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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犯罪控制模式与实践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中国刑事速裁程序从试点到后来的正式立法,毫不掩饰该程序追求司法效率的特点。可以说,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与此前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或者提升了中国刑事诉讼犯罪控制或称打击犯罪的效率。由于在刑事诉讼中,不认罪的案件在整个被追诉的案件中的比例基本上不到5%,因此刑事诉讼整体上受制于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犯罪控制模式与实践成果

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毫无疑问,刑事速裁程序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在这个条件设置上是相同的。[23]根据帕克的概括,犯罪控制模式指的是基础价值,即抑制犯罪行为是刑事诉讼程序履行的最重要功能。在犯罪控制模式中,刑事诉讼程序必须迅速甄别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或者进行适当的处置。[24]换言之,犯罪控制模式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是不谋而合的,因为“程序越是迅速有效,它所能处理的人数就越多,因此能够被全部或者部分地交给刑法禁止的社会行为数量也就越多”[25]。因此,犯罪控制模式将提高犯罪追诉和打击的效率奉为圭臬,这也是所有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或者功能。从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角度看,与美国的辩诉交易一样,中国的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性价值首先受到国家司法机构的认可。中国刑事速裁程序从试点到后来的正式立法,毫不掩饰该程序追求司法效率的特点。结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背景,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的大幅上涨,基层司法刑事机构不堪重负,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的再造来疏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必须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司法机构对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立法上的诸多规则都是遵循这样的立法精神而规定的。可以说,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与此前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或者提升了中国刑事诉讼犯罪控制或称打击犯罪的效率。换言之,由于认罪、检控与定罪这种类似“流水线”的速裁程序的加入,中国的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特征更加明显。在这种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中,可以看到犯罪控制模式严重依赖于调查及起诉的官员的能力。在这种职权主义的速裁的诉讼结构中,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方面的功能得到巨大的释放,主导了包括适用速裁程序在内的所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由于在刑事诉讼中,不认罪的案件在整个被追诉的案件中的比例基本上不到5%,因此刑事诉讼整体上受制于犯罪控制模式。美国法律界不乏有识之士,对美国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进行犀利的批判。美国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Earl Burger)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指出,美国刑事诉讼存在太多的花费、太多的痛苦、太大的破坏性和太没有效率。依赖对抗程序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是一个需要纠正的错误。[26]这种犯罪控制模式的出现与此前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模式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的改革可以说是两个方向。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看,这种改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有着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基于有效配置司法资源而提高案件处理“流水线”的速率,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改革,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国刑事诉讼的国家职权主义特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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