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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维护海外利益安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海外利益高速发展期正值全球经济下行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构建了有利于保护自身海外利益的国际制度,获得了制度性权力。大量存在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定也是保护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我国海外利益安全,2004年商务部提出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对涉及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问题,通过高层互访、政府磋商等外交渠道沟通解决。

重要性:维护海外利益安全

随着近年来我国“走出去”倡议的实施,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及其他经济利益不断增大,带动海外经商、旅游、留学的中国公民数量也与日俱增,我国在海外的总体利益不断扩大、类型增加、范围扩展。但国际社会总体安全形势并不稳定,国家政局不稳、地区冲突和国际恐怖主义等不稳定的因素增多,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时有发生,针对我国海外利益的无理限制也日渐增多,我国海外利益面临的安全风险有所上升,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任务十分艰巨。

1.政治风险。国内外发生的各种危险性和破坏性政治事件都会给中国海外投资和国际商业活动造成风险和损失,这些事件包括战争、革命、政变、征收、货币贬值交易管制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局不稳的情况多见,在政府发生政治动荡或者政党更迭的情况下,我国公民、组织和机构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以及国家在海外的利益可能受损,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例如,2014年墨西哥政府领导人更迭导致毁约我国高铁中标事件;2018年马尔代夫发生的军事政变影响我国海外利益。

2.安全风险。安全风险包括大国地缘竞争、地区争端和冲突、恐怖主义、海盗、跨国犯罪、自然灾害等方面。地缘政治方面,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海外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开采等海外利益迅猛增长,中国与传统海外投资大国之间的竞争日渐激烈。地区争端方面,我国与日本钓鱼岛之争和东海专属经济区之争、与部分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南海争端等,严重影响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合作,甚至影响我国的海外形象和在该地区的其他经济活动。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地区争端也会对我国海外利益造成损害,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的边界争端和共享水资源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对我国的海外投资项目存在安全威胁。

3.经济风险。我国海外利益高速发展期正值全球经济下行期。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世界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经济持续低迷,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表现也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中国海外经济拓展和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环境。另外,我国海外投资的行业集中在采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存在投入大、周期长和回报率低的特点,很可能出现毁约、搁置等风险。

4.社会风险。由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西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和平崛起充满戒心,在一些场合甚至攻击我国和平崛起,称之为“中国威胁”,甚至被推至“新殖民主义说”。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海外利益在东道国社会中的认同度和发展受到制约。某些地区,由于语言文化宗教等原因,当地社会民众对中国企业中国人的行为产生认知偏差,甚至发展成为对中国投资企业的误解和抵制,不利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和国家形象的维护。(www.xing528.com)

现行国际体系是英国、美国等海外利益大国主导建立起来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现行国际组织及其构建的国际法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考虑并体现了这些国家保护海外利益的诉求。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官方和半官方的国际组织。涉及保护海外利益的外交国际条约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使团公约》等;国际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条约有《巴黎宣言》《阿克拉行动议程》和《釜山宣言》等;人权国际条约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经贸投资国际条约有《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的国际条约有《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继承财产方面的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构建了有利于保护自身海外利益的国际制度,获得了制度性权力。

大量存在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定也是保护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普遍存在于各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军事合作和军事基地条约、国际反恐警务合作、司法互助条约等。

我国海外利益出现与改革开放程度逐步深入关系密切,是“引进来”到“走出去”的必然选择,是改革开放的中国成为“世界之中国”的必然。1992年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走出去”战略初现端倪。其后我国不断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战略继续转型。2013年,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适时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战略迎来了新的契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的设立为“走出去”倡议的落实创造了现实条件。

为确保我国海外利益安全,2004年商务部提出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对涉及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问题,通过高层互访、政府磋商等外交渠道沟通解决。2008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条例对保护我国海外员工安全作了详尽规定,明确企业是我国公民海外人身安全负责主体。201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失效),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2014年11月1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以部门法令的形式对对外援助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2018年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开始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包括房地产、酒店、娱乐业等6个行业和形式受到限制。总体而言,目前中国有意识地在涉外法律中逐步发展相关海外利益保护立法工作,但由于起步较晚,还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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