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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依附性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拘留羁押条件完全等同于拘留条件,逮捕羁押条件完全等同于逮捕条件,除了条件的相同以外,羁押的程序也是与拘留、逮捕条件一致的。在拘留阶段,拘留和羁押是一体的,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拘留某犯罪嫌疑人后,经过查证,符合逮捕条件的3天之内必须向检察院提请逮捕。逮捕以后的未决羁押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依附性研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拘留羁押条件完全等同于拘留条件,逮捕羁押条件完全等同于逮捕条件,除了条件的相同以外,羁押的程序也是与拘留、逮捕条件一致的。我国法律没有单独规定羁押适用的程序,但是羁押本身却真实、客观地存在着,其如影相随却又含糊不明的特征与我国的法治进程不相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拘留是适用最频繁、最普遍的强制措施,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要经历拘留这一关。审批手续简易、适用标准低,无疑为拘留的广泛化适用提供了便利。另外,拘留可以快速控制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案件的快速侦破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所以很受办案人员青睐。在拘留阶段,拘留和羁押是一体的,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拘留某犯罪嫌疑人后,经过查证,符合逮捕条件的3天之内必须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这个规定是为了缩短诉讼时间,贯彻迅速审理、有效审理的原则。只有在案情疑难复杂、取证比较困难,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嫌疑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提请逮捕的时间延长到30日。由于公安机关对拘留条件自行把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演化为如下实例:“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长指出,在他负责审查批捕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5]公安机关的目的便是“有效地弥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办案期限不足问题”。[6]通过 “合法” 地利用立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办案机关为案件证据的收集预留了时间、缓解了工作压力

相比较于拘留后的羁押,逮捕后羁押的适用出现的问题更多,网络上报道的各种羁押期间的离奇死亡事件都是出现在这个阶段。逮捕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 “下请上批”式的行政化程序。批捕决定权掌握在检察机关的负责人手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提交检委会讨论。逮捕决定一旦作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受到较长时间的人身羁押,且羁押期限是无法根据现有法律明确计算出来的。逮捕以后的未决羁押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刑事诉讼法》 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一般是2个月,但是立法规定了诸多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如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的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但是法律对延长的时间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羁押期限是有约束的。但是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羁押就被视为侦查阶段羁押的自然延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该被羁押很少出现在这两个阶段办案人员的考虑范围之内,除非出现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不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很少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的情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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