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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公共产品类型化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依据需求或消费的方式可大致划分为:纯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三种类型。纯公共产品指每个人对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的产品。因此,不同性质特征组合的公共产品就决定了不同供给机制的选择。(二)公共产品类型化的理论依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较为经典。萨缪尔森还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最优化供给均衡问题作了比较分析。

共享经济中公共产品类型化分析

(一)公共产品类型化的内涵

公共产品理论经历了(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再到混合产品(即准公共产品)的发展过程,这同时也是公共产品供给或资源配置方式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本质上也就是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或者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及其权限。产品依据需求或消费的方式可大致划分为:纯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三种类型。私人产品指一个人对这种产品消费后,其他人便不能再次消费的产品。纯公共产品指每个人对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的产品。而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间的产品。[10]与公共产品不同的是,私人物品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排他性(exclu-siveness),即消费者不付费就不能消费;二是竞争性(rival⁃rousness),即同一物品在同一时点被某人消费就不能被其他人消费。[11]公共产品不同于私人物品的基本属性在于: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eness)和非竞争性(non-rivalrousness),以及社会公共需求性(Social public demand),非排他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技术属性,而社会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但是这仅是从与私人产品相对比的角度而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产品都完全地非排他和非竞争,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产品都具有程度相同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事实上,不仅不同公共产品的非排他和非竞争性质不同,而且各自非排他和非竞争的程度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特征组合的公共产品就决定了不同供给机制的选择。

(二)公共产品类型化的理论依据

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较为经典。为了严格表述公共产品的概念,萨缪尔森借助于数学工具,起初对私人产品和集体消费产品即公共产品进行了严格的区分,采用“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严格二分法。但在第二年的《公共支出理论图解》中又建议将之前他的定义作为极端情形来看待,承认大多数的公共产品都不是纯公共产品,诸如教育、法庭、公共防卫等,都存在某些“收益上的可变因素,使得某个市民以其他成员的损失为代价而收益”。虽然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定义在之后的论证中一变再变,但是非竞争性这一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已经被比较明确地提了出来,不可分割性也被突出强调。萨缪尔森还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最优化供给均衡问题作了比较分析。他认为公共产品无法像私人产品一样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定价机制找到供给均衡点,萨缪尔森假定存在着很有洞察力的人(伦理上的观察者),知道个人的偏好函数,以此来解决公共产品个人偏好的显示问题。萨缪尔森总结了公共产品的最优化供给均衡点,即公共产品有效定价原则为个人价格总和等于边际成本,政府可根据个人从公共产品消费的边际收益对他们征税。萨缪尔森还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一般均衡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一般均衡条件——著名的萨缪尔森条件:即消费者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生产的边际转换率。在萨缪尔森之前,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研究公共产品是从市场失灵、政府职能等问题入手的,而奥意学派和瑞典学派的学者虽然提出了共同消费、成本分摊等公共产品的特点,并且试图揭示其消费与所承担的税收之间的联系,但是,萨缪尔森是第一个能够严格区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并提出了纯公共产品定义的经济学家。此外,他还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进行了分析,发展了诸如征税效率、公平分配和效率的兼顾等问题研究。[12]

詹姆斯·M.布坎南在经济学理论上最主要的贡献就是将政治决策的分析与经济理论结合了起来,与戈登·图洛克、肯尼思·阿罗等人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成为现代“公共经济学”的起源。公共选择是一种对政治的看法,它是在把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扩大应用于集体的或非市场的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公共选择理论为公共产品理论走向成熟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与公共产品理论一起成为当今众多《公共经济学》教材的姐妹篇。布坎南认为,1960年以前的公共经济学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公共财政学,因为那时中心议题是如何提高公共活动的最佳收益。在马歇尔经济学统治下,传统的公共财政理论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胡说。通过R.A.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霍华德·伯恩(Howard Bowen)、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J.G.海德(J.G.Head)和其他学者的工作,这个不足直到20世纪的最后30年才逐渐被克服。布坎南在萨缪尔森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俱乐部产品”。1965年,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而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所谓俱乐部产品就是这样一类产品:即一些人能消费,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在该文中,布坎南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得出了俱乐部成员的最优规模。他指出,俱乐部成员的最优数量是有限的,而且随着该俱乐部产品数量的边际收益的变化而变化,认为俱乐部的所有者能够固化他们的价格,接受新的成员,只要每个成员的边际收益不小于他或她的边际成本。根据边际成本与收益分析,俱乐部通过接受愿意支付的新成员而达到规模最优。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不仅拉近了“公共产品”与现实的距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13]也为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引。

(三)公共产品的类型

1.纯公共产品 (www.xing528.com)

具有完全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称之为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法律公安交通安全、义务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等。[14]纯公共产品又称基本公共物品,是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无差别的共同服务,不受地位、种族、富裕程度和城乡差别的限制,人人均可平等享受。[15]对于纯公共产品而言,由于消费上具有完全非排他性,从需求方看,作为“经济人”的消费者具有隐瞒真实需求偏好的可能,都期望成为“免费搭车”者,不能提供市场活动必需的有效信息;从供给方看,排他不可能,从而向谁收费、如何收费、收多少费都成为难题,价格机制难以发生作用,因而市场不能保证公共产品符合帕累托效率的供给,导致市场供给不足。由于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即边际成本为零,生产者为了争取利润最大化,不可能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而按照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定价,则必然降低消费者福利水平,以至于纯公共产品市场供给方面存在“市场失灵”没有效率。[16]特别是多数公共产品需要大量的投入,但却难有回报,市场也不愿意参与这类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纯公共产品一般主要由政府提供。

2.准公共产品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纯公共产品毕竟只是极端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根据公共产品非排他和非竞争属性不同,公共产品又可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或是准公共产品两种。因此,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的物品通常称之为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准公共产品具有如下的特征:第一,一定范围内的非竞争性。即增加消费者无须增加提供成本,但消费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消费则具有竞争性或拥挤性。第二,可以有效地做到排他。即通过收费和技术限制达到排他。如医疗、教育、交通等都是准公共产品。[17]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同一俱乐部的成员对集团提供的俱乐部产品评价大致相同,这在制度上就存在一种激励,这种激励能够消除成员的“搭便车”动机。这为集团组织借助市场化手段供给准公共服务提供了理想模式。1974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指出只要能够实现排它的成本下降,或者找到满足激励的制度形式,私人就有可能提供部分公共产品,而且可能更有效率。其他如“选择性进入”理论(戈尔丁)、“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论述(德姆塞茨)、“契约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布鲁贝克尔)等,都为在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提供了可能性。[18]现实生活中,诸如医疗服务、非义务教育以及某些需要付费使用的基础设施等,均属于准公共产品。道路设施本应属于公共产品,但付费公路使道路设施成为准公共产品。

在产品的自然属性中,其中的两类属性对于准公共产品类别的划分是至关重要的:一是排他的技术可行性;一是产品品质的非均质的竞争性即非均等性。因此,准公共产品首先在于其是满足社会个体成员各自不同的消费偏好和需求,因而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其次,没有“排他”的技术性难题,不仅可以将某些个体排除在此类产品的消费之外,而且因排他而带来的收益会大于用于排他的成本。“拥挤性产品”(A.A.沃尔特斯)被看作是非排他性与竞争性之间组合的结果。在既定的时空条件下,该产品的消费通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其一,该产品稀缺,但具有消费的均质性特征,“拥挤”将会产生,比如免费公路或城市道路的交通拥堵;其二,该产品稀缺并具有消费的非均质性特征,那就不仅是“拥挤”,消费者之间还会出现争夺甚至暴力侵占的现象。显而易见,“拥挤”将带来效率损失,但这种损失将由参与其中的消费者共同承担。以交通拥堵为例,减少效率损失的解决之道,一是增加供给,比如,我国的许多城市都在大兴土木,希望用以高架桥为代表的立体交通解决“出行难”的问题。[19]因此,准公共产品具有的排他性,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为了防止因“拥挤”而导致的效率损失而必须做出的制度安排;二是为筹措必要的维修或护理费用,以防止设施破损造成的低效运营,维持或提高它的运营效率。公共产品的竞争性基本可以被表述为:在既定的供给条件下,一个人的消费可能性与他人的消费量无关。[20]

均质性可以作为公共产品的类型化基础,即具有均质性的为纯公共产品,而非均质性的可作为准公共产品,且非均质性可以成为准公共产品市场化差异性服务的定价依据。比如,在现代国家,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义务教育一般都是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俱乐部产品,准公共产品排他成本较低,比如,有线电视。对此,尽管消费者彼此之间消费互不影响,但由于可以比较容易地将未付费者排除在消费群体之外,价格机制便能较好地发挥资源配置信号作用,使收费筹资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吸引私人部门的进入。因此,对于此类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与私人供给均可采用。[21]准公共产品的非均质性可以为不同的消费需求提供有偿性的差异化服务,提高准公共产品的服务品质。比如,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满足了不同消费水平的乘客需求,不同办学水平的非义务教育可以通过价格或是条件限制从技术上实现排他,但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协作避免“拥挤效应”才能实现公平、自由和效率的帕累托最优,比如,私立教育、出租车服务。准公共产品理论的“有限排他性”和“非均质的竞争性”为其市场化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依据。目前的准公共产品如网约车、共享单车、网约医护等都是基于此类准公共产品的市场特性而采取的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应该明确,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性,即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因此对准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也应该符合其“拥挤性”的基本特性:即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限性。准公共产品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也应遵守其“拥挤性”特征,不宜全面市场化地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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