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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与创新:法学学科与法律部门的二次探索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的上述二级学科的划分,与我国法律体系下部门法的划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都是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持续分化的明证。社会法等特殊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的出现也是同理。我国的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落后陈旧的问题由来已久。正是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创新性地提出了“领域法学”的学科概念,并进而主张中国法学的研究进路应当由部门法学走向“领域法学”。

变革与创新:法学学科与法律部门的二次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的上述二级学科的划分,与我国法律体系下部门法的划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法的划分深刻影响了法学二级学科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学术研究阵营和法学学科结构,形成了今天法学学科所面临的困境。“部门法”或“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关联性为依据,划分出的实在法律群,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一国独特的法律体系。以传统部门法为依据所形成的学术阵营,造成了学术研究壁垒化、学术视野狭窄化以及调整对象平面化、调整方法狭隘化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时代的发展。[26]但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这一切也都在慢慢发生着变化。

1.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的分化。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体现在各个领域。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指出,传统社会的稳定是依靠成员们高度的一致性、共同的归属感来维系的,是典型的“机械团结”的社会;现代社会成员间的差异日益增加,却通过分工合作相互连接在一起,构成了“有机团结”的社会。[27]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专业化,一些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职业不断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职业分工的细化也必然导致法律和法学的分工细化。法学知识的生产经历了“从最初的原始状态,到以研究对象为主要依据的不断分化、细化,再到不断地调整研究的疆界和知识融合,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研究部落”的过程,这里的“研究部落”就是学科。[28]早期大陆法系只粗略地根据社会关系和调整对象不同区分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国家与私人间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后公法逐渐发展演化出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私法发展出了民法商法国际私法等部门。这都是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持续分化的明证。

2.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的“漂移”。法理学中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集合而成法律系统的总称,正是由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诞生。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都是典型的传统法律部门。但即便是历史悠久的古老法律部门,也并非界限分明,更不会一成不变。部门法当然也会相时而动,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笔者将其命名为“漂移的部门法”。[29]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之间的调整和漂移已经是现代法学的常见现象,比如集公法行政法与私法合同法于一体的行政合同规则就是典型的法律部门漂移融合的结果。社会法等特殊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的出现也是同理。(www.xing528.com)

3.娱乐法的“马法之议”。从传统部门法的视角来看,娱乐法是囊括万象、无所不包的,其所涉合同法、侵权法属于传统民法的范畴,所涉著作权法商标法属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所涉娱乐管理法律属于传统行政法范畴,所涉投融资法律属于传统商法范畴,所涉劳动法广告法等属于传统的经济法和社会法范畴。由此观之,所谓娱乐法不免有法律大杂烩的嫌疑,或者同样会像网络法一样落入著名的“马法之议(Law of the Horse)”。所谓的“马法之议”最早于1996年出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Judge Frank H.Easterbrook)之口。他于芝加哥大学会议上提出,网络法的意义就同“马法”。“马法”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部门吗?显然是否定的。在伊斯特看来,马的所有权问题由财产法规范,马的买卖问题由合同法管束,马踢伤人分清责任要找侵权法,马的品种、许可证、估价和治病均有相应部门法处理。如果有人企图将之汇集为一部“马法”,那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伊斯特布鲁克法官的“马法之议”同样会被人们用于对影视娱乐法的判断。因此,走出带有否定性评价的“马法”偏见并构建自己的法律规则系统也同样是中国娱乐法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4.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的创新。我国的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落后陈旧的问题由来已久。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也明确强调了法学学科设置的不合理,于是教育部随后便抓紧研究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张文显副会长很快就撰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解决方案:①针对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的法学传统学科提出升级转型;②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实践引发的新问题和新需求提出发展新兴学科;③针对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不能独立解决的科技和社会新问题,提出支持创设交叉学科。[30]也就是说,受苏联法学影响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及部门法分割的传统,在因应现实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与此同时,过度教义化的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创新与发展。正是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创新性地提出了“领域法学”的学科概念,并进而主张中国法学的研究进路应当由部门法学走向“领域法学”。[31]从回应和证立某些现实问题的角度看,应该突出“领域法学”的重要地位。“领域法学”是体现法学因应时代问题的研究领域,“领域法学”实际是问题导向下法学研究回应现实问题的产物。有些研究领域已经具备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基本形成了领域学科,只有加强这些领域学科的重要地位,才能在知识融合的基础上实现中国特色学科体系的建设。很明显,本文讨论的娱乐法即是此种具有鲜明“领域法”特色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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