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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研究:我国模式选择及其原因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保留举证时限制度的前提下,则需要考虑对证据失权采取何种模式。在两种证据失权模式中,我国立法似乎倾向于第二种模式,这点从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将逾期证据是否失权的效力完全交由了审理法官来决定,由审理法官根据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存在过错或故意作出判断,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逾期证据的采纳规则。这种模式应当说是可取的,也是从我国国情,特别是司法国情出发的必然选择。

举证时限制度研究:我国模式选择及其原因

在保留举证时限制度的前提下,则需要考虑对证据失权采取何种模式。从域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美国、法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证据失权,在一定程序和制度的保障之下,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不再允许提出新的证据或攻击防御方法。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则是另外一种模式,它们对证据的失权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产生失权效果的最终决定权由审理法官依其自由心证来完成。

在两种证据失权模式中,我国立法似乎倾向于第二种模式,这点从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将逾期证据是否失权的效力完全交由了审理法官来决定,由审理法官根据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存在过错或故意作出判断,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逾期证据的采纳规则。这种模式应当说是可取的,也是从我国国情,特别是司法国情出发的必然选择。

司法国情是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影响司法的社会发展阶段性、传统司法文化、民众的司法观念和需求、司法国际环境司法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司法职业化水平等要素构成的条件和状况。司法国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需求要素;二是司法的供给要素。司法国情是影响司法模式的基础性因素。[2]一个国家的司法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司法改革进程与取向。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和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各种现实状况,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证据制度包括举证时限制度的构建。我国建国之初至民事诉讼法试行期间,完全仿效苏联建立起了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在民事审判中实行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一切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既是法院的义务,也是法院的责任。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更谈不上限制举证的期限,这与当时整个社会缺乏法治意识,当事人诉讼能力低,社会对司法公正主要定位于结果公正的司法国情有关;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取证职权为证据制度改革方向,体现了实体公正基础上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符合我国法治发展与群众诉讼能力提高的基本司法国情;本世纪初《证据规定》进一步强调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设置了一系列新的程序规则,其中有些规则得以顺利实施,而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规则等则遇到巨大阻力或产生严重困惑。要完善举证时限制度,乃至修订好民事诉讼法,都应当深入分析当前司法国情中的各种因素。[3]

在不同的国情环境下,人们法治观念的差异,决定了相同的审判方式和诉讼规则在不同的司法环境中被接受和遵守程度的不同,并产生不同的司法效果。举证时限制度体现着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其有效执行依赖于群众的接受,与司法审判人员的认可。而群众的接受是以其在法治观念上对该制度的认同为前提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没有程序和程序正义的观念,民众普遍性的朴素司法观念中,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彻底查清纠纷涉及的客观事实,还当事人以公正的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显得格格不入,如果实施严格举证时限制度模式,是很难被我国民众所接受的,这也是我国《证据规定》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www.xing528.com)

除此以外,我国是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东西差距、城乡差距明显。城乡经济二元结构是我国历史遗留下来的现实问题,它导致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巨大差异。偏远乡村社会居民的经济收入普遍不高,诉讼能力较弱,证据收集能力不足,对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调查的期待较高,而对程序规则的遵守较差。乡村司法的价值目标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实现法律哲学中的正义。解决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乡村社会通行的“情理”,“只有合乎情理,村民才会接受”。[4]法官在乡村司法过程中对于具体程序规则的执行,需要针对地方的特殊情况,保持个案中的特殊正义,以维护乡村社会地方性的秩序需要和满足乡村社会居民复杂观念的公正需求。因而,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是没有市场的,其不符合村民所认可“情理”,他们在诉讼中追求的是最基本的“理”,而非“法”的规定,严格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会导致民众对司法的失望感与不信任感。

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来看,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举证完毕,使法院做好庭前审理准备工作,便于法院在一次开庭审理中查清案件事实,不致因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而重复开庭。同时该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阻止当事人证据突袭,还能在较短的审理期限中确保及时结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这对推动当事人有序举证,确保诉讼稳步前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诉讼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对公正的损害,甚至适当的效率提高还可以促进公正的实现,只是需要在效率和公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切入点,[5]该切入点的寻找即是配套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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