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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勰《文心雕龙·体性》研究成果:八种语文体式分类与界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刘勰《文心雕龙·体性第二十七》“体性”的八种语文体式出发,他联系当时国内外的修辞、风格、文体学研究成果及汉语的实践,对文体(辞体)做了四组八种的分类:一组,简约和繁丰;二组,刚健和柔婉;三组,平淡和绚烂;四组,谨严和疏放,并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每组文体(辞体)进行了科学简要的界定和描写。

刘勰《文心雕龙·体性》研究成果:八种语文体式分类与界定

文体(辞体)的理论亦属“修辞两分野”这一“纲”下的重要一“目”,它的理论与实践是《修辞学发凡》修辞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望道先生积多年勤求探讨之功,对中国修辞学做出的一项贡献。这项理论在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草创阶段,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启发和促进作用。望道先生学贯中西,博古通今,又能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刘勰文心雕龙·体性第二十七》“体性”的八种语文体式(一曰典雅,二曰远奥,三曰精约,四曰显附,五曰繁缛,六曰壮丽,七曰新奇,八曰轻靡)出发,他联系当时国内外的修辞、风格、文体学研究成果及汉语的实践,对文体(辞体)做了四组八种的分类:一组,简约和繁丰;二组,刚健和柔婉;三组,平淡和绚烂;四组,谨严和疏放,并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每组文体(辞体)进行了科学简要的界定和描写(陈望道,2020:204-219)。虽然书中所用文例多出自文学作品,但是这种对语辞按照体性(表现)进行分类并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可以拓展修辞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且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在“平淡绚烂”一组,望道先生指出:“平淡体大抵用于记叙、法令等,以阐释教导为主的场合;绚烂体大抵用于以动情兴感为主的场合。”(陈望道,2020:210)可见,他这项研究的对象并不限于“记叙的境界”,而是旨在对三个境界各类语辞进行全面的研究。在法律语言研究的草创阶段,我们思忖过望道先生对语辞的四组分类,每组的前一种特点即简约、刚健、平淡、谨严是否与立法、司法、法制宣传的法律语言有关或类同呢?上述关于法律语言具有准确性、简洁性、严谨性之类的阐述(邱实,1990:6-16)和在此前后法律语言具有准确、凝练、严谨、庄重、朴实等风格特征(潘庆云,1989:83-113)和“准确无误——法律语言的生命,严谨周密——法律语言的科学性,庄重肃穆——法律语言的权威性,朴实无华——法律语言的务实性”(潘庆云,2017:93-125)等不同表述,与望道先生关于“文体或辞体”学说的启发与引领是分不开的。

望道先生的这项理论,不仅给予法律语言研究理论方面的启迪,也有非常高的实践价值。笔者曾给人民法院开设关于“裁判文书改革与优化”的系列讲座,有一份关于高三学生高考后谢师宴集体食物中毒的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书,事实部分有“×××、×××系一群莘莘学子,×年×月兴高采烈地设宴谢师……”之类的叙述。笔者指出:裁判文书应当是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而法律语言必须符合准确、严谨、庄重、朴实等特定要求,对形象性词句、积极修辞手段等必须排斥。这份判决的用词、表达违背了法律语言的体式要求,应该改用简易平实朴素的叙事语言。如果改为“原告×××、×××系××中学的高三学生,今年高考结束后于×年×月×日在本市××路××酒家设宴招待×××、×××老师……”则能适合诉讼和法律事务对语言的要求。法官们听后表示心服口服,且牢记不忘。这类事例举不胜举。其中有一文例,笔者在课堂讲授时受到学生的普遍关注和欢迎,所以至今难忘,那就是德国大诗人歌德22岁那年刚做律师时一次失败的法庭辩论(潘庆云,2017:94-96)。

蜚声世界文坛的德国诗人、剧作家歌德(1749—1832年),青年时代学习法律,取得博士学位,而后以律师的身份在4年中受理过28宗诉讼案。他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一位父亲为了收回其在病重期间被儿子接管的工厂而起诉儿子。歌德代理被告,为了捍卫委托人的权益,他在辩辞中倾注了无限的热情。他的答辩词韵味奇异,加上嗓音浑厚、表情夸张,恰如一位演员在舞台上吟诵台词。他的辩词中充满了形象性词语和感叹,且运用反问、排比、夸张等多种积极修辞手法(内容从略)。这种“充满诗意”的演讲理所当然地被对方律师驳斥。他在反驳时,又穿插了一段“戏剧性的感叹”(内容从略),不仅很浪漫,还贬损了对方的人格。这一次,居中裁判的法官们不得不终止了歌德的发言,并当庭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这位从少年时代起就傲视一切的文学才俊,第一次行使律师职责时惨遭败北,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www.xing528.com)

歌德自小才华横溢,这次的庭辩语言在遣词成句方面也并无错舛,却为何会成为诗人律师生涯中一次失败呢?有位诗坛大家论诗时说:“情感是诗的主人,而理智则是不速之客。”(潘庆云,2017:95)对于法庭辩论之类的法律语言来说,这话该倒过来讲:“理智是法律语言的主人,而情感则是不速之客。”这句话用望道先生“文体或辞体”理论可以阐明:诗的语言和法律语言属于不同的体性,歌德的发言充满激情和一股奇特的韵味,而法律语言是不需要“激情”和“韵味”的。辞体体性的分类,“简约和繁丰”“刚健和柔婉”等矛盾对立,“并没有绝对的优劣可论,而在乎社会情状的发展”(陈望道,2020:205),同时也要看实际的成就如何(陈望道,2020:210)。而“平淡和绚烂”这对矛盾对立体,主要由交际的需要和语辞的性质来决定:“平淡体大抵用于记叙、法令等以阐释教导为主的场合;绚烂体大抵用于以动情兴感为主的场合。”(陈望道,2020:210)明代吴纳《文章辩体·序说》有段话也说得很清楚:“文章以体制为先,精工次之。失其体制,虽浮声切响,抽黄对白,极其精工,不可谓之文矣。”这句话的意思是:符合一定的体式是撰文的头等大事,调配文采,讲求声律则是其次的问题。若不顾语辞特定的体性,文字音韵“极其精工”,最终也会南辕北辙,导致失败。法庭辩论应以具体确切的法律事实与证据进行论证取胜,以准确精练、字斟句酌,没有疏漏见长。歌德的辩辞在语言形象、文字华丽方面确很“精工”,但其语辞却与法律语言的体性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坦率地说,它根本不是法庭辩辞,只是一堆无济于事的废话。因此,它的失败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歌德并不留恋他的律师生涯,他于4年后辞去律师职务,开始心无旁骛地从事文学创作。从此,法兰克福少了一名平庸的律师,世界文坛多了一颗璀璨的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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