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企业法学: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

公司企业法学: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和特征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它的发展同样也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目前这股浪潮还在进行中,许多国家正在着手改革其合作社制度,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综上,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必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发展自身。

公司企业法学: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

(一)传统的经典合作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如果把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那些遵守上述的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合作社称为经典合作社,那么经典合作社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它在稳定社会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秩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繁荣、实现城乡的和谐全面发展等方面有十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经典合作社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现状,其原有体制下的弊端也逐步地暴露出来,具体表现在:1)经典合作社实行社员资格开放原则,导致合作社成员出入社自由,出现了合作社运作规模不稳定的状况,同时,合作社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经常出现设施投资过大,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从而造成合作社资源使用的不经济现象。2)由于经典合作社对剩余财产权转移的限制以及缺乏通过二级市场转移这种权利,无法实现权利的流动性。社员只有在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期限内才能分享到合作社的现金积累,因此他们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通常会选择资金投资收益期短的项目,使合作社长远的发展利益受到压制。3)经典合作社形成的不可分的地公共积累,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成员的增多,公共积累份额也越变越大,造成社员监督和管理难度加大,只有少数的几个社员进行管理时,极易出现代理人问题。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开发,容易造成新近社员搭乘老社员的“便车”,而中途退社的老社员,不管贡献多大,对公共积累不能享有任何的利益的不公现象。4)经典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合作社内部,即社员缴纳的股金,但这种股金大多是社员入社的资格股,其他的股金利息都不高(一般都不高于银行的同期利息),所以社员没有多交股金的动力,严重制约合作社的筹措资金的能力和范围[15]

(二)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和特征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它的发展同样也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合作社的发展出现新的转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坚持传统合作社“民有、民治、民受益”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新一代合作社,即英文中的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简称NGCs),从而掀起了一场传统合作社改革的浪潮。目前这股浪潮还在进行中,许多国家正在着手改革其合作社制度,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这些新合作社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在社员资格制度上,改原来的自由进出社为加入和退出都有一定的限制。

2.在管理制度上,改基层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为不再一味地完全坚持一人一票制,把表决权与社员的投资额交易额相挂钩。同时,理事会的成员也不再全部从社员中选举产生,而是大部分理事仍然从社员中产生,也开始吸收非社员为理事会成员,并出现专家管理,并象公司股票制度那样,合作社也开始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优先股可以优先获得股息,但是有上限的限制,没有投票权,以此来增加合作社的资金融通。

3.在产权制度上,传统的合作社要求社员只能持资格股,这种股份是等效的,并且不允许转让,非社员不得持有,新一代合作社就突破这种持股方式,将社员股份分为交易股和资格股,资格股不得转让,交易股可以转让,但有最高和最低的持股限制,这些股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允许非社员持股,但非社员的股票没有投票权,其报酬也有最高额的限制。(www.xing528.com)

4.在分配制度上,传统合作社的利润要先留足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部分,社员依其社员资格获得有限的资本金报酬,然后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新一代合作社一般不留公共积累这一产权不明晰的财产份额,把合作社的财产都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社员的资本报酬也不再受限。没有公共积累后如果要扩大经营规模,则要求社员依其交易额比例增加投入资本

5.在经营的业务取向上,经典合作社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来为社员服务,新一代的合作社则主要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增值业务,从而增加其利润,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社员必须根据拥有的交易权股份规定交易量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而质量上也有严格地要求,如果社员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的话,合作社会从市场上买来这一份额,然后计入该社员账户,同样,社员可以将这一交易额权利进行转让[16],即这一交易额有价值性和流通性。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所以也有学者称之为“超越经典的合作社模式”。通过这样的改造,合作社资金来源和使用效率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合作社的凝聚力,从而使合作社更好地适应日益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其自身在市场竞争中旺盛的生命力。

(三)各国立法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态度

面对合作社卓有成效的改革,新一代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这些国家(主要是北美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无动于衷,而是积极地应对,表现在立法上就是积极修改相关的合作社立法,并规范这些改革措施,保证改革顺利有效地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此外,还在财政和金融上,通过财政补贴、金融信贷的上优惠,进一步支持改革的进行;鼓励社区和社区的其他组织在宣传、教育等软环境上给合作社改革予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必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发展自身。故合作社不应局限于某一经典模式,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发展、完善自身的模式和相应的制度;而合作社法律制度做为这些制度的上层建筑,不能固守“疆土”,也要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因合作社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完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