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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学》: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全面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破产制度的不统一局面,对破产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接管破产企业。

《公司企业法学》: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全面规定

(一)企业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一词通常可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二是指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与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这两重含义结合起来,可将破产表述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手段或法律程序。破产的特征有: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与一般偿债方式不同的是,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一次性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终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终止,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2)破产这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的应用,以有法定的事实为前提。正由于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因此,这种手段的应用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前提。对这种前提的规定,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相关。不能清偿的原因,或者是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到期债务已超出其全部资产总额,或者是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虽然仍多于债务,但仍无法清偿支付。

(3)破产是通过案件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破产自始自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中,整个破产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的偿债过程并未诉诸审判程序,而仅是由当事人自行实施,即使债务人将全部资产用于偿债,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性质。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关于破产原因、案件管辖的规定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破产法效力所及的范围。其中包括适用对象,即哪些人或社会组织可受破产宣告的问题。有些国家规定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这种做法被称为商人破产主义;有些国家的破产法既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非商人,这被称为一般破产主义。此外,在自然人与法人、本国人与外国人的适用上,各国也规定不一。

我国破产法立法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1986年12月颁布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破产制度的不统一局面,对破产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对破产法适用范围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看来,我国破产法适用于各种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破产原因,通常也被称为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负债达到何种程度才应宣告破产。按各国通常规定,债务人破产的最基本原因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则可藉此推定其支付不能;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总额,有时也可推定为不能支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的基本原因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同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

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各国大都规定属于法院。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明确管辖权,还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申请宣告破产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非破产清算时,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各国法律通常还规定,法院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如果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其申请破产,还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法院一旦受理案件,破产程序即行开始,案件受理的效力主要有:中止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的民事执行程序;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召集由全体债权人参加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组织。(www.xing528.com)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少债务、企业法人整顿等问题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双方法律行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和解始能成立。

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按照各国破产法的通常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件,即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机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机构的地位、职权、义务等与企业非破产清算中的清算机构基本相同。

破产财产,是破产人所有而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供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注释】

[1]王圣诵、姜瑞雪:《企业法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2]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3]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4]漆多俊:《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5]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6]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7]漆多俊主编:《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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