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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存在着对应关系,即承揽人的权利就是定作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就是定作人的权利。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的义务(www.xing528.com)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需要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的,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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