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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物权法源流与体系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规定的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任务是物权法的根本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习惯就成为调整法定孳息归属的物权法渊源。物权基本法指明当事人应遵守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规定适用于该物权关系。主要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共同性规定,物权保护的共同性规定。

民法分论(第3版)-物权法源流与体系分析

【导读】

物权法的渊源是物权法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存在形式,即它存在于哪些法律文件中,学习物权法的渊源,以便于我们查找物权法的规范依据,学习和运用物权法。物权法的体系是构成物权法内容的各个部分及其有机联系的整体,学习物权法的体系重在理解物权法都有哪些部分,各个部分之间有什么联系,以使我们获得对物权法的体系化的认识。

【讲述】

一、物权法的渊源

物权法的渊源,是指物权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即调整物的归属和支配性利用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维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坚持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的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任务是物权法的根本任务。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关于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规定,为物权法提供了基本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的基本渊源。例如,《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物权基本法

物权基本法是规定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制定了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就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在我国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物权特别法

物权特别法是指在基本物权法之外关于特定物权事项的法律规范。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物权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民用航空法》中关于航空器抵押权的规定,《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文物所有权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矿产资源法》中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水法》中关于取水权的规定,《渔业法》中关于养殖、捕捞权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权的规定等。还有我国将要制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法。

物权特别法除法律以外还包括行政法规中的物权法律规范,主要是上述有关法律的实施条例,也有一些是专门制定的条例。例如,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的规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关于野生植物资源所有权的规定等。有些情况下,交易习惯也可以成为物权特别法,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习惯就成为调整法定孳息归属的物权法渊源。

关于物权法规范的适用,对于一般的基本物权关系适用基本物权法,对于特定物权事项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物权法,但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物权基本法中也有特别法条款,例如,《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又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里第2款相对于第1款属于特别条款。物权基本法明确指明有特别法的应当适用特别法,或者物权基本法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允许法律、行政法规等下位法作变通规定的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或者变通规定。例如,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就明确指明适用特别法。又如,《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里就是明确授权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就允许特别法作变通规定。物权基本法指明当事人应遵守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规定适用于该物权关系。例如,《物权法》第83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这里的业主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就成为调整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依据,例如《物业管理条例》。又如,《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这里的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就是关于国家机关财产直接支配权的特别法规定。

二、物权法的体系(www.xing528.com)

物权法的体系是指构成物权法内容的各个部分及其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从物权法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物权法总则

物权法的总则是指关于物的归属和支配性利用的共同性问题的法律规定部分。主要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共同性规定,物权保护的共同性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规定了三章内容: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总则规定一般可以适用于分则规定的各类具体物权。

(二)物权法分则

物权法分则是指关于各类物权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等内容。

2.用益物权。包括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

3.担保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内容。

4.占有。包括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对占有的保护等内容。

由以上结构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在立法技术上采用的是“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将物权共同性的问题抽象出来作为总则进行一般规定,而将各类具体物权在分则作具体规定,在分则对各类物权的共通性问题抽象出来在每编的第一章作一般性规定,对各类物权的特殊问题再作具体规定。“此种通则化的立法技术系民法的特色,有助于体系构成,精简条文。”[6]

【应用】

物权法的渊源和体系

所谓物权法的渊源即物权法的表现形式。它是关于调整物的归属和支配利用的物权法规范存在于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知识。其应用价值在于指导我们在司法实践和民事社会生活中,查找具体的物权法规范,即知道在哪些法律规范文件中找到所需要的规范依据。例如对于行政法规我们要知道它也是民法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将行政法规都看成是行政法规范。关于物权法规范的适用,对于一般的基本物权关系适用基本物权法,对于特定物权事项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物权法,但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物权基本法中有特别法条款或者指明适用特别法的则要适用特别条款或者特别法。学习物权法的渊源就是要明确物权法规范存在于哪些法律文件中,便于查找解决问题的物权法依据,适用物权法和遵守物权法。物权法的体系是指构成物权法的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学习物权法的体系就是要获得对物权法体系化的知识,融会贯通物权法的内容,在适用物权法的条文时对其内容作出体系化的解释,以正确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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