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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发展路:家族财富管理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中国成规模的民事信托实践始于家族信托的崛起,当下所谓民事信托其实主要就是指家族信托。在这种情况下以官方文件承认“家族信托”并确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确有必要。以上表格中的数据来自网络文章,内容是截止至2017年底家族信托业务规模与数量排前十的信托公司的数据。

家族信托发展路:家族财富管理解决方案

海铭博士:最近常常想,我们究竟处在境内家族信托最好还是最坏的时代。十年后回首,也许二者兼而有之。

大军律师:在整个行业都为家族信托而疯狂的今天,你的这份谨慎和反思很难得。

1.在遗憾中进步——回顾境内家族信托立法与研究

逸凡律师:自2013年以来,中国家族信托发展迅速,尤其在实务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些都值得我们击节叫好。但仔细回想,其中的问题仍然不少——立法的滞后、学界研究的不足,无疑是其中最让人遗憾的两件事,而它们又彼此关联。

大军律师:确实如此。近年来,家族信托(民事信托)领域最具影响力和专业性的著作,恐怕都来自实务界。

海铭博士:是的,中国家族信托实务起步于2013年,而中国对家族信托的学术研究却在2012年后出现了停滞,可以说中国家族信托研究与实务的高峰彼此错过了。

大军律师:对这个问题我深有感触。2015年,曾主持起草《信托法》的江平教授发表了一篇小文章,谈及信托立法中的三个问题: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信托行为和代理行为之间的关系、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关系——这些问题从《信托法》颁布之日起就不断被争论,至今已近20年,但仍然没有答案。

信托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信托法下受托人义务如何细化,信托与非信托利益相关人的关系如何清楚界定,信托收益权的性质,信托成立生效的条件,委托人合法所有财产的定义等等,都是《信托法》应当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此外,与诸多家族信托配套的法律等规则也应当出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民事信托税收制度是其中比较迫切的两个。

逸凡律师:学术研究是连接国家立法与信托实务的重要纽带,当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虽然红火,但如果没有学者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及时指出其中的体系性、方向性的问题,如果没有国家立法的及时跟进和有效规范,这必将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甚至酝酿成未来重大的系统风险。

2.有的放矢,恰当其时——信托函〔2018〕37号文

大军律师:当然,我们仍不能忽视中国家族信托在规则制定上的一些进步。2018年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家族信托”作了如下规定: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晓初律师:上述《通知》的重要意义在于: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家族信托业务”——如果没有记错,这是“家族信托”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明确区分了家族信托业务与“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明确了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即《关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明确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和受益人要求。

大军律师:《通知》也许是简陋的,有些内容甚至引起了争议,例如,1000万元的门槛究竟有无必要?在业界人士看来,“资管新规”应当是针对“营业信托”的规定,但与“营业信托”相对应的应当是“公益信托”“民事信托”,而不是“公益信托”“家族信托”。

换句话说,那些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低于1000万元的民事信托被《通知》“遗忘”了。它们是应当作为“家族信托”对待还是作为“营业信托”对待?它们究竟是否适用“资管新规”?这无疑是《通知》没有妥善解决的。

但是,这更多是从理论上提出的疑问。从实务的角度入手,《通知》的规定无疑是有效的,甚至是很有必要的。

海铭博士:从理论上看,《通知》的规定也许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从实务出发,《通知》所关注的问题可谓切中要害。

可以说,中国成规模的民事信托实践始于家族信托的崛起,当下所谓民事信托其实主要就是指家族信托。因此,下文规范家族信托而非民事信托也自有道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对未来进一步规范民事信托,甚至制定法律法规进行探路。(www.xing528.com)

晓初律师:我也认为这体现了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如《通知》中将家族信托的门槛定为1000万元的规定,其实是为了规范某些机构以“家族信托”之名,开展一些体量小、周期短而本质上根本不具有任何事务管理功能的“家族信托”,这有利于整治行业乱象。

逸凡律师:我再补充一点。《通知》下发的时机恰到好处——“家族信托”的市场正从“培育期”“形成期”向着“高速发展期”“成熟期”过渡,在2019年内存在业务“井喷”的可能性。同时,自“资管新规”公布以来,各个信托公司也肩负着推动业务向信托本源回归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以官方文件承认“家族信托”并确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确有必要。

3.高歌猛进中的喜与忧——境内家族信托的实务得失

大军律师:近年来,境内家族信托的发展无论是在规模上、数量上、面对问题的复杂性上,还是在信托文件的创新性上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用“高歌猛进”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以上表格中的数据来自网络文章,内容是截止至2017年底家族信托业务规模与数量排前十的信托公司的数据。在2018年,上述各家信托公司无论是在业务规模还是在受托资产量上都有了更大规模的增长。

晓初律师:是的,窥一斑而见全豹,表格从业务量上反映出家族信托市场的逐渐成熟,而我更有感触的则是境内家族信托合同的进步。

2015年以前,任何一家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都让人觉得味同嚼蜡——“营业信托”的味道太重,完全无法体现价值信托的价值,也完全没有体现它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2016年开始,境内家族信托合同的创新越来越多,迭代越来越快,其中很多安排已经开始追上海外信托的水平。我认为境内家族信托合同进步的原因在于:家族信托案例数量的增加;客户对信托定制的迫切需求;从业人员的成长与成熟;各个信托机构逐渐找到自己的位置和风格;拥有丰富信托筹划经验的律师团队的参与。

海铭博士:我承认境内家族信托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从业务量、信托合同、信托服务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是如此,但还是忍不住要辩证地“泼泼冷水”。事物发展得越快,蕴含的风险就越多;一方面的进步被放大了,多方面的弱点就被掩盖了;创新越多,则有越多新问题需要解决,更不用说是顶着“创新”帽子的谋私;强者出现了,忽悠者也来了,客户被光鲜的承诺引进门,得到的服务也许名不副实;专业人士的思路打开了,一些只考虑自己利益、无视家族利益的行为也就无法避免。

应当说,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境内“家族信托”服务机构,大多数都真心希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虽然还需要进一步的升级完善。但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在我们看来是突破底线的机构,值得引以为戒,更需要引起客户的警醒。

大军律师:无可否认,近年来境内家族信托取得了许多进步,但实务工作者绝不能过于自我陶醉,而应该更加警醒。应当对以下几点有清晰的认识:

第一,境内家族信托的实践与海外的差距仍然存在;

第二,境内家族信托的实践仍然存在许多空白和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我们存在着很大的进步空间和可能性,但我们同样有可能开倒车甚至走上错误的道路;

第四,实务也好,服务也罢,必须始终以客户的诉求为核心来寻求不断进步。

回顾近20年境内家族信托立法、学术与实务的发展,可以说失望与希望并存,但始终在遗憾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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