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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现状:竞争力量与不正当行为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竞争。最后,破坏竞争的力量往往也产生于竞争过程本身,主要表现为出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应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即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须不存在严重的进入或退出障碍。

市场竞争现状:竞争力量与不正当行为

(一)竞争的含义

竞争(Competition)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它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其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因此,能使人振奋精神,奋发进取,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同时也会造成个体间或群体间的不团结,挫伤双方积极性,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也使得有限的资源难以发挥最佳效益。

市场竞争(Market Competition)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为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同行为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可见,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因在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物质利益驱动,以及为丧失自己的物质利益被市场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所排挤的担心。

(二)竞争的作用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2)竞争推动了经济技术进步。

(3)竞争可以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

(4)竞争使得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竞争还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以此维护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

然而,市场竞争的对抗性,又必然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

首先,优胜劣汰是竞争固有的规律,市场竞争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也往往会造成企业破产、工人失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从而引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由于市场调节存在滞后性、自发性和分散性,再加上规模经济效应的影响,竞争的存在可能会引起一个较短时期内的经济盲目性,导致某一特定行业或者部门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社会的动荡衰退。

最后,破坏竞争的力量往往也产生于竞争过程本身,主要表现为出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会使竞争受到限制和排除;而不正当竞争则会造成竞争的无序发展。无论哪种行为的发生,都会影响到市场竞争积极作用的正常发挥,以致破坏经济秩序,抑制经济活力。

(三)竞争理论和政策

1.竞争理论(www.xing528.com)

关于竞争理论的发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阶段。

古典竞争理论。古典竞争理论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的竞争理论。18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经处于不断发展的成长时期,为满足进一步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以英国的亚当·斯密为杰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创立了自由竞争理论。古典自由竞争理论主要是针对重商主义限制市场自由进入的国家干预政策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学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极力张扬自由竞争下的市场机制,认为自由竞争制度是最佳的经济调节机制,政府不应加以干预。

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源于古典竞争理论,其核心思想是:①同一部门内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形成为社会价值;②同一部门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制约着商品社会价值确立的界限,决定着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商品竞争以其特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平等。“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出市场,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各种选择,体现了他的自由意志。

新古典竞争理论。新古典竞争理论包括完全竞争理论和不完全竞争理论。完全竞争又称为纯粹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指那些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市场,是经济学中理想的市场竞争状态。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完全竞争市场属于理论抽象,现实中的市场都并不具备理论中所提到的特点,因而竞争理论开始了从完全竞争到不完全竞争的演变。1920年以后,出现了斯拉法(P.Sraffa)、张伯伦(E.H.Chamberlin)及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等人对完全竞争理论的修正,以惯例为基本参数,通过不断的搜寻、引入创新和选择机制,发展到动态非均衡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并仍处在不断的演化发展过程中。尽管如此,完全竞争性仍然是经济学家分析市场的起点。只有从具体事物中进行抽象,才能了解事物变化的一般规律。

现代竞争理论。现代竞争理论是在打破将完全竞争作为现实和理想竞争状态的传统模式基础上,从一般市场理论和价格理论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独立的竞争理论。它与传统竞争理论的根本不同在于,现代竞争理论不再把竞争作为一种静止的最终状态,而是作为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其研究的重点对象,也不再是既定前提条件下价格如何决定,以及如何适应现存结构实现均衡,而是实现市场竞争过程的各种竞争要素的组合形式,以及在什么样的竞争形式下能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一书中提出了动态竞争的初步观点,对现代竞争理论即动态竞争理论的产生,起了开创性的作用。到了20世纪50年代,克拉克在创新与动态竞争观点的影响下,提出和形成的现代竞争理论的一个完整理论体系——有效竞争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梅森、贝恩、谢勒为代表的哈佛学派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保证竞争过程达到有效的市场成果。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遭到严厉的批判。以施蒂格勒、博克、德姆塞茨、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成为现实政策理论的主流。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他们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应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鲍莫尔等人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所谓“可竞争市场”是指一个具有进出绝对自由且进出成本绝对小的市场。即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须不存在严重的进入或退出障碍

总之,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竞争理论迅速发展,“人们更加注重效率分析,并充分运用局部均衡福利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深入研究组织行为的福利与效率后果,探究协约活动和交易技术的复杂情形,分析策略行为的种种影响”。

2.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是一般性的经济政策,它保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竞争政策是基本经济政策。

竞争政策可分为广义的竞争政策和狭义的竞争政策。前者涵盖了为维持和发展市场竞争机制所采取的各种公共措施,包括产权改革政策、垄断行业管制政策、政府补贴政策、贸易自由化政策等。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它主要规范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行为。一般而言,理论对政策的制定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在经济学领域,用理论来指导政策的制定,在近现代都有明显的表现。

之前提到,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按照哈佛学派竞争理论的看法,过多的中小竞争主体、生产能力长期过剩、在原子式结构市场上的毁灭性竞争和长期资源配置低效、不合乎期望的外部效益等都是与期望的市场成果的偏离。所以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得令人满意的市场成果,必须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调节。具体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国家影响提高要素流动性、国家直接干预等。而随后对其进行批判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竞争政策实现的,竞争的唯一目标是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竞争政策的具体依据,就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标准。芝加哥学派的竞争政策强调,反托拉斯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以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可竞争市场理论”为依据的竞争政策则强调,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最大可能地消除市场限制,设法降低“沉没成本”,扶植可竞争市场中的潜在竞争,采取便于资本流动和推进竞争主体垂直联合和改组的政策,以保证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多元产品竞争主体的收益稳定。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政策比通过行政手段或反托拉斯手段主动干预更能有效地保护一般公众利益。传统观点认为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的少数几个大竞争主体垂直兼并、横向兼并及其他组合,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他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可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学者们通过对实际现象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竞争理论并用于指导当时竞争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时代经济的发展。依据正确的竞争理论,以正确的方式制定合适的竞争政策固然有可为,但是,想要大有可为,还必须和当时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相匹配。

其一,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目标一致。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和政策。它与竞争政策都是国家公共经济政策,两者最终目标就是要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运行协调、稳定与发展等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必须注意到,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目标一致的背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和潜在的冲突。首先,政策的目标和出发点不同;其次,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不同;再次,竞争政策更多体现竞争和自由,产业政策更多体现政府的计划和偏好,作用范围往往彼此消长。所以,即便在一些情况下,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表现为互补相容的关系,但是在更多情况下,竞争政策的作用范围越大,产业政策的作用范围则越小,反之亦然。为此,要让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起到共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就必须认清竞争政策处于主导地位还是被动适应的角色,而这又有赖于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明确定位

其二,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联系紧密。贸易政策,是指一国为实现其特定的贸易利益而对其对外贸易活动进行干预的各种措施的总称。WTO贸易规则与各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贸易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贸易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的管控措施。它规范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更多的是通过贸易政策反映以产业利益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其解决方式往往是国家、地区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谈判与协议。它与竞争政策都是基本的经济政策,两种政策都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总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都为了保证贸易自由与公平竞争,最终指向的都是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竞争政策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此外,WTO框架下所倡导的自由贸易政策,其有关自由贸易、非歧视和透明的目标能在长期内推动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助于促进竞争政策目标的实现。竞争政策通过促进和保护竞争,最终使消费者得以享受质优价廉的产品或服务。这对自由贸易政策亦起着重要的促进和补充作用。然而,与前面提到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一样,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一般来说,竞争政策的价值观念比较单一,通过促进竞争和保护竞争来实现市场的实质公平和整体效率的目标。竞争政策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比较直接的。消费者可以因此享受到有效竞争所带来的更低的价格、更好的质量以及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而贸易政策的价值观念是多重的,竞争因素是其考虑的一方面,其他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因素,诸如国内就业机会、外交关系等也要加以考虑。其更加关注国内生产者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关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步,WTO成立伊始就对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协调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已取得了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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