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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变革:先秦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视角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时期的变革有两大特征:一是目的在于“革新求存”或“变法图强”,不至于亡国或被强国呑并。管仲主持齐国改革,旨在“修齐国政”[12],即除旧弊而不废礼,推新政而行国法。四是主张“以礼教民”“以法治国”[16]。他对先秦“变法改制”的突出贡献,一是继子产、范宣子“铸刑书”之后,第三次公布了成文法,即将具有新“法”意义的“刑书”广泛传播。

春秋变革:先秦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视角

春秋时期的变革有两大特征:一是目的在于“革新求存”或“变法图强”,不至于亡国或被强国呑并。不同于战国时期的谋求“霸业”与统一各国。二是采取自身、内部的和平变革方式,用今语来说即改良或国内改革。不同于夏、商、周三代的“革命”[11]方式,以外来的武装讨伐与暴力推翻为主要途径。主要代表是齐国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反映了当时礼治日衰、法治初兴的历史进程。

1.管子“修齐国政”

管仲(约前723年或前716年—前645年),后人尊称管子,是法家先驱人物。他的言行思想,被其后学辑成《管子》一书,是后期(齐国)法家的代表作。作为“春秋第一(宰)相”,他辅佐齐恒公全面改革,迅速崛起,“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东周版图中的东方第一大国,开启了“变法改制”的先河,拉开了建立霸业、统一中华的序幕。管仲主持齐国改革,旨在“修齐国政”[12],即除旧弊而不废礼,推新政而行国法。其事绩为先秦各家所公认,连孔子都称赞他的和平改良是“仁政”的典型表现,认为如果没有管仲的“尊王攘夷”(尊奉天子王权,共同抵御戎夷),保持了华夏文明传续,大家都会沦为披头散发、袒肩露臂的野蛮人[13]

管仲改革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富裕民生、增强国力为目的,全面修正旧的法度,除弊留善,推行新法[14]。表现在:一是“国野分治”,实行“四民(士、农、工、商分业)”“三国(将国都内划分为三大区)五鄙(国都外分为五大块)”的行政管辖,按职业、统属定居。二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将全国民众按军事组织统一编制,不自由迁徙,平日做工务农经商,战时为国打仗立功,推行兵民一体、全民皆兵制度。三是废除“井田制”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分田到农户耕种(类似于今日的承包制);农业手工业商业同举并重,平稳价格,统一货币发行,盐、铁官营,以及降低关税、对外开放贸易等,推行“通货积财,富国强兵”[15]的经济政策。四是主张“以礼教民”“以法治国”[16]。从而对内(周朝)调停各国争端,对外抵御夷狄侵犯,成就了齐国近四十年的“霸业”。

2.子产推行新政

郑国处于中原腹地,是西周“井田制”最先失效的地区。私田虽普遍开垦却又逃避赋税,开垦者又多依附新兴的地主与官吏,致使公室世族收益减少,势力衰弱。面对政治矛盾集中、社会冲突加剧的状况,是恢复礼制还是实施新法,成为一个不可回避、必须回应并应予解决的大问题。尽管郑国的规模与实力不能与大国相比,但对当时的时局大势,却有重要的影响力。

子产(?—前522年),郑国贵族出身,郑简公时为卿,执政二十六年,实行新政,史称春秋末期继管仲改革后的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变革。有意思的是,子产改革,触动贵族利益,后果是先怨骂后称赞;严格税赋征收,实施宽猛相济,虽强化了对民众的管制,却获得了广泛认可。他品格之高尚,意志之坚定,为政之廉洁,均成为后世之楷模。子产死后,家无余财,其子只能用竹筐背土葬父,臣、民纷纷捐献金银珠玉,其子遵父遗训,不肯接受。众人遂将珠玉抛至其封邑河水(即今郑州金水河)之中,阳光一照,金光鳞鳞。郑人悲伤,三个月不作舞乐。[17]孔子称其为“仁人”,“古之遗爱”。司马迁赞扬说,“子产者,为人仁爱人,事君忠厚”[18]。(www.xing528.com)

子产的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他不信天,不信神[19],一手抓“经济”,即整顿、修正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一手抓“法制”,即公布成法令与实行“宽猛并用”的政策;并广开言路,择善而行,选贤任能,禁贪倡廉。执政三年,“郑国以治”[20],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在:一是“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即整修“井田”灌溉系统,稳定公室贵族,同时颁布新制,以五家为单位登记造册,承认已占“私田”的合法性,并按财产与田亩的数量征收税赋。民众开始不理解,后来编歌称颂。[21]二是“作丘赋”,以丘(包括16井、128家)为单位征收军赋,每丘每年应出一匹马、三头牛。三是鼓励“乡校”议政,以广开言路。所谓“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22]。四是“铸刑鼎”,即公布成文法。自夏以来,虽有礼、刑的设置,但均系不成文的规定,或虽成文但秘而不宣,以求“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前536年,子产将郑国的刑书文本铸刻在大鼎之,矗于都城的广场之中,从而打破了刑律的神秘性,使国人遍知法律的内容。在中国历史上,这是首次将成文法公之于众(第二次是23年后晋国范宣子的“铸刑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邓析批“礼”重“法”

邓析(前545年—前501年),与子产同时且同事,亦为郑国大夫,是先秦名家,即“名辩之学”的奠基人,思想家。他开辟了法家重视概念的辨析与运用之路,被称为“刑名之学”。邓析又将其名学才智用于礼与法的辨析方面,著书立说并将其写在竹简之上的“刑书”(对“刑鼎”的解释与修正)公之于众并得到认可,所以学界将他列为法家的先驱人物。他对先秦“变法改制”的突出贡献,一是继子产、范宣子“铸刑书”之后,第三次公布了成文法,即将具有新“法”意义的“刑书”广泛传播。二是不同于管子和子产对旧礼的保留,最早否定礼义制度及其原则,主张君主治国应以“法”立威,循名责实。三是聚众讲学,传授法律和诉讼方法,被后人誉为中国最早的大律师与法律教育家。

作为思想敏锐、口才超人、知识渊博的郑国大夫,邓析不仅在民间拥有崇高的威望,在朝廷百官中也以足智多谋著称,有难题皆找他请教。据《列子》所载,子产执政期间,深感国事易理,家事难缠。他的两个宗室兄弟,兄名公孙朝,弟叫公孙穆。“朝好酒,穆好色”,一个终日酗酒,不闻天下事;一个沉缅女色,昼夜淫乐。子产很头疼,于是私下向邓析求教,说我“为国则治,治家则乱”,难道必须用不同的方法吗?邓析回答说,我早就知情,但不能先说。你可用传统的办法,对他们晓以礼义之重和性命之忧。子产这样做了,二兄弟回答道,死很容易而活着很难,以法令治国虽有效但不合人心,用礼义治国没有实效,为礼义的虚名而活还不如死掉。我们故意这样做,是为了提醒你。子产还是不明其意,又问邓析,邓析这次明确回答,“子与真人居而不知也,孰谓子智者乎?郑国之治偶尔,非子之功也”。即你与这些真人在一起这么长时间还不知道,怎么能算上智者呢!旧的礼制必须更新,用礼义使郑国得到治理只是偶然的结果现象,其实在于民众好真人在,并非你的功劳。[23]将人们眼中的酒鬼或流氓说成“真人”,一方面显示出他的辩才,另一方面也招致了“不是礼义”的骂名。

邓析认为,只有“事断于法”,才是“治国之道”:“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而贤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断於法。此国之大道也。明君之督大臣,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24]确立法的权威和以法循名责实,是君主的职责,而臣下只能奉法行令,依法办事,不得违背。他施展其卓越的辩才,将乱世说成礼义的结果,视盗贼为圣贤王道的必然[25]。因此荀子批评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26]。同时利用其非凡的法律能力与技巧,推出新编“刑书”与子产的刑书相并行。并以此为教材聚众讲解,学法用法,培训时还要报酬,案情复杂的大案收一件长衫,一般案件收一件短裤。同样的案情,不同的视角与依据,尤其是礼与法的判断标准不同,常常将“礼”以为对的说成错,“礼”以为错的说成对。《吕氏春秋》说因此“郑国大乱,民口喧哗”,邓析因此被杀。他死之后,“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27]而据《左传·定公九年》的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编写的刑书在他死后并未取缔,仍然通行。从管仲、子产到邓析的人身境遇看,同为“变法改制”,只因对礼义的态度不同,竟然会导致杀身之祸!可见当时守旧势力之厚,改革阻力之大。[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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