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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创新:公益水电项目的资金筹措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已经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法律环境,水电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对资产证券化提出客观要求,使我国企业和项目进入资产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再次,利用股权、债券融资。通过税收优惠,电价优惠,政策性贷款,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股份制改造到资本市场融资,或设立国家电力基金,妥善解决公益性电站投资和运行问题,或通过征收受益区和受益行业建设基金筹资。

融资创新:公益水电项目的资金筹措

水电梯级开发的基础是资金的滚动开发,也就是用上一级电站的收益作为下一个电站的投资,形成“投资——收益——再投资——再收益”的良性循环。但是,如果按照传统的梯级开发模式,需要漫长的周转期,才能完成资金滚动与梯级开发的目标。因此,未来我们需要跳出传统融资模式的框架,大胆开拓与创新融资方式,加速水电资金的滚动与周转,为加速水电开发创造条件。

首先,通过资产变现获得再投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已积累了全世界最大规模的水电资产,其中一些发电效益较好的水电站,还可用于旅游、养殖、运输和其他经营功能的水面。未来若将一些比较独立的、资产界定比较清晰、具有较强赢利能力的国有单级电站推向产权交易市场,减持国家持股比例,将所变现的资金用于新电站的开发,可以实现资本的快速聚集与融合,加速推进流域里其他级电站的开发进程,走一条开发——运营——增值——出售——再开发的良性发展道路。其次,可利用资产证券化获得再投资。水电资产良好的赢利能力、未来相对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对证券市场上的各方资本而言存在相当大的吸引力。我国已经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法律环境,水电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对资产证券化提出客观要求,使我国企业和项目进入资产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再次,利用股权债券融资。以一种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如长江电力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三峡债。另外,还可以通过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商业票据融资或引入各种项目融资模式获得资金。

总体来看,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国家既可以采取直接补偿方式,也可以采取间接补偿方式补充。通过税收优惠,电价优惠,政策性贷款,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股份制改造到资本市场融资,或设立国家电力基金,妥善解决公益性电站投资和运行问题,或通过征收受益区和受益行业建设基金筹资。对于投资较大或运行费用较高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在短期内还贷负担比较重,贷款偿还期对公益性水电市场竞争力影响大。参考国外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现在的12~15年还贷期限延长到25~30年,对大型项目可以再延长一定的期限,如5~10年。灌溉、饮水等功能分摊的投资分情况采用贷款免息、贷款贴息、贷款低息、部分贷款、部分拨款、或部分免税抵补公益性投资。

按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可考虑设立以公益性水电建设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公益性水电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在中国发行长期债券的融资成本低,社会资金十分充裕,企业债券尤其是电力债券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绝大多数水电企业都具有发债资格,能够满足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要求,电力债券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一定支持,公益性水电建设可以发行水电长期债券,并探索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在建设期间发行债券的可行性。(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建立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任务,不仅有大量的技术性基础工作尚待完成,还涉及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更重要的是必须与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我国还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要承担很大的公益性功能的特点决定发展公益性水电不能全部靠市场调节,需要有国家强制性政策的支持,难度较大。今后两三年内主要是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全国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普查、认证、公益性资产价值评估等。但由于目前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支出”、“补偿”问题又很紧迫,确实需要有一些政策规定应对目前的局面。

我们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从体制、机制、市场环境以及多种优惠政策、规范化管理等多方面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财政补偿,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由于不同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公益性功能的复杂性,对其财政补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运用各种补偿政策,建立起长效补偿机制,确保公益性水电项目公益性功能的可持续发挥,为实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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