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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的历史演进:《工业法概论》带来的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从历史源头看,工业产权源起于特许垄断权。法国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认为使用特权或垄断权这样的词,会遭到立法议会和反封建的法国人民的反对,因而提出 “工业产权”这个概念取而代之。所以,直到1791年法国颁布该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工业产权”一词才进入法律正式文本。到1878年巴黎世博会召开时,保护工业产权的第二次国际会议于

工业产权法的历史演进:《工业法概论》带来的成果

人类发展的历史是一部以现有知识为基础,发挥想象、创新和创造以解决各种问题的历史。[1]技术与文明作为整体,是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选择、智能活动与奋斗的产物。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正是由于全世界发明人的想象促使人类逐步推进到当今的技术发展水平。想象与创造推动了艺术科学的创造,其中机器的发明和使用,使得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技术逐渐在现代文明中扮演了其决定性作用的角色。

创新与创造不是自然而然的,技术革新要引发社会基础与文化格局的演进还需要一系列的社会制度的辅助与支撑。从人类早期历史来看,虽然在技术方面也曾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例如在许多文明早期已经拥有时钟表、印刷机、磨坊、指南针、纺织机、火药、纸张等关键技术与技术成果;中国人阿拉伯人和希腊人早在欧洲人之前,就在许多领域中率先使用机器。然而,这些民族与文明都没有像欧洲人一样,利用机器和技术的发明,使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模式与机器的步调和能力相适应。欧洲社会,尤其是西欧社会,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2]显然,西方社会的工业革命,也即从18世纪开始的一系列工业上的变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得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发生转折。

从字面上理解,“知识产权”是 “对知识的产权”,其中的 “产权”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在西方,财产的观念相当明确,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古老的制度。现代意义上,波斯纳等学者指出,法律上构成财产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并且该主体能排除他人的干涉;三是可以让渡给他人。对知识赋予财产权,意味着在法律上构筑保护技术开发或创造、经营等正常进行的权利制度,使之得与技术开发—产业—消费者组成的市场结构相对应的权利制度。[3]这类权利伴随着以竞争为前提条件的近代社会的形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也即在随着技术的发展,机器的发明和使用,改变了社会生产模式与生产速度,变更了社会基础条件,需要一定的商业与工业自由改变要素和产品市场,相应的商业权利和工业权利也就随之产生了。

所谓工业权利,也就是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最初指的是专利和商标,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技术及其形式趋于多样化,促使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日益增多,内涵也日渐丰富。但从历史源头看,工业产权源起于特许垄断权。对技术授予专利最早出现在14世纪的威尼斯。在14世纪早期,威尼斯给法国人安东尼奥斯·马里尼(Antonius Marini)的石磨设计授予了专利;在1421年的佛罗伦萨建筑设计师Brunelleschi在石料运输船上配备起重机因而获得了历史上第一个有书面记载的专利。“专利”一词也出现于当时,原为拉丁文 “patere”(开),意指君主授予的有关特权的公开文件。[4]到威尼斯元老院1474年法案,第一次对专利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首次规定了限制公众利益的个人独占权:

本元老院特规定,任何在本城市作出了新颖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而且在本城邦内前所未有,一旦其发明经改进以臻完善,则应向市政厅报告,以便使该项发明得以利用及运作。以后十年内,我辖区内的其他任何人,未经发明者许可或授权都不得制作任何与其发明相同或相类似的事物。如果有人以违法的方式制作读物,上述作者或发明人有权向本城长官控告此人,而长官应令侵权人付发明人100金币,且立即销毁伪造品。[5]

自此,在法律制度上开始承认技术和机器的发明和创造,并授予一定特许权,保障个人的发明和创造投入。随着技术发明和运用的逐渐广泛,意大利的手工业者带着他们的机器横跨欧洲的同时,也带去了对发明进行保护的理念。到16世纪中叶,有关专利权的观念就传入到英国,英国都铎王朝建立的专利制度,以此吸引外国能工巧匠,从而将欧洲大陆的技术传到英国。在这个意义上,英美专利制度曾一度是重商主义政策下的一项具体措施,以专有特权的授予为诱饵,吸引技术移民。1623年颁布的 《垄断法规》就是第一部对发明授予一定期限垄断权的成文法,禁止王室滥用权利授予垄断权,而允许颁发 “专利特许证”,对 “新产品的制造或生产方法”授予专利。[6]

到18世纪,欧洲社会进入一个贸易和工业的黄金时期,18世纪60年代经由瓦特改良蒸汽机以来,由英国为中心扩展至欧洲大陆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涵盖纺织、冶金机械制造、煤矿和交通运输等各个行业,整个工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繁荣阶段,传统个体经验累积式 “技艺”向近代普遍逻辑推演式 “技术”转变,技术的产生和运用逐渐获得了内在的逻辑自洽性与和描述性,可脱离发明者个人实现规模化工业应用。[7]技术的公开应用属性决定了法律制度层面授予其排他权利的必要,即国家代表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对技术创新和创造施以短时期保护以换取长远意义上的社会技术累积、共享和进步。

尽管对技术创新的排他性保护可溯及中世纪的威尼斯,但英国、法国等地区都将授予专利的排他权利称为特权或垄断权。法国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认为使用特权或垄断权这样的词,会遭到立法议会和反封建的法国人民的反对,因而提出 “工业产权”这个概念取而代之。所以,直到1791年法国颁布该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工业产权”一词才进入法律正式文本。(www.xing528.com)

此后,在工业革命浪潮推动下,考虑到产业布局与发展,专利制度和在国际贸易初步兴起过程中产生的商标制度被合并在一起考察,逐渐形成与 “文学产权”相并列的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涵盖了工业制造过程中所包含的生产工艺、技术,制造方法,工业品外观设计,厂商名称,工业品包装式样、设计等内容。随着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荷兰、美国等国家在法律层面展开了关于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制度的论战,在国际层面,经过1873年维也纳会议和1878年巴黎会议两次代表性会议,催生了对工业产权提供国际保护的压力,为制定国际统一的工业产权保护规则奠定基础。

1873年的维也纳会议设定了建立通行的专利法体系的目标,确定了若干专利法最低要求的共同规则模式,为达成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最初的努力。到1878年巴黎世博会召开时,保护工业产权的第二次国际会议于当年9月5—17日在巴黎顺利召开,会议分为专利、外观设计和工业新型、商标和商业名称三个小组,参会国代表共同商讨并提出了工业产权保护最低要求的建议。[8]之后,部分成员国代表逐步提出保护工业产权的条约草案,并经过数次讨论与协商,在1880年的巴黎会议上形成了富有弹性的工业产权保护条约草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 《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生效。

《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其签署和生效是反映了世界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新高度和新阶段,打破了传统上保护创新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消除专利保护和自由贸易间的矛盾。同时,《巴黎公约》也对工业产权进行了广泛定义,根据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了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理论上,工业产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①与产业利用相关的创造性成果权,如专利权、外观设计权;②工商业识别性标记权,如商标权、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以及③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如禁止他人仿冒、限制竞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其后的 《专利合作条约》(197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商标注册条约》(197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等国际公约都在 《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未公开信息与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提供综合性的保护。

在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大背景下,工业产权伴随着工商业活动的兴盛而出现,聚焦产业实践中的创新问题,并且这一原则和精神一直延续下来,形成了目前主流的工业产权法体系,囊括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法律,对工商业中的知识创新与创造,有用知识的运用和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适应工业产业的实际诉求和国际通行工业产权立法实践,目前也制定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力求保护我国工业产权。同时,为了更好应对再工业化进程中的工业产权保护,我国实施 《中国制造2025》的制造强国战略,大力推行工业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以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世界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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