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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支撑国家治理:正当性与有效性探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传统中国两三千年的历史过程中,无论是在合法性方面,还是在有效性方面,礼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都是无可置疑的、天经地义的、行之有效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应运而生。当代中国的国属于人民,是由人民组成的。根据这种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在正当性方面,就获得了一个坚实的支撑。

法治支撑国家治理:正当性与有效性探析

如果说,在中华文明的演进历程中,已经出现了礼治型国家治理方式向法治型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向,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向?相对于礼治,法治是不是一种“更高级”的国家治理方式?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传统中国两三千年的历史过程中,无论是在合法性方面,还是在有效性方面,礼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都是无可置疑的、天经地义的、行之有效的。但是,到了清朝末年,礼治这种沿袭已久的国家治理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了。在礼治逐渐终结的背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家国同构的国家形态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传统中国的礼治,是传统中国固有的国家形态的产物,与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互为表里。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家国同构。家国同构的实质,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小。正如学者所发现的,“在古人的观念里面,家与国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古人惯以忠、孝相提,君、父并举,视国政为家政的扩大。纵没将二者完全混同,至少是认为家、国可以相通,其中并无严格的界限”。倘若“再往前追溯,家与国的观念更显得奇特。周时(也许更早),诸侯称国,大夫称家,这又是一种情形。这里,除有尊卑、高下、大小等方面的差异之外,国与家都指拥有一定土地(封地和采地)的政治—宗族组织,二者竟可以归于同一类别”。[13]由于国与家具有性质上的共通性,是同一类型的建制,“齐家”与“治国”以及“平天下”具有同样的性质,是同一事业持续推进的不同阶段,因此,治家与治国从逻辑上就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因而传统中国的礼治,既体现“家”之伦常,又体现“国”之纲纪。这就是礼治型国家治理方式在传统中国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

但是,清末以后,家国同构、家国合一的国家形态趋于终结,国的逻辑与家的逻辑完全分开。在新的语境下,“国”是指享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本“国”之外的其他地方,不再是需要士大夫去“平”的“天下”。至于“家”,则逐渐演变成与国没有什么实质性关联的原子式的小家庭。不仅如此,传统中国的家甚至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与正当性。譬如,在巴金的代表作《家》中,传统的家已经被妖魔化:“这个空虚的大家庭是一天一天地往衰落的路上走了。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拉住它。祖父的努力没有用,任何人的努力也没有用。”“我不止一次在心里发誓:我绝不做封建家庭的奴隶,我想控诉这个垂死的制度的罪恶。‘魔爪’并不曾伤害我,我脱离了封建家庭就像摆脱一个可怕的梦魇。”[14]这些话,虽然是小说家言,却代表了一个时代的观念。传统的家失去了正当性,由传统中国的家转化而来的“宗族势力”,同样是需要铲除的消极因素。与“旧家庭”的迅速式微相对应的,是“新国家”地位的迅速上升。20世纪在中国流行的国家主义思潮[15],特别是官方和民间普遍流行的对于国家的尊崇[16],都说明了新的国家形态完全不同于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同时也说明了根源于家庭、根源于家庭血缘关系的礼治,已经不能继续充当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生成的动因而言,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从两个方面满足了新的国家形态对于新的治理方式的需要。

(一)从正当性方面来看,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能够提供正当性方面的支撑

倘若说传统中国的国,主要是家的延伸,那么当代中国的国,则已经割断了与家的血肉联系。当代中国的国属于人民,是由人民组成的。正如我国《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说,国家是人民的,是民有、民享的国家,因而也是由人民来治理(民治)的国家。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在广土众民的现代国家,不可能由作为整体的全国人民直接来治理国家。全国人民的愿望、意志、主张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凝聚起来,而凝聚人民意志的方式就是通过代议制这种政治形式制定宪法和法律,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产生全国人民的政治代理人。也就是说,代表人民具体行使主权者权力和责任的国家机构、政治代理人,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国家机构行使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方式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种治理国家的方式,就是法治。法治中的“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或凝聚。只有根据这样的“法”来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法治,才是一种正当的国家治理方式。与之不同的是,传统的“礼”,主要反映的是宗族的习惯或意志,具有强烈的宗族属性,[17]以现在的标准来看,不具有公共性、普遍性。而且,按照“礼不下庶人”的固有观念和普遍实践,“礼”也不能适用于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人。因而,按照“人民主权”“人人平等”的现代观念,“礼”以及通过“礼”的治理,已经不具备正当性了。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以及通过这种宪法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法治,才是一种正当的国家治理方式。(www.xing528.com)

在近现代流行的政治法律理论中,社会契约论为法治提供了根本性的论证。按照社会契约的一般理论,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天赋的,每个人为了共同的生活秩序,自愿地达成一份协议,这就是最初的宪法。与此同时,每个人自愿向依法设立的政府纳税,就意味着每个人自愿地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以税的形式交给政府,由政府来为所有人提供大家都需要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譬如共同体的安全、秩序、正义、自由等等。美国1787年宪法,就是根据这样的社会契约理论制定出来的。正如美国宪法序言所说:“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8]这句话,实为社会契约理论的简约化、宪法化表达。根据这种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在正当性方面,就获得了一个坚实的支撑。现代中国的法治,从根本上说,也是以这种社会契约理论作为正当性基础的。在中国的《宪法》序言中,虽然没有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直接运用,但为中国宪法和法律提供正当性基础的信托政治理论,也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19]

(二)法治不仅满足了国家治理对于正当性的需要,同时还满足了国家治理对于有效性的需要

所谓有效性,主要是从国家治理的实际效果来衡量的。在新的国家形态下,“与国同构”的家或家族不复存在,公民观念普遍化,每个人都是国家的公民,每个人都是国家的纳税人。这就意味着,政治共同体内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以前由血缘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已经变成了当下的以地缘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在一个人人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只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才能把整个社会整合起来,只有法律才能成为人与人之间有序交往的可靠纽带,只有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才能实现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

自清末以来,中国的国家形态一直处于流变的过程中,国家治理方式也长期处于未定型状态。孙中山提出的从军政到训政再到宪政路线图,其实也勾画出从“军治”到“宪治”的国家治理方式的路线图。20世纪中叶以后,新政权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习惯于实行“运动型”的国家治理方式。这样的国家治理方式,虽然有助于把一个庞大的政治共同体整合起来,实现人的组织化,但是,它绝不是一种常态化的国家治理方式——它是一种“非常”方式,而不是一种“日常”方式。当我们的社会逐渐转入“日常”社会之后,“运动”作为一种非常态化的国家治理方式,由于可预期性较低,已经不能满足全社会对于秩序,尤其是对于“可预期性”的需要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强调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强调通过法律的治理,能够为人与人之间的有序交往提供平台,满足了“日常”社会,尤其是新的国家形态对于秩序、治理的需要,因而足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因而,当代中国对于法治的选择,本质上是因为在当下的条件下,法治是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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