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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宗教信仰自由权-《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判例法中,欧洲人权法院在解决有关儿童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问题时,主要涉及受教育权和公立学校制度。欧洲人权法院指出,限制申请人表达其宗教信仰的权利是为了遵循公立学校的世俗要求。欧洲人权法院认可学校行为的合理性,因为学校的决定权衡了申请人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与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秩序的要求。

儿童宗教信仰自由权-《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根据欧盟法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0条保证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信仰以及单独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时候,公开地或者私自地,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基于良心而反对的权利要在国内法中予以确认(《基本权利宪章》第10条第2款)。

根据欧洲理事会法律,《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规定了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中可以提取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三个维度,分别是:内心信仰的自由、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前两个维度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绝对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限制它们[1]。但是,如果基于合法目的和民主社会的必要,那么第三个维度——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加以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

在判例法中,欧洲人权法院在解决有关儿童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问题时,主要涉及受教育权和公立学校制度。在欧洲各国,学校应当如何对待宗教信仰是被广泛讨论的话题。(www.xing528.com)

例如:道格鲁诉法国和克万西诉法国[2]的案件,这两个案件的主人公分别是两名年龄为11岁和12岁的女孩。由于她们拒绝在体育课上取下头巾,被法国公立中学要求退学。欧洲人权法院指出,限制申请人表达其宗教信仰的权利是为了遵循公立学校的世俗要求。法国政府认为,在体育课上戴面纱,如伊斯兰头巾,是不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欧洲人权法院认可学校行为的合理性,因为学校的决定权衡了申请人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与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秩序的要求。因此,法院判决上述学校对未成年人表达宗教的自由的干涉是合理的,与其所追求的目标相称。因此,该规定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

例如:格热拉克诉波兰案[3]是关于学校未能准许一名学生免于接受伦理课程以及宗教指导,并给予相关成绩的案件。在申请人小学和中学教育期间(年龄在7到18岁之间),他依照其父母的意愿没有接受宗教教育,其父母自称是不可知论者。并且由于太少学生对此感兴趣,学校没有开设伦理类课程。所以他收到的学校成绩单和证书上只有横线,而没有具体“宗教/伦理学”的分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该男孩的学校成绩单中缺乏“宗教/伦理学”的分数,这属于消极对待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因为成绩单可能暗示他缺乏宗教信仰。而这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偏见。区别对待希望学习伦理类课程的无信仰者和希望学习宗教类课程的学生是不客观和不合理的。上述手段和追求的目标之间也不存在一个合理相称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的自由裁量过度了,因为申请人不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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