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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问题解析:逮捕翻译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公安机关在忠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请逮捕批准书交由检察机关,经过检察机关核实后批准执行逮捕。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决定逮捕,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即未获得逮捕证而逮捕被告人或犯罪人。警察基于可成立的理由,认为某人已经实施重罪的,有权进行无证逮捕。公民对其在场时犯下重罪者有权进行无证逮捕,警察也可以对公民指认的犯重罪者进行无证逮捕。

翻译问题解析:逮捕翻译

“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一共出现了66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有以下实现路径:第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由公安机关在忠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请逮捕批准书交由检察机关,经过检察机关核实后批准执行逮捕。第二种是检察院、法院批准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决定逮捕,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综合上述法条规定,逮捕在我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无论是我国商务部的最初译本,还是2013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及2018年北大法宝的版本,都将“逮捕”一词翻译为英文法律术语中的arrest。从字面意义来讲,这一表述并无错误,然而当这种表述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英文条款的一部分出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时,却很容易引起国外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学者的误解,要厘清这种误解,还要从英美法体系中明确arrest一词的真正意涵开始。

“逮捕”一词起源于盎格鲁-诺曼,源自法语单词arrêt,意思是“停止或停留”,表示对一个人的约束。从词汇学的角度来看,“逮捕”一词的含义在各种词典中是根据该词的使用环境而给出的。世界上有许多关于被捕的俚语,在英国俚语中,nicked这个词通常是被逮捕的同义词,nick也可以指警察局,pinched这个词也是arrest的同义替换词(Beale,1984:790,886)。

在美国和法国,有时使用collared一词表示arrest(Lovatt&Herail,2014:194)。在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欧洲国家,警察局和其他各种机构都有逮捕的权力。1984年《英国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第24条A指出,任何人都可以逮捕“有合理理由怀疑即将犯、已经犯或者受到起诉犯可公诉罪行的人”,尽管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在英国,逮捕分为两种:(1)有证逮捕。依法律规定,对犯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者,或应处以监禁者,或被告人地址不明、发出传票不能有效地保证其出庭者,治安法官有权签发逮捕证,警察持逮捕证执行逮捕。(2)无证逮捕。即未获得逮捕证而逮捕被告人或犯罪人。1967年《英国刑法》(Criminal Law Act)规定了可捕罪(arrestable offence),即无前科、犯有可能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任何罪行。任何人可以无证逮捕正在实施或者有正当理由怀疑其正在实施可捕罪的人。特定情况下,警察和个人也可以进行无证逮捕,如房屋主人及其仆人可逮捕夜间非法闯入者,任何人可以逮捕夜间实施公诉罪者等。警察进行无证逮捕或者接受公民送交的被捕人后,应在24小时内提出控告,移送治安法院,并将控告书副本交给被捕人。(www.xing528.com)

在美国,逮捕也可以直接由警局决定执行,在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an investigatory stop”“detention”和“an arrest”之间是有明确的区别的,其区别点在于一种强制状态的停止的性质是否“简短而粗略”,以及一个合理的个人是否愿意离开。[6]detention的时间远远短于an arrest,并且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合理怀疑标准也远远低于后者。在美国,要求逮捕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主观要件。即批准逮捕的官员必须具有逮捕的目的——保证被告人到庭和防止罪犯继续犯罪。(2)客观要件。即具有实际的拘押行为,并告知被捕人处于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逮捕方可成立。在种类上,也可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在申请逮捕证时,首先要由警察或被害人向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其他司法官员提出控告书,说明犯罪事实及要求逮捕的理由等,治安法官认为逮捕具有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时,即签发逮捕证。对于可实施无证逮捕的情形,联邦及各州都有规定,但内容不尽相同,比较得到认可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警察在现场时,对于确实实施或企图实施重罪者,有权进行无证逮捕。(2)警察基于可成立的理由,认为某人已经实施重罪的,有权进行无证逮捕。(3)公民对其在场时犯下重罪者有权进行无证逮捕,警察也可以对公民指认的犯重罪者进行无证逮捕。[7]

普通法体系中,arrest通常指限制一个人自由的行为,被arrest的人将会被尽快(通常在24小时之内)带到批准执行主体,通常是法院或者治安法院,以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或者由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关押相关人员。而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逮捕通常是指决定对已经被拘留而处于关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更严厉、更长时间的关押。因此arrest显然不符合我国关于逮捕措施的立法原意,出于精准反映我国中文本法条规范表述的考量,我国的逮捕类似于remand the accused to custody,意为将被指控人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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