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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及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稳定政治局势,原本由司法部统一领导的监狱、看守所和劳改队转交给公安部。羁押是逮捕决定下达并执行后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剥夺自由的措施,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时也承认了羁押是逮捕的自然延续,依附于逮捕存在。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完全归公安机关所有,无需其他机关的审批。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及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的时期。我国在1954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 《宪法》,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这条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纲领,也是指导包括 《刑事诉讼法》 在内的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稳定政治局势,原本由司法部统一领导的监狱、看守所和劳改队转交给公安部。公安部统一将看守所称为某省、专署、县、区看守所,专门羁押未决犯和余刑较短的已决犯。总而言之,国内所有的监管场所都由公安部管理。在这一时期,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都被颁布,有专门规范拘留、逮捕的 《逮捕拘留条例》 和规范劳改的《劳动改造条例》,《逮捕拘留条例》 和 《劳动改造条例》 规定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主要负责看管、羁押未决犯、余刑为2年以下、不便送劳改队执行的罪犯,从此,看守所与监狱才真正分开。这一时期,对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认识可以从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中寻得脉络,一是在这个文件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拘留和羁押进行了概念上的明确区分,拘留是一项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实施的对处于逮捕之前的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紧急措施。羁押是逮捕决定下达并执行后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剥夺自由的措施,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擅自对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是于法无据的,因而是违法的。三是基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法院需要对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被告人予以羁押,例如在逮捕之前若想提前拘留的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13]这一批复对拘留和羁押进行了分别定义,规定拘留只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且拘留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同时也承认了羁押是逮捕的自然延续,依附于逮捕存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 “文化大革命” 的沉痛教训,中央对部分法律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197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颁布实施,同时废止了1954年12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从立法内容来看,新的逮捕拘留条例一定程度上依然继承了1954年 《逮捕拘留条例》 中关于拘留和逮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然具有逮捕的批准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逮捕措施的执行。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完全归公安机关所有,无需其他机关的审批。为了确保公、检、法三机关的有效制约,《宪法》 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以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形式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14]这些修订都是对10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当行为的深刻反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慎重考虑,是新时代的巨大进步。

[1]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 [美] 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4]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5] 陈永生:“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6] 王学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www.xing528.com)

[7] 《列宁选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3页,转引自孙谦:《逮捕论》 (第1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8] 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9] 法系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10] 法系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11] 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74页。

[12] 杜俊锋:“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载http://law.lawtime.cn/d543723548817.html,2015年11月30日访问。

[14] 谢佑平主编:《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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