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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多元合作竞争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变传统政府单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建立由政府计划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合作的混合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适度的政府职能和杰出的社会管理能力、完善的法治系统、规范的市场机制和发达的非营利组织是政府、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建立制度化、常规性合作关系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三者共同参与实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多元合作治理,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

促进多元合作竞争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中,政府、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之间不应仅仅被视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应形成一种以公众文化利益为核心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转变传统政府单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建立由政府计划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合作的混合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主要体现在公共文化服务民营化方面。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如合同外包、国办民营等。但总体上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还是以政府与事业单位为主,最显著的特点是垄断和产出的非市场性,往往造成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单一、办事效率低下、活力不足。

公共文化服务民营化使政府部门从以往的生产者与供给者,转变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安排者,从本质上来说民营化不在于公营对私营,而在于竞争对垄断,通过竞争使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文化服务,进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营利性的文化组织虽然规模普遍较小,但极为注重投入与产出效率,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专业化优势。为避免在市场激烈竞争中被淘汰,往往能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过程中第一时间回应顾客的需求。这些优势是政府部门无法比拟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引入市场力量,刺激竞争,使公众拥有自主选择文化服务的自由,会使一些公共文化服务部门为争取公众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的需求,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实效。

政府与社会力量可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民营化,如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凭单制等,使多元主体之间展开竞争,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www.xing528.com)

(二)加强多元主体合作,弥补公共文化服务不足[30]

政府、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社会分工和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社会体系中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责,三者彼此功能互补,也有相互依赖的合作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安排者、管理者和审查者,其职责在于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营利组织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社会责任的践行者和社会福利的参与提供者,其职责在于为私人消费者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营销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弱势权益的倡导者和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其职责在于提供公益服务、进行社会协调、实现组织使命、回应公众多层次和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为政府和市场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提供有效补充。三类组织各有优势和不足,并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彼此间相互影响和制约,不可能孤立存在。因此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中要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利益需求。

从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同时政府对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影响较大,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和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方面。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政治改革体制的逐步深入,政府具有主动与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意愿,主要体现在政策或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和表彰奖励等;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在增强,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调整自身经营行为,通过公益慈善事业、志愿服务、资金赞助、产品捐助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反哺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提供积极支持;非营利组织通过与政府和营利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合作联盟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对政府的扶持较为依赖,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比之下与营利组织的互动明显不足。同时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还存在局限性,一方面政府希望借助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管理实现创新,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另一方面又不愿看到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对政府权力形成限制,并不希望其真正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极,担心分权会对政府的权威性构成威胁和削弱。但从长远看来,政府应自觉进行权力收缩,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其权力运行的边界,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

适度的政府职能和杰出的社会管理能力、完善的法治系统、规范的市场机制和发达的非营利组织是政府、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建立制度化、常规性合作关系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三者共同参与实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多元合作治理,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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