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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责任模式:现行规定及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倘若将这一表述同英国刑法中的同一视理论以及美国刑法中的代理责任原则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之间有着极高的相似性。因此,上述界定也可以说是将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视为是基于同一视理论或者代理责任原则对单位的刑事责任予以认定。甚至,有学者已经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规定,单位犯罪实际上与自然人犯罪适用的是同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在犯罪主体上具有可选择性。

公司犯罪责任模式:现行规定及比较研究

在我国多数关于单位犯罪(或法人犯罪)的论述中,大体上对单位犯罪(或法人犯罪)的界定是:“法人犯罪应该是指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1]由于“单位”这一概念非常宽泛,已经将法人犯罪以及公司犯罪包括在内,因此,相应地,在有关法人犯罪以及公司犯罪的界定中,也大抵采取了同样的界定方式。

倘若将这一表述同英国刑法中的同一视理论以及美国刑法中的代理责任原则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之间有着极高的相似性。因此,上述界定也可以说是将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视为是基于同一视理论或者代理责任原则对单位的刑事责任予以认定。既然如此,以这一界定为基础所进行的理论阐发,也至多是对同一视理论或者代理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行说明。甚至,有学者已经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规定,单位犯罪实际上与自然人犯罪适用的是同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在犯罪主体上具有可选择性。公司犯罪既然是要通过自然人完成,公司犯罪更多地也就是侧重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转嫁问题,研究的是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将自然人实施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转由公司组织体承担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也就并不存在成立公司犯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事实基础。[2]在对单位施以刑事处罚这一问题上,更有学者直接指出,单位对其成员的犯罪所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具体而言,由于单位没有自身的犯罪行为,因此也就没有自身独立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确立下来的处罚单位的原则是基于刑事政策或者法律情感等因素的考虑而由单位中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单位承担一部分刑事处罚,即由单位替代单位中的自然人承担财产刑的部分,以使刑罚的效益最大化。[3](www.xing528.com)

然而,正如本书第二章所示,继受了英国刑法中同一视理论的美国的代理责任原则长期以来也饱受批评,甚至已有一些美国学者试图提出其他的方案对代理责任原则进行修正甚至提出新的解决方案,而这些新的解决方案无一例外地都试图实现一种理论上的转向,即从存在问题的代理责任——本质上是为他人的犯行承担刑事责任——转向寻找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4]不论是以公司文化或理念为核心的公司罪责理论,还是以存在前摄性的或反应性的缺陷为基础的公司罪责模式,或者以存在公司过错为核心的公司罪责模式,都将关注的重心从单个个体转向公司自身这一主体。德国刑法理论中支持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学者们百余年来在理论上的努力也是试图论证公司应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由此看来,以往的以个体及其行为为中心的理论进路实质上可被视为是一种面对现实的强烈需求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对公司作为刑法上的主体身份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奠定公司自身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应是最新的,也将是最有活力的理论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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