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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技术合同分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作为合同目的,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区别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的关键。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经费、原始技术资料,另外一方负责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技术合同分类

民法典》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民法典》第851条第1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该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首先,技术开发合同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作为合同目的,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区别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的关键。所谓“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一般是按照“实质性”标准,即技术、产品、工艺或材料等明显不同于当事人以前的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其次,所谓“新”指对当事人新,但对第三方不一定新。有些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所有人未申请专利,因此未向社会公开,只要这些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对合同当事人来讲是新的,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技术开发合同。

最后,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的开发合同。所谓“开发”,就是指研究创造,相应地就有开发失败的风险。因此,从本质上说,技术开发合同是一种风险共担的就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研究开发的合同。除了研究开发之外,就尚未工业化的研究成果予以工业化应用,也适用技术开发合同,因为尚未工业化的研究成果要转化为应用性成果,尚需工艺流程的计算、工艺设计、试验和应用。

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经费、原始技术资料,另外一方负责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指当事人按照约定投资、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分工的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即是否共同或者分别以其技术能力作实质性技术研发,若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性协作事项、另外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那么,该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技术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而订立的合同。能够被转让或许可实施、使用的技术权利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首先,所转让、许可实施或使用的客体是转让人现有技术权利,技术已经申请专利,或者具有申请专利的资格,或者属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秘密。若转让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转让的技术、工艺尚未开发研究出来,那么合同客体不属于“现有”技术或工艺,该合同即使被名义上称作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仍然不能归属于此类合同,该合同可能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也可能合同无效或可被撤销。(www.xing528.com)

其次,签订合同时,技术权利已经被转让人合法拥有。根据《民法典》第870条的规定,转让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若转让人对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技术不拥有权利,并且受让人善意,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或者受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最后,技术转让的客体是专利、专利申请权或者技术秘密。

以合同客体是否被转让为标准,技术转让合同被分为技术转让合同和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技术权利或技术成果被转让作为合同目的,实施许可合同则以技术成果被受让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为合同目的。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指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调查或分析评价报告,委托人支付咨询费为合同目的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指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首先,无论技术咨询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都是以“特定技术”项目或问题作为合同主要目的。

其次,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是以咨询或服务劳务等作为合同内容,以达到咨询或服务目标作为合同目的。

最后,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以提供咨询或服务作为合同主要内容。

除了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之外,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也适用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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