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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人保障制度的实践与改革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出台了《军人保险法》,标志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正式步入社会化、法制化轨道。此外,我国新出台的《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军人伤亡保险的范围是因战、因公死亡的和因

中国军人保障制度的实践与改革

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历程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优抚工作。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央政权,建立了民政机构。在同年11月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制定、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令》。此后,还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令》《优待红军家属耕田条令》等法规。这批法规的出现,把军人的权益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军人社会保障创立的标志。

新中国成立后,军人保障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善了优抚工作;另一方面增加和完善了退役军人的安置与退休军官和离休军官的安置、养老等内容。1950年,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决定》。此后,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关于处理义务兵退役的暂行规定》《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总政治部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等多种政策法规。这些法规的发布,初步形成了我国建国初期的军人安置、保障的体系,也标志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1980年开始,为了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拨出专款,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改为由国家实行定期抚恤,并且规定抚恤标准随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长,从此确立了由国家抚恤“三属”的制度。1998年,开始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现在的离、退休制度将逐步过渡到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1999年,制定了士官退役安置办法。2001年,对转业干部安置增设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这是安置制度的重大突破。2011年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三部法规进行了修改。2012年,出台了《军人保险法》,标志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正式步入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二、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以军人保险、优待、抚恤、安置等为主体内容的综合保障制度体系,制度内容不断完善、待遇标准不断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对保障全军系统在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军人保障工作主要体现了四大成就:

(一)军人保障的财力保障在逐步增强

国家用于军人保障方面的经费支出不断增大,为军人保障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以军人优抚安置费用为例,中央财政用于优抚安置的支出, 2010年为213.2亿元,2011年为504亿元,到2012年资金规模达到了584.28亿元。《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包括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利息收入等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这为军人保障基金的筹集提供了充分的财力保障。

(二)军人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各项军人保障项目的待遇标准不断提高,增强了军人社会保障待遇总体水平。以军人伤亡保险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为例,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至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从2010年起,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60万元,因公牺牲30万元,1至10级残疾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又如国家对军烈属及复员退伍军人根据情况每年有定期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该标准也逐年在调整(参见表13-1)。总体上看,我国全面提高了军人保障的待遇标准,确保了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表13-1 2013年中央在乡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月标准调整表

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整理而成。

(三)军人保障管理有了明确的原则和思路

我国传统的军人保障是以社会优抚为核心,国家很早就确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原则,并制定了“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并在该方针的指导下,把从单纯的生活补助转变为积极扶持生产,由“输血”转为“造血”,取得了明显成效。此外,在军人安置工作方面,确定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确保了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www.xing528.com)

(四)军人保障制度已经走向了法制化轨道

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其标志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真正走向了以军人保险为核心的社会化、规范化发展轨道。不过早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和军队就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军人保障方面的规章及相关法律,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防法》等,为《军人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推动法制化、规范化的军人社会保障打下了基础。

三、我国军人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虽然当前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国家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相比较,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发展还存在许多有待于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一)保障覆盖面有待于继续扩大

目前我国军人优抚和补助对象依然是以保“重点”优抚对象为主,基本上还是救助型优抚方针。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经济也有了充分的剩余,军人系统也应该同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应该确立对全军系统官兵和士兵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优抚和补助,以增强军人的从军作战信心。此外,我国新出台的《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军人伤亡保险的范围是因战、因公死亡的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才能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待遇,而其他情况下的军人致亡或者致残不能获得该项保险金待遇。这对军人本身来讲,只是提供了有限的风险保障。从退役军人的保障面来看,目前的军人保障覆盖对象重点为干部和士官中的转业、退休、离休人员,以及来自城镇的退役义务兵,而来自农村的广大退役义务兵,一、二级士官和复员官兵基本上被排除在退役军人社会保障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在部队提升为干部、转为三级以上士官,或入伍前拥有城镇户口,成为享受退役军人社会保障的先决条件。这部分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从基本工资、医疗保障到退休养老、住房分配、探亲休假等一系列保障。反之,来自农村的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退役回乡,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非常有限。基于以上考虑,建议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将所有军人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二)保障水平有待于再提高

现阶段,虽然我国面向军人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无论是与国外军人保障的待遇相比,还是与我国普通国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相比,都显得偏低。以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为例,国家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从缴费比例看,军人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1%,国家补助相应数额。实际上,军人医疗保险的比例仅占军人工资收入的2%,也就是说,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占个人工资收入的2%,但是目前地方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军队,致使个人账户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额明显低于地方医疗账户。此外,对于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军人保险法规定,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按照现行的政策,军队补助标准为,排职至师职干部每人每月35元至81元不等,下士至一级军士长20元至62元不等,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这些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来讲,转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账户医疗资金如何体现是一个问题。

(三)财政保障投入有待于再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比较重视军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对这一事业的投入较之前也有所提高,但是总体上看还略显不足。例如,政府对优抚安置事业的拨款,自1979年以来,绝对数虽有较大增长,但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一直停留在0.1%左右。1981年中央财政用于优抚安置经费为7.98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比重为0.16%,1995年优抚安置经费规模为51.89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比重为0.09%,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优抚安置经费规模分别为213.2亿元、504亿元及584.28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比重依次为0.05%、0.11%及0.11%。由此可见,中央拨付经费总规模的绝对数额在增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却未有同步增加,也就是说财政保障投入并不高。此外,在军人保险方面,虽然有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但是整个保险的待遇水平和普通国民比较起来,仅仅是略高一些,而没有体现军队特殊风险需要有明显的特殊优待的要求,更不能达到对军人的激励作用。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国家财政对军人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以全面体现军人保障的特殊性。

(四)社会化程度有待于再提高

《军人保险法》的出台,虽然在促进军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规范化方面具有极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军人社会保障的整体社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军人保障中,除了基本的退役军人养老、医疗和随军未就业军人的配偶保险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水平外,许多本应依托社会实行的军人保障项目,如军人伤病残保险以及住房、医疗等相当大一部分保障职能,目前都是由军队自己承担。在财政投入有限、军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军队“办社会”的局面会加重军队的负担,继而严重制约了军队根本职能的发挥。此外,保障基金筹资渠道的社会化程度低下,也影响了保障水平的提高。为此,建议一方面加强军人保险的社会化筹资能力、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创新军人社会优抚和安置的社会化筹资渠道,增强社会性和市场性,以促进现代军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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