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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视居住现状研究:未决羁押制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其原因,主要是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相配、执行成本与执行效果不匹配。因为 《刑事诉讼法》 规定,被适用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非常受限,没有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和指定的居所,所以在意大利,监视居住被称为 “住地逮捕”。办案人员对于较为棘手难办的案件一般都会退而求其次,适用取保候审或者逮捕,这无形中降低了监视居住的适用率。

我国监视居住现状研究:未决羁押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很低,基本处于被搁置不用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是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相配、执行成本与执行效果不匹配。在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将监视居住的条件重新设定之前,它的适用标准是比较低的。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是截然不同的,通过对比二者的执行成本、执行效果,我们可以发现取保候审的优势突出,因此监视居住几乎处于闲置不用的状态。

有学者指出监视居住是连接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桥梁,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监视居住独特的制度价值也为各国立法者所青睐。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论是在对监视居住作出单独规定的意大利和俄罗斯,还是在将其作为保释附加条件的法国和日本,监视居住都发挥着相应的价值。正如有学者称:“监视居住有其存在的独立性,是应对复杂犯罪情况的一种必要手段,在有些情况下,对于尚不够逮捕条件,采用取保候审又没有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案件,适用监视居住往往是唯一的选择。”[29]但是,我国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却无法承担立法者赋予它的立法重任,曾经低至1.6%的适用率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开始怀疑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甚至一度被主张废弃,监视居住成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名副其实的 “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在新的 《刑事诉讼法》 中,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被提高,要求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达到逮捕的标准,且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这样的条件设置与监视居住限制自由的程度是基本一致的。因为 《刑事诉讼法》 规定,被适用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非常受限,没有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和指定的居所,所以在意大利,监视居住被称为 “住地逮捕”。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中第73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再一次将监视居住措施推到了风口浪尖,群众害怕有关部门借监视居住之名,行羁押之实。这种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规定了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且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地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的居所经常沦为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变相羁押场所,所以指定居所的固定化、规范化是监视居住亟待完备的地方。另外,2012 年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种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可以经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并未对具体罪名加以规定。由于上述犯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内涵广泛,稍有不慎便会混淆罪名。办案人员对于较为棘手难办的案件一般都会退而求其次,适用取保候审或者逮捕,这无形中降低了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另外,由于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广泛,刚性不足,柔性有余,办案人员在选择适用的时候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是在住处执行还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也由办案人员决定,但是在住所执行和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两种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有天壤之别,所以可能会滋生腐败,进而损害法律尊严权威

[1] 卞建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载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136,访问日期:2015年6月30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修订),载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079/23081/23111/2006/3/ji810325381917360028190-0.htm,2015年7月1日访问。

[4] [日] 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6页。

[5] 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7页。

[6] 陈永生:“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7] 王学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8]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9] 卞建林、张璐:“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实施”,载 《安徽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10] 卞建林、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11]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0页。

[12] [日] 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6页。

[13] 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7页。

[14] 卞建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www.xing528.com)

[15] 卞建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16] 王申主编:《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17] 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18] 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的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19] 张芸:“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探析”,载 《人民检察》 2011年第18期。

[20] 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数据均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载www.spp.gov.cn,2015年9月20日访问。

[21] 姜海霞:“审前羁押的代替性措施研究”,载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7年6期。

[22] “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全文)”,载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3-12/7122997.shtml,2015年9月20日访问。

[23]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25]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26] 刘中发等:“取保候审制度运行现状调查”,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7] 刘中发等:“取保候审制度运行现状调查”,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8]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 (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9] 高憬宏主编:《刑法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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