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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保险选择:分析癌症与重疾险关联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产品所保障风险的关联性从而进一步优化决策。事实上,虽然罹患重疾和发生身故具有强关联性,但是并不意味着发生重疾后会立刻身故。重疾险在确定风险发生率时采用的是“重疾发生率+身故发生率-因重疾身故发生率”。笔者认为,重疾险(含身故)的设计形态是保险业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迭代,此类产品将逐渐退出主流市场。在此,我们以癌症与重疾险其他病种为例进行分析。

理性保险选择:分析癌症与重疾险关联性

保险开发实务中,存在一个产品中同时包含多项保险责任以应对不同风险的情形,即混搭形态。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产品所保障风险的关联性从而进一步优化决策

以重疾险为例,主流的重疾险设计通常包含身故责任,且身故责任和重疾责任的保障期限通常相同,如第六章中用作示例的重疾险产品。重疾和身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时间区间上的分布并不相同,所以终身型重疾险(含身故)存在明显的配置错位。保险公司将终身型重疾险(含身故)作为主流的重疾险设计形式,是为了顺应特定时期的市场需求。在国民保险意识整体不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希望避免本金损失的“回本”需求成了市场的主流需求。罹患重疾不具有必然性,而身故则具有必然性,消费者对纯重疾险的接受程度并不高。

另外,重疾险(含身故)的设计形态还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譬如因心肌梗死或者脑出血等突发重大疾病未及时确诊导致无法获得理赔的纠纷。事实上,虽然罹患重疾和发生身故具有强关联性,但是并不意味着发生重疾后会立刻身故。除去少数急性发作的重大疾病容易导致被保人未能确诊以满足理赔要求,譬如急性心肌梗死等,大部分重疾自确诊至身故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跨度。随着人们越来越注重定期体检,这种已罹患重疾但未确诊而先行身故的情形也在随之减少。未确诊重疾先行身故,相较于先确诊重疾后身故,前者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单纯为了应对未确诊重疾先行身故的情形配置重疾险(含身故),显然并非明智之举。

重疾险(含身故)中的主流产品是重疾险(提前给付)。重疾险(提前给付)中的重疾责任和身故责任存在保额共用的情形,而共用保额使得二者只能赔付其一。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选择配置重疾险(含身故),大部分被保人往往会因为先行获得重疾理赔而使得身故保额减少甚至直接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已缴纳的相当金额的身故责任保费并未实现保障利益最大化。

公平而言,重疾险(含身故)未实现保费利益最大化,但是此类产品在精算定价时也享受了相对更低的费率。重疾险(提前给付)在确定风险发生率时采用的是“重疾发生率+身故发生率-因重疾身故发生率”。如果同时选择纯重疾险和寿险,则发生率为“重疾发生率+身故发生率”。整体而言,前者多设计结构更有助于节省保费,但是后者更有利于实现投保利益最大化。当然,就保费而言,应对身故优先选用的是定期寿险,可以通过极低的费率获得高额的身故保障。

不得不提的是,消费者之所以倾向于选择重疾险(含身故),一大重要原因是“回本”意愿,即避免发生重疾赔付之前先行身故而损失保费。这种担忧显然有些多余,因为投保人此时还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详见第十二章)。如果投保较早,所退还的现金价值通常远高于所缴纳的实际保费,因而也就不存在损失保费这一情形。更何况,独立购买的寿险还可以就身故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对于需要同时覆盖重疾风险和身故风险,最优的选择并非重疾险(含身故),而应该是纯重疾险和定期寿险。笔者认为,重疾险(含身故)的设计形态是保险业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迭代,此类产品将逐渐退出主流市场。这一过程,笔者称之为“寿疾分离”。(www.xing528.com)

同样,其他保险产品中所包含的不同风险,其分析方法也可以此类推。在此,我们以癌症(恶性肿瘤)与重疾险其他病种为例进行分析。就产品形态而言,防癌险是给付型癌症保险,可以视为只保障恶性肿瘤的特殊重疾险。

重疾险中的疾病病种较多,但就严重性、高发性、持续性(难治愈且易复发)和先发性等综合考量,癌症显然是应该重点保障的病种。癌症作为人类长寿的代价,其源于身体细胞不受控制的分裂。随着人类寿命的不断延长,癌症的发生率也将不断升高;与此同时,医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医学研究人员甚至在可预期的未来将癌症由烈性疾病控制为慢性疾病。至此,人类将与癌症进入长期共存的生存状态,但是也意味着需要长期的高额费用支出。

对于癌症严重性和高发性的解决方案,则是通过提高癌症方面的保额来实现。对此,其对应的方案则是提高重疾险的保额或者额外配置防癌险。与前述寿疾分离的分析相似的是,由于癌症具有显著的先发性,因此整体提高重疾险保额的配置策略显然不及额外配置防癌险,故而更适合额外配置防癌险。

对于癌症持续性的解决方案,除了额外配置防癌险外,还可以选择附加癌症多次赔付的附加险来实现。当然,从精算定价的角度来考虑,癌症多次赔付的概率必然小于单次赔付的概率,且多次赔付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附加癌症多次赔付的附加险显然能够享受更优惠的保险费率,有利于控制保费支出。而从配置目的角度来看,附加癌症多次赔付的附加险显然与所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更为匹配。

综上所述,对于重疾风险,在配置纯重疾险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通过额外配置防癌险来提高癌症的保额以应对癌症损失的严重性,还可以通过附加癌症多次赔付的附加险来解决癌症损失的持续性,这种方式优于只配置高额重疾险。至于其他产品的投保决策,也可以此类推,此处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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