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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界定对农村治理的重大意义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从主体属性角度对乡贤做出上述界定,这对于完善农村治理来说意义重大。从治理领域来看,对于乡贤治理范围的界定,目前实践上存在两种做法:一是限定在纠纷调解上。如江苏丰县梁寨镇推行的乡贤自治,就是将乡贤的主要功能限定在村民纠纷调解上。因此,“走出去”的贤达之人不可能成为乡贤治理的主体,对乡贤的界定应将此种人排斥出去。

乡贤界定对农村治理的重大意义

对于何为乡贤,大多数学者从文化角度,将其放在与传统含义的比较中来阐释其内涵。在他们看来,传统意义上的乡贤“多指本乡本土的饱学之士、贤达之辈、德行高尚之人。现代意义上的乡贤,既有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具有亲缘、人缘、地缘优势,具备丰富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良好的文化道德修养。”[6]在这种界定下,现代乡贤除了比传统乡贤来源广泛一些之外,其评价标准则基本一致,即都为兼具事业成功和品德高尚两方面要素之人。毫无疑问,从主体属性角度对乡贤做出上述界定,这对于完善农村治理来说意义重大。毕竟农村治理首先需求的是治理主体属性的变换。当下农村,基层政府在前农业税时代“赢利型经纪人”角色的影响后遗,再加上其在后农业税时代“消极服务型”的形象定位农民对农村基层官员的权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排斥和对抗。在这种情形下,寻求另一种权威来缓解农民对基层官员的排斥和对抗就显得非常必要。乡贤,因其事业成功显现出的超强行动能力及周遭公认的高尚品德,迅速成为农民心中认同的利益代言人或纠纷仲裁者,从而成为基层官员和农民之间的中介,获得农村治理的权威地位。然而,在我国农村治理语境下,对乡贤的阐释不仅要看它的主体属性,还要看它发挥治理作用的领域。依靠政府推动的农村治理,政府对乡贤发挥治理作用领域的限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乡贤的理解。

从治理领域来看,对于乡贤治理范围的界定,目前实践上存在两种做法:一是限定在纠纷调解上。如江苏丰县梁寨镇推行的乡贤自治,就是将乡贤的主要功能限定在村民纠纷调解上。经过各村选拔、个人申报和镇政府审核等程序而成为的乡贤,深知本土人情,了解邻里关系,对调解村民纠纷,稳定农村秩序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由此,政府推行的乡贤工作室,其主要工作在于调解村民纠纷。由于村民纠纷大多属于“鸡皮蒜皮”的小事,调解村民纠纷就需要土生土长,且有长期的、成熟的当地生活经验的人来承担。因此,此地乡贤的来源主要为具有在当地工作经历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和“大老执”(红白喜事总管)等,平均年龄为71.3岁。[7]二是不仅让乡贤调解村民纠纷,还使其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特别是提升基层政府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如浙江上虞市一方面成立了一些老娘舅工作室和专业民间调解机构,专门用于村民矛盾调解;另一方面又依托乡贤牵线进行招商引资。更为突出的是,它还利用换届契机,将一批有经营头脑社会声望的乡村能人吸引到村主职干部队伍中来,引领农村经济发展。[8]由于对乡贤治理作用的预期比较多,所以此地乡贤的来源也来较为广泛,不仅有“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精英,还有从本地“走出去”的文化精英、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等,甚至还包括为当地服务的优秀大学生“村官”。[9]

那么,究竟应该将乡贤治理限定在哪个领域呢?作为自上而下推动而非乡村社会自发的乡贤治理,它应在何种领域发挥治理作用,主要取决于当地政府的需求或意愿。但是政府对乡贤治理推动的目的在于,政府希望借助于乡村社会力量实现乡村自治和乡村发展。由此,社会性力量应是乡贤最关键的身份定位,其在职能上充当着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介。这样看来,以化解农村矛盾为兴起契机的乡贤治理,村民调解应是乡贤发挥治理作用的最常规领域,乡贤的最主要来源也应是具有长期本地生活和工作经验的,且处于体制之外或从体制之内退休的农村精英。至于浙江上虞模式中提到的依托“走出去”的乡贤进行招商引资,应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这要取决于乡村的交通环境及经济潜力等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不具备如此条件。此外,政府呼吁“走出去”的贤达之人回乡定居,以重建乡村秩序,这也不具有现实意义。一是社会流动的加剧使得乡贤告老还乡的文化底蕴已经消逝;二是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使得农村日益凋敝,失去了人才回流的吸引力。因此,“走出去”的贤达之人不可能成为乡贤治理的主体,对乡贤的界定应将此种人排斥出去。而被吸引到村干部主职队伍中的“乡村能人”是现代乡贤治理的一个普遍做法。一方面,村干部不属于基层政权组成人员,而是村民自主选举出来的乡村治理人员,属于乡村社会性力量;另一方面,他们的当选又获得基层政权的认可,具有从基层政权获取资源支持的便利和通道,能够充分担当政府和农民之间沟通的桥梁。基于此,他们成为农村自治和农村发展最大的推动力。这个层面上的乡贤主要来源于在本地成长起来的经济精英,及身体曾“走出去”但仍具有农民身份的经济精英。(www.xing528.com)

综上分析,从常规意义上来讲,乡贤主要是指在农村纠纷调解及农村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治理作用的社会性力量,他们主要是由土生土长的、处于体制外或体制边缘地带的农村精英、发迹于本地的经济精英及发迹于外地但仍具有农民身份的经济精英组成。从特性上看,他们一般同时兼具以下几点:第一,拥有一定的财富和名望,具有超强的行动能力来致力于乡村建设;第二,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第三,他们与农村存在相当程度的实质性联系,要么土生土长,具有长期的农村生活经验和工作经历,要么身体逃离农村但身份仍属农民,最终会回归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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