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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法的概念与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债法是国家管理国债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根据上述定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所以,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以调整国债关系的基本法规形式出现,对于国库券发行、转让等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以保持国债立法的稳定性。

国债法的概念与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

国家国债的发行和国债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客观上需要市场机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同时也需要经济手段和法律调整手段的有机结合。只有它们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国债市场的有效与健康运行。国债法是国家管理国债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当代各国大都制定了国债法。所谓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上述定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从国债法的上述特征看,它是财政法的重要内容,属于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之一。

新中国刚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为了恢复国民经济、解决财政支出的困难,选择了发行国债券来弥补财政亏空。1949年12月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国债立法文件。

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计划经济的时期。在当时国家财力相当薄弱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这样就加剧了财政收支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在1953年12月制定了《 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颁布了五个《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www.xing528.com)

1958年以后直至1980年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由于受以“既无内债,又无外债”为荣的思想支配,我国没有发行国债,国债立法也处于“空白”时期。

1981年,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开始,为了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当时预算收支平衡,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库券和借用地方财力来弥补预算赤字。同年l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国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此后,在每年国库券发行之前,国务院要发布该年度的《国库券条例》。但每年都发布一个条例,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使人们对国债发行产生多变与短期化的不良印象。所以,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以调整国债关系的基本法规形式出现,对于国库券发行、转让等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以保持国债立法的稳定性。此后,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国债方面的立法,例如,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4月18日财政部制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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