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束不足”催生激励机制
俗话说:“寸有所长,尺有所短。”解决合作社中的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仅仅依靠约束机制尚不能完全奏效,因为约束机制本身天然存在局限性,“约束不足”难以破解。
众所周知,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约束经营者的重责大任。然而,社员大会是会议体机关,而会议体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监督职能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不仅因为社员大会的召集与决议程序繁琐,客观上削弱了社员大会的监督职能,而且因为社员大会必然遭遇“集体行动的困境”,即“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21]在集体行动中,除非存在“强制”或“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否则,难以解决“搭便车”这一难题。每个社员在采取行动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谁都不愿意别人搭自己的“便车”,都想自己搭别人的“便车”。这样,个人理性便导致集体非理性,“三个和尚没水喝”由此出现。“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表明社员大会监督功能有限,社员大会难免“形骸化”,加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监事会定位于任意机关,于是,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约束不足”的问题便非常突出。
退一步说,即使我国未来合作社法在约束机制设计上已臻于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代理问题仍然难以彻底解决。这是因为,经营者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其工作努力与否及其努力程度属于“不能观投入”[22]——一句话,难以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有人曾打过这样的比方:“对工人行为的监督,似乎在日光下进行;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犹如在月光下实施——由于模糊不清而难以辨识。”[23]由此可见,对于经营者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效果相当有限。“雪上加霜”的是,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亦即在信息的占有上,代理人处于明显的优势,而委托人则处于极端的劣势。[24]因此,由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监督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即便不说是“难于上青天”,至少可以说,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有鉴于此,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仅仅依靠约束机制“一条腿走路”,则难以保证合作社“行稳致远”,还必须重视激励机制的作用。两者应当相辅相成。(www.xing528.com)
(二)人力资本理论呼唤激励机制
西方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奠基于物质资本之上,物质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超过人力资本,因此决定了企业是“资本家”(物质资本家)的企业。[25]“股东至上主义”由此被奉为圭臬。
众所周知,任何理论观点的提出,离不开具体的时代背景。“股东至上主义”当然也不例外,它是针对物质资本普遍稀缺的时代提出来的。然而,到了现代,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物质资本的稀缺程度已有所缓和;[26]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人力资本尤其是“企业家才能”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急剧上升。新古典经济学大师马歇尔即已将企业家认定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于是,企业的生产要素由“三要素”(劳动、资本、土地)一变而为“四要素”。[27]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等学者更是将企业家才能当作一种关系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资源(key resources)。[28]理论的进步必然带来实践的变革。以企业产权结构而论,即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应当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29]利益相关者理论取代“股东至上主义”,乃大势所趋。[30]
上述人力资本地位与作用的变迁,自然也应反映到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上面。虽然理论界对于合作社的营利与非营利性质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不能不关注营利及营利能力。没有营利,合作社服务社员的宗旨即无从实现。所以,营利是基础,是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前提。[31]如果不能否认合作社的营利性质,那么,就不应否定企业家的作用。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不过,一个不可忽视的命题是,企业家推动力的大小与其是否被激励以及激励程度正相关,而激励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即是让其参与分配,分享企业盈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