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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救济方式多样,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决定救济程序也是差别较大的。上诉法院审查后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大陆法系国家奉行 “职权主义”,倾向于采用司法机关主动复查的方式来防止非法羁押等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羁押超过6个月时,办案机关需将此案提交上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我国救济方式多样,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任何一项良善的制度,不论罗列了多少公民的权利,只要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就是不完美的,这些权利都是虚置的权利,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刚刚设立,包括羁押救济制度在内的各项措施都有待完善充实,所以我们不妨先从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救济方式来看看多样化救济措施的重要性。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决定救济程序也是差别较大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 “当事人主义”,注重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性,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尽可能地减少对他们自由权利的剥夺。所以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保释制度却被大量的适用,所以英美国家普遍倾向于赋予被羁押人主动救济的渠道。得益于保释制度的有效适用,英美等国的羁押率都是比较低的,所以保释制度是降低羁押率的一个有效举措。另外,由于救济渠道的畅通,被羁押人在羁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申请保释,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排除事由,就可以被无条件释放,无需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如果法院拒绝了被羁押人的保释申请,被羁押人还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复审。上诉法院审查后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如果被羁押人的上诉或者申请复审都没有使被羁押人得到有效获释,则可以启动最后一项终极手段,那就是人身保护令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 “职权主义”,倾向于采用司法机关主动复查的方式来防止非法羁押等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期间没有对羁押提出任何异议,也会由法官依职权启动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会在羁押的第3个月或者第6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当羁押超过6个月时,办案机关需将此案提交上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只有在州上诉法院基于特殊审判因素签发了特殊羁押令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才可以被延长,否则,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释放。这种羁押审查自动开启的模式避免了审查主体的被动,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大大减少了非法羁押、错误羁押的出现。

[1] [英] 约翰·斯普莱特:《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2] A.M.van Kalmthout,M.M.Knapen,C.Morgenstern (eds.),Pre-trial De-ten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An Analysis of Minimum Stand-ards in Pre-trial Detention in the Grounds for Regular Review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Wolf Legal Publisher,Chap-ter 1,p.42 (2009).(www.xing528.com)

[3] [日] 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6页。

[4] [日]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金光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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