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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对历史研究与保护的重要实物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可再生是文物的重要特性之一。文物都是有形的,并且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这种时代特点,亦即历史性,也是文物最重要的特点。(三)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文物的时代特点决定了文物不能被再生产、制作和建造。文物是研究历史及专门史的重要实物史料,对史学的研究,特别是对重建上古史有着特殊、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对历史研究与保护的重要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不可再生是文物的重要特性之一。除此之外,文物还有很多其他重要特点,进一步研究和认识文物的特点,对揭示文物博大精深的内涵,以及文物学科建设和文物保护、收藏等工作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概括而言,文物的特性主要有物质(资源)性、时代性(或称历史性)、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个体差异性、客观性、永续性等。

(一)文物的物质性

文物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内容丰富。先人留下的这些宝贵的物质遗产,是古代劳动人民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建造或制作而成的,如青铜器、金银器、玉石器、竹木漆器等。文物的物质性又以一定的形态(形制、形式)存在。文物都是有形的,并且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文物的形态,是由人们建造、制作、生产的用途、目的与所用物质材料和科技水平所决定的,其最终形态则是由社会发展,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决定的。用途、目的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不尽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和科学技术又在不断进步,文物的形态或风格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或者消亡,所有这一切,在各类文物中都有所反映。

(二)文物的时代性

文物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由它产生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物质材料和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每个历史遗迹或遗物无不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蕴含着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和信息,因此,没有时代(或年代)的遗迹和遗存是不存在的。文物的时代特点是文物时代性和时代内容在历史遗迹和遗物上的体现,人们可以从时代特点中看出,文物在其产生的时代所处的位置,以及它的地位和作用。每个遗迹或遗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风情习俗等,这些都是构成文物时代性的主要内容。这种时代特点,亦即历史性,也是文物最重要的特点。

(三)文物的不可再生性

文物的时代特点决定了文物不能被再生产、制作和建造。在它产生的时代,其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是十分逼真的复制品也不能替代文物的作用,虽然所用的材料、色彩和纹饰基本相同,但也只能反映制作复制品时代的社会条件、技术水平和工艺,与文物所包含的、它产生的那个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仍有区别,复制品不是历史的见证物。文物所具备的可永续利用的价值取决于其所凝聚的文化内涵,因而具有不可再生性,哪怕是轻微的改动,都会破坏其文化内涵,进而破坏其永久的价值。

历史遗存具有不可再生性,重建、新建的仿建筑并非历史建筑。国际上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佛罗伦萨宪章》就明确指出:“重建物不能被认定为历史遗物。”在历史文化积淀较深的欧洲是几乎看不到重建、新建的仿古建筑的,欧洲保留下来的古建筑都具有原汁原味的历史面貌。我国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明确规定,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在遭到全部毁坏之后,不得重新修建。

(四)文物的不可替代性

文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文物时代性和不可再生性逻辑发展的结果。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每一件文物或每一处文物,都有它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都包含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不可被其他物品所替代。(www.xing528.com)

不同历史时期制作或建造的各种类型的文物,其历史内涵和信息是它产生的那个时代(或年代)的历史的各个方面的实物见证。毁坏一件或一处,就永远失去了一件或一处历史见证物和象征物,也就减少了一个独特的历史符号。

(五)文物的个体差异性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多样性、时代性、地域性和不可替代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技术需遵循审慎的原则,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存在差异性。即便是同一地点出土的同类、同质文物,在保存现状、损坏程度方面也会有所区别,这便是文物的个体差异性,是由古代工艺技术水平、非标准化生产方式,以及文物经历的环境差异造成的。不可能只采用单一的保护技术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六)文物价值的客观性

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包含着政治、经济、军事、艺术等丰富的内涵,博大精深。它的价值是凝结在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遗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它具有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文物既是有形的物质形体,又是隐形的,即无形的文化或文明内涵的载体,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文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表达方式是主观的,如数据、图片、语言表述等。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人们对文物博大精深内涵的认识和获取它内涵的各种手段,既要靠知识的积累和深入研究,又要靠知识的更新和科技的进步。在认识和评价文物价值的具体过程中,人们会受到科学文化知识、研究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或制约。因此,对文物文化内涵和信息的揭示与对其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或一时)可以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所提供的技术手段越多,人们对文物价值深层次的认识也就会越深入,获得的历史信息也就越多,这就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断努力和坚持。

(七)文物作用的永续性

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物质文化遗存,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实物史料。它是历史的见证,可以证实文献记载的历史;可以校正古籍记载之谬误,订正史传,纠正错讹;对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用于弥补文献记载的缺失。文物是研究历史及专门史的重要实物史料,对史学的研究,特别是对重建上古史有着特殊、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进步,都需要借鉴历史,而文物则是最好的实物教材,它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它是一种文化载体,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文明的表现。它作为历史见证,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它以具体、形象、生动的物质形态展现在人们面前,具有极强的感染力,是任何其他教育手段所不能替代的。[1]因此,文物对研究者和大众,对一代又一代人,对民族和国家以至于全人类,对历史和未来,都将发挥永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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