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封建社会时期的法规概述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封建社会时期的法规概述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隋、唐时期的国家安全法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之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已进入鼎盛时期,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也进入了定型化阶段,对于国家安全的立法更加完备化。在隋、唐时期,关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得尤为详尽,处刑之重仍为各罪之首。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是主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封建社会时期的法规概述

(一)秦、汉时期的国家安全法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秦代以来的封建社会,逐渐将国家安全问题化为“维护其一姓之天下万世永存”,所谓“治国平天下”的理念从实质上讲也是为皇家的统治服务的。因此,封建社会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中,政治安全始终处于首位。秦朝是以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封建专制国家,因此,凡属反抗和触犯秦朝阶级统治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危害政权的犯罪。属于这一类犯罪的罪名很多,谋反在当时是最严重的犯罪。此外,还有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4]诽谤、妖言;诅咒、妄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军令;等等。[5]

汉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犯罪的种类也大为增多,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罪名,但侵害君主及皇权的安全还是最为严重的危害国家类犯罪。如韩信、英布、彭越等人,因谋反见诛;吴王刘濞等七国进行叛乱,或被迫自杀身亡,或被俘后处以极刑,诛及家属;李陵投降匈奴被诛,老母年高犹不免一死。在危害国家政权的罪名设置方面,主要有:①欺谩、诋欺、诬罔罪。“欺谩”是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的行为;“诋欺”是对皇帝的毁辱行为;“诬罔”是对皇帝诬蔑欺罔的行为。武帝时,舍人怀恨东方朔,曾在武帝面前告发“朔擅诋欺天子从官,当弃市”。[6]汉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司隶校尉雒阳李仲季主为廷尉,四年坐诬罔下狱弃市”。[7]②反逆罪,即谋反和大逆罪。谋反是危及汉朝政权的最严重犯罪。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淮阴侯韩信谋反长安,夷三族;梁王彭越谋反长安,夷三族。汉景帝时,晁错因所谓的大逆不道,本人被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8]③群盗罪及相关罪。群盗罪,即成群结伙的反抗活动,多指农民起义。这种严重对抗封建统治的行为无疑要受到严厉镇压。对于隐藏“群盗”罪人者,汉律中还规定了“首匿”罪,并处以重刑。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做向导者,汉律规定为通行饮食罪,处以大辟刑罚(斩首)。汉武帝时,“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9]东汉也有“通行饮食,罪致大辟”[10]的规定。另外,对缉捕不力的官吏,也处刑极重。据汉武帝《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11]④投降罪。降敌罪本人处死,并株连其家;投书罪者,弃市。

(二)隋、唐时期的国家安全法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之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已进入鼎盛时期,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也进入了定型化阶段,对于国家安全的立法更加完备化。在隋、唐时期,关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得尤为详尽,处刑之重仍为各罪之首。

隋承继了北齐的“十罪”制度,并将十种重罪更名为“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恶是罪之重者,隋的“十恶”概念更能反映这十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是主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隋律改北齐“反逆”为“谋反”,改“大逆”为“谋大逆”,并将“降”“叛”两种重罪合为“谋叛”。隋律在“反逆”“大逆”“降”“叛”等重罪之前冠以“谋”字(指在未着手实施时即认为是犯罪),将“降”“叛”合为“谋叛”一罪,更全面地体现了这类犯罪对封建王朝危害的严重程度,反映了立法技术的进步。(www.xing528.com)

唐律随隋制,《名例·十恶》载:“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依据“十恶”律注,危害政权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谋反罪、谋大逆罪、谋叛罪。①谋反罪。“谋反,谓谋危社稷。”[12]其实际上是预谋危害皇帝,谋划反对皇权和推翻封建国家政权的行为,因而居于“十恶”之首。盘踞山泽,揭竿而起,则认为是反。②谋大逆罪。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13]指谋划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宗庙是皇帝列祖列宗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和皇后的陵墓,宫阙是皇帝居住的宫院。“谋反”和“谋大逆”两个罪名常常并为一条加以规定。《唐律·贼盗》载:“诸谋反及大逆者当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依据这一规定,“谋反”和“谋大逆”同罪,但“谋大逆”只限于绞的死刑。[14]③谋叛罪。谋判指背叛原来的封建王朝,私通和投奔敌人的行为。“背”与“叛”字异义同。“谋叛”这一犯罪,仅次于“谋反”“谋大逆”。“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15]④其他涉及封建国家安全及皇帝权威的犯罪。在唐律中还有妖书妖言、隐匿谋反逆叛、诬告谋反逆叛、制造御用品有误、宿卫人员失职、祭祀不如法、盗毁大祀神物、上书误犯神讳、指斥乘舆、无人臣之礼、泄露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三)明、清时期的国家安全法

明朝时期,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罪名主要还是以“三谋”(谋反、谋大逆、谋叛)为重,由于这类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统治,严重动摇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因此,统治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非重罚不足以止奸。这一特点在明朝体现得尤为明显。明太祖朱元璋曾目睹了元代亡国,认识到“元政弛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16]因此,在明朝建国之后,“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就成为明代立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为原则制定和颁布了《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为了吸取元朝昏乱,法度不行致天下大乱的教训,明朝以“猛”治国,刑罚极其残酷,规定了诸如凌迟、诛族、剥皮、弃市、阉割为奴等酷刑。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明律与唐律相比,处刑都普遍加重。如“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处以斩刑,十六岁以上的父子处以绞刑,其他亲属可不处死刑。明律则规定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斩刑。

清朝时期,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罪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种类:①反逆罪。谋反是指不利于国,谋大逆是指不利于君。该罪仍被明朝、清朝列为十恶大罪之首,凡其谋者主犯、从犯,已行、未行均凌迟处死;正犯的祖父、父、子孙、兄弟、同居之人(不论同姓、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是否析产、户籍之异同,也不论笃疾废疾,男年十六以上皆斩,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之妻妾均入宫为奴,财产入宫。总的来说,对反逆罪的处刑,明重于唐,清重于明。②奸党罪。具体包括下列三种罪名:一是执左道乱朝政罪。内侍官挟私“嫉贤妒能”,借皇帝忌讳之事或人主之隐私,激怒其感情以达杀人之目的;对罪该处死的官员、大臣等掩盖事实,捏造情节,“巧言进谏”,以求免死者,均处斩刑。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则不分首从,皆斩。二是交结近侍官员罪。法律禁止内官及内侍人员与外官相互勾结,违反以致泄露朝廷机密者,皆斩。三是上言大臣德政罪。衙门官吏、平民上书皇帝,赞扬大臣“善政美德”,均按奸党论罪。《大清律例》中涉及危害国家政权及皇室安全的犯罪,还有侵犯帝室罪、泄露军情大事罪、私越冒渡关津罪等。[17]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的雏形是《大清新刑律》,刑律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外患罪、妨碍国交罪、泄露机务罪等。自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开始与普通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相剥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