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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未出庭时书面鉴定意见的调查特点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鉴定人均未出庭而只是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其一,调查鉴定人的法律资质。受此影响,书面鉴定意见的法庭调查主要有两种:1.“宣读—核实”式调查。一般由公诉人持有鉴定意见并宣读内容;在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情况下,则由法官直接宣读鉴定意见,但后种情况非常少见。针对书面鉴定意见,法庭一般使用的是“核实”的调查方法,其内在逻辑是,首先初步接受结论,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即采信。

鉴定人未出庭时书面鉴定意见的调查特点研究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仅规定,鉴定人在必要时应当出庭。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鉴定人均未出庭而只是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面对这些书面鉴定材料,法庭该如何调查成了实践操作的一大难题。

(一)调查内容

在鉴定人不出庭已成常态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的内容,法庭调查的要点有以下几方面:

(1)审查鉴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一,调查鉴定人的法律资质。我国针对鉴定人施行的是鉴定资质资格准入制,只有达到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有可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超出鉴定资质或业务范围或者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能力。其二,调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实践中不排除有的鉴定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或者鉴定人在侦查阶段担任过案件的侦查人员,一旦辩方对此提出异议,法庭即应谨慎调查。

(2)审查检材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是注意审查鉴定对象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确定检材是否充分、可靠。法庭调查应确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的同一性

(3)审查鉴定文书是否符合规范以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技术规范。鉴定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鉴定的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一,审查鉴定事由、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内容。其二,审查鉴定人信息,比如鉴定人应为2人以上,所有鉴定人都应该签名且加盖鉴定专用章。其三,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合理。尤其是要对比审查委托鉴定的事项与案件中需要通过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之间的关系。审查鉴定意见措辞的细节问题,比如,涉及烟花爆竹的爆炸物鉴定,有的鉴定机构只是在鉴定意见中指出,委托鉴定的物品中包含某种化学成分,并给出相应的含量比例,但对于能否就此认定涉案物品就是爆炸物,鉴定意见却语焉不详。[22]

(5)审查鉴定意见的相关性。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注意,这里指的是事实相关性,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性,即帮助法官判断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事实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或者相似性。(www.xing528.com)

(二)调查方式

一般是在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案件中使用书面鉴定意见。也因如此,鉴定人不出庭一般不会否定鉴定意见被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受此影响,书面鉴定意见的法庭调查主要有两种:

1.“宣读—核实”式调查。书面鉴定意见与其他文书类证据没有形式上的差异。根据文书类证据调查的一般方法,即以“宣读”的方式调查。

(1)原文宣读。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核心。一般由公诉人持有鉴定意见并宣读内容;在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情况下,则由法官直接宣读鉴定意见,但后种情况非常少见。根据鉴定意见的专业程度和篇幅,又可以分为摘要宣读和全文宣读。摘要宣读是指选择与待证事实相关的鉴定内容进行宣读,通常是宣读结论部分。全文宣读则是指将书面鉴定意见从头到尾宣读一遍。前者适用于鉴定意见篇幅较长或者鉴定意见争议不大的情形,为了节约庭审时间,只需围绕争点问题展开。后者适用于篇幅较短的鉴定意见,或者鉴定方法、鉴定过程的前后关联较强,有必要向法庭交代鉴定过程的始末。

(2)概括大意。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2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围绕证据和事实问题归纳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控方及法官有时会以宣读大意的方式说明鉴定意见的内容。虽然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但与原文宣读不同,概括大意的方式实质上是对鉴定意见的人为总结,受举证人主观影响较大。可以说,以概括大意的方式宣读鉴定意见很可能将鉴定意见变为举证人自己的意见,进而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2.间接言词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庭审实质化下法庭调查的基本要求。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使用书面鉴定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当庭就鉴定意见发生争议或者法官当庭发现鉴定意见的某处瑕疵,在鉴定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只能让公诉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必要解释说明。此时,法庭虽以言词的形式调查鉴定意见,但发言的主体不是鉴定意见的制作人,而只是举证人。又由于鉴定意见一般不是出于检察环节,而且公诉人也不是鉴定人,所以面对当庭发现的鉴定意见瑕疵,公诉人一般只能简要回应。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只能在法庭延期审理后,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3.法庭核实。针对书面鉴定意见,法庭一般使用的是“核实”的调查方法,其内在逻辑是,首先初步接受结论,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即采信。这种方式难免存在先入为主的风险。具体而言,法庭核实时需要根据鉴定意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侧重:资料型鉴定意见注重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实验型鉴定意见注重实验方法的可信性,经验型注重检验专家的资格,探索型注重检验方法的科学性。[23]经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的,庭审进入下一环节。如果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可以进行辩论;必要的时候,可以休庭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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