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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治理:构建隐私权保护机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将根据这一研究结果结合案例论述学术不端中隐私权保护的机制。公开以事项为主,应隐去在调查阶段获取的信息性隐私,同时处理结束意味着对不端嫌疑人自决性隐私限制的解除,除非处理结果包括这种限制。

学术不端治理:构建隐私权保护机制

学术不端中的隐私分为信息性隐私和自决性隐私,不端嫌疑人的部分个人信息不属隐私范畴,嫌疑人与不端行为无关的隐私一般应得到保护,但在调查中,出于查明事实的目的,可能会牵扯到嫌疑人某些信息性隐私并限制其部分自决性隐私;学术不端中隐私权保护的阻却事由包括公共利益、知情权和嫌疑人自我放弃权利等,公共利益是知情权等权利对抗隐私权的基础,必要性原则是限制嫌疑人隐私权的重要标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在学术不端中的适用需要考虑不端嫌疑人是完全性公众人物还是有限性公众人物,根据不端嫌疑人是何种公众人物决定限制其隐私权的强度,且这种强度和公开的范围超过普通不端嫌疑人。下面将根据这一研究结果结合案例论述学术不端中隐私权保护的机制。

杜克大学2013年发生的一项学术不端案例——艾琳·波茨-康德(Erin Potts-Kant)案[25]非常典型,表现出当前学术不端案件的新特点,具有学习价值和启发意义。学术不端查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环节,即启动、调查和处理,波茨-康德案亦是如此,下面即围绕这三个环节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启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知情人举报;一种是监管部门主动发起。前者较为常见,其中的知情人通常包括不端参与人和其他同行两种,波茨-康德案则是由其他同行举报进而引发监管部门主动调查。在启动环节,举报者必须提供波茨-康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称等与学术相关的个人信息,但这一类信息不属于其信息性隐私,而波茨-康德的医保健康家庭关系等隐私信息无须提供,受理机关也无权索要。并且在此时,波茨-康德的私生活安宁不会被搅动,因为举报是单向的,不要求举报人在告知举报对象后再行举报,受理机关的受理行为也无须知会波茨-康德,所以,不端嫌疑人的隐私权在启动阶段受到完整保护。需要注意的是,随着PubPeer等科学交流网站的兴起和发展,知情人的范畴得到扩大,对科研感兴趣的公众均可加入举报的行列中,非专业人士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已渐成气候,如美国盖洛(Robert Gallo)案件那种由非专业科学家提出指控[26]的情形将越来越多。在此种情形下,由于举报人的非专业性,其所提供的举报对象信息可能会失真,受理机关需要加以辨别,但这种辨别依然是在无损举报对象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即在调查前一般不应侵犯举报对象隐私,应以受理机关能掌握和易获得的信息为限。

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调查分为初步核实和正式调查两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也规定了初步审查环节,本节认为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应以书面调查为主,不应涉及不端嫌疑人的隐私,而正式调查则不可避免地触及嫌疑人隐私,这也是本节讨论的重点。调查的目的是确定不端嫌疑人是否存在不端行为,从不端嫌疑人已有成果着手是恰当路径,Potts-Kant案中,受理机关(杜克大学)从其已发表论文入手,调查是否存在不端行为的事实,同时对Potts-Kant予以停职。其中涉及不端嫌疑人隐私权的行为有:约谈不端嫌疑人、查阅论文原始数据和实验室记录、向证人了解情况、听取不端嫌疑人陈述与申辩、暂停不端嫌疑人职务等。不端嫌疑人的个人品行、不端经历、实验习惯,特别是财务状况等信息性隐私将在调查中被受理机关触及,对不端嫌疑人的约谈、听证或者停职等行为会对不端嫌疑人的自决性隐私权造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这些限制都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并满足同行和公众知情权等权利基础上的。这里存在两个特殊情况,即不端嫌疑人主动放弃部分隐私以回应质疑和不端嫌疑人由此转向公众人物。不端嫌疑人可在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程序中放弃部分隐私权,这一放弃行为不以满足知情权为限,但可被公共利益反阻却,即这种放弃不是无限的,当放弃会损害公共利益时,受理机关有权制止。这种放弃行为和舆论的跟进会使不端嫌疑人转变为公众人物,此时不端嫌疑人的隐私权受到更强限制。因此,在调查环节,不端嫌疑人信息性隐私和自决性隐私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且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正常限制;二是成为公众人物后受到的限制。在第一个阶段,受理机关及案件知情人有义务为自己所掌握的不端嫌疑人的隐私进行最大程度的保密;而在第二个阶段,这种保密会受到一定阻却,完全性公众人物式不端嫌疑人,其原已公开的隐私不受保护,其余需公开的隐私和有限性公众人物一样限于与学术相关的隐私,但应允许公众基于新闻价值和合理兴趣对这两类公众人物其他隐私的挖掘,且受理机关也可在调查环节中适当公开,以满足舆论和公众的需求。(www.xing528.com)

处理环节包括做出决定和公布结果两个部分,决定本身不会侵害不端嫌疑人隐私,而结果公布则存在侵害可能。处理涉及两种结果:一种是查证属实;一种是查证没有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没有不端行为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事实上涉及隐私权的保护,这里的“一定范围”应以已知该事件的对象为限。对于属实存有不端行为的,根据不端嫌疑人身份确定公开范围,如果不端嫌疑人已成为公众人物,应向全社会公开,否则,仅需在学术界内部公开。公开以事项为主,应隐去在调查阶段获取的信息性隐私,同时处理结束意味着对不端嫌疑人自决性隐私限制的解除,除非处理结果包括这种限制。处理结束后,当其他同行或社会公众以知情权为由向处理机关了解不端事项时,首先确定是否存在政治自由、新闻价值和合理兴趣以及获取个人信息的正当性等公共利益再行决定是否对其公开,然后根据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确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学术不端中的权利显然不止隐私权一种,但隐私权当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本节的研究为从权利保护视角研究学术不端治理打开了一个缺口,这一研究视角与法治的要求相合,为学术不端法治化治理研究抛出了一块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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