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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监督与权责分离-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具体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是人大对预算全过程进行立法规范和监督的权力。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对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等预算管理过程进行立法规范,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管督察,对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民主审查批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预算监督与权责分离-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作为现代“预算国家”所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之一,预算监督是指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各个主体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的活动,它贯穿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与其他环节交互影响。[19]按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可将我国的预算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其中立法(人大)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其实质是立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财政行为。

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立法机关财政权的核心权能。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7款对国会的预算监督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征税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员可以以处理其他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美国法典》第2编对国会编制审批预算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1882年英国议会正式确立预算制度,明确规定国会享有预算的审批核准权,并在1911年的《议会法》、1937年的《内阁大臣法》和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中对议会预算监督权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法国宪法第39条规定:“财政法案应首先送至国民议会进行审议。”[20]1967年《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也规定了议会享有对联邦政府行使预算监督的权力。该条规定,联邦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说明联邦政府在本年度内要致力实现的经济上和财政上的目标年度计划,并对本年度内计划中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加以说明”。[21]

具体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是人大对预算全过程(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立法规范和监督的权力。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对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等预算管理过程进行立法规范,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管督察,对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民主审查批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www.xing528.com)

根据宪法、立法法、预算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包括年度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权、批准权,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权,财政和税收事项的立法保留权及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预算、决算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撤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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