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106万元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100万元的公司债券,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债券系3年期,按年付息,票面年利率为10%,该公司对债券的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如果发生减值迹象的,在期末对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在对以上业务进行处理过程中,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风险点
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上如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对此,税法规定不承认实际利率法,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不属于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终止确认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税法上按计税基础扣除,两者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等明细账,对于会计处理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是否已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一条。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www.xing528.com)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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