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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政府职权:法治政府的组织方式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4条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自治政府职权:法治政府的组织方式

民族区域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就其权力配置而言,《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授权分为笼统授权与特别授权两种形式。同时,《地方政府组织法》对《宪法》的笼统授权作了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则对《宪法》规定的特别授权作了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权由两部分构成。

(一)普通行政权

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有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笼统授权条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与普通行政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政府享有同等的权力——《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地方政府组织法》对这些权力做了进一步规定。

1.领导、执行权

根据《宪法》第107条第2款与《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2、5项之规定,民族乡政府有权依法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

2.行政立法权

根据《宪法》第107条、《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监督权

根据《宪法》第108条、《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3项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根据《宪法》第107条、《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工作人员。

4.部门设立权

根据《宪法》第109条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设立审计机关,并通过审计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此外,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4条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5.议案提出权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18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6.行政管理权

根据《宪法》第107条第1款、《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务、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行政工作。

(二)自治权

根据《宪法》第三章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的第112~122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这些权力包括:(www.xing528.com)

1.行政执行自治权

《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做了具体规定,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3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2.财政与救济自治权

《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根据《宪法》第118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依法获得与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权力。[54]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执行国家税法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3.文教卫等方面之自主权

《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42条对自治地方文教卫体等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4.组建民族地方公安部队权力

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结合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享有组织公安部队的权力。

5.发展语言、风俗之自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6.经济建设自治权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25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经济建设自治权具体包括:(1)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地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2)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订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3)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4)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等。

7.自然资源确权、保护、开发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8.基本项目建设自主权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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