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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文书与档案管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的文书发展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决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又在秘书处下设文书科和文件保管库,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从此开始分立。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导着党和国家的文书工作朝着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文书与档案管理

(一)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的文书发展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形成了党的第一个决议、第一个纲领、第一个宣言等,产生了党的第一批文件。之后,随着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建立与扩大,上呈下达的文件日益增多,文书处理工作日益繁重,中央和地方机关建立了秘书文书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决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又在秘书处下设文书科和文件保管库,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从此开始分立。从1927年“八七”会议到1928年6月召开中共六大期间,党在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的组织局中设文书科和交通科,负责文书收发、处理、保管和传递。1928年12月,党中央发出《关于文书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机关下发、上报文件时,有条件的都用药水密写,并对拍发明码电报做了六条使用隐语和暗号的规定。1931年发出的《文件处理办法》,对中央机关形成和收来文件的编号、登记和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在当时的苏维埃政权及红军的文书工作也形成了许多制度,如1931年11月,《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对文书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文件签署等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10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号通令,规定了下级政府必须向上级政府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的报告制度。1933年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表》《地方部队编制表》,规定在军队各级组织中设置文书工作部门和人员。在少年先锋队中央总部和省队部中,也设文书科。

抗日战争期间,文书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1938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的指示,提出了改变旧公文程式,创造适合抗日民主政权需要的新公文程式的任务;7月,又发出《公文程式再加改革令》,对公文格式做了统一规定。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这些文书工作改革与机关的整顿建设和提高人的素质相结合,使文书工作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这个时期各根据地的公文文种,下行的主要有令、训令、指示信、批、复、函、布告、通告,上行的有请示、报告,平行的有公函、通知。各根据地的文书工作,由政府之下的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主任、秘书,处下分设文书、收发、交通、机要和资料等科,置科长科员。科下设股,如文书科设缮写、油印两股,分工负责各项文书工作。同时,根据地政府所属厅、局和地方专区、县、区也设有秘书室,由秘书、文书、收发等工作人员负责机关的文书工作。公文处理程序、公文的保密和传送等工作形成了制度。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有收文登记、送阅分发、承办拟稿、核稿判行、缮校用印、登记封发、登记归档、检查催办等项。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文书工作得到迅速发展。第一,公文文种、用途、格式、用纸趋向统一。公文文种中,下行文有令、训令、指令、通令、指示、条例、函、批复、通知、通报、布告等,上行文有请示、报告、呈文、签呈、转呈等,平行文有通知、公函、便函等。第二,文书处理程序趋向健全。如1949年9月公布的《苏北行政公署公文程式方案》规定公文处理程序为收文、送阅、分办、拟稿、会稿、送核、核稿、判行、缮写、校对、盖印、编号封发、退稿、归卷、入档。第三,文书部门立卷及定期归档的制度形成。这个时期的文书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时期的文书工作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系统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www.xing528.com)

(二)社会主义时期文书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的文书和文书工作在革命战争年代奠定的基础得到迅速的发展。1951年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1951年4月,政务院召开了全国秘书长会议,通过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了公文是政府机关宣布和传达政策、法令、报告、商洽、指导工作和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并把国家公文规定为七类十二种,即报告、签报,命令,指示,批复,通报、通知,布告、公告、通告,公函、信函。对公文的体式、公文的写作、行文关系、收发文处理及立卷归档等做了具体规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国家机关文书工作建立起来。1951年10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随着实际工作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的号召,并对改进机关公文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做出了具体的要求。195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印发了《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这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文书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规定了文书工作的原则、任务、组织、工作程序和具体办法,还规定了文电统一管理、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制度。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以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促进了文书工作与档案工作的科学分工。在这一时期内,社会主义的文书和文书工作逐步得到完善。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号召,反对公文旅行、提高工作效率,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198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召开了关于改善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的座谈会,会上强调了要加强机关文书工作的整顿、做好文书立卷工作。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经试用修订后,又于1987年2月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有15个种类,并对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办理和公文立卷、销毁做了规定。198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了正式文件有13个种类,并对行文规则、文件的起草、文件的校核、文件发布的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正式文件的标印格式、文件的处理、文件的利用管理、文件的立卷和归档、文件的保密等做了规定。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导着党和国家的文书工作朝着规范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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