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防御性地位与国际法理论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防御性地位与国际法理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御性地位论是在批判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产生的。可见,防御性地位论认为,即便解决了合作的欺诈问题,仍然得面对更具不确定性的相对收益问题。对于制度主义的这种严格解释,防御性地位论并不接受,该说放宽了对国家关注相对收益原因的解释,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追求的不仅是安全和生存,还包括独立和自主。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防御性地位与国际法理论

相对收益是新现实主义学派笃守的一个核心概念。早在新现实主义的开派之作——《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华尔兹就已提出,“当面对为共同利益而开展合作的机会时,感到不安全的国家必须要询问将如何对收益进行分配。它们必须要问的并非‘我们双方都能获益吗’,而是‘谁将获益更多’。例如,如果某一收益被按照2∶1的比例加以分配,一国就可能利用不均衡的所得,来实行一项意图伤害或毁灭他国的政策。只要每一方都担心对方会利用其增加的能力,那么即便在双方都能获得丰厚的绝对收益时,这一前景也不能促使它们进行合作”。[43]在沃尔兹的这段经典性论述中,实际上提出了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两个概念,并认为相对收益问题必将给合作带来障碍。对于相对收益问题,沃尔兹虽早已论及,但真正将之发扬光大者当首推美国学者格里科坚持的“防御性地位论”。格里科主张,因为合作存在相对收益问题,而相对收益分配不均衡会导致合作双方在国际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变化;而在无政府状态下,这种地位的变化最终又会给相对收益分配不利的一方带来安全威胁。因此,该方会拒绝开展合作或不愿继续进行合作。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形成和存续就存在问题。

1.相对收益理论运用的原理

国际关系理论中,制度主义与新现实主义论争的一个焦点是,前者强调国际合作的绝对收益,后者则关注相对收益问题。所谓的“绝对收益”,是指一国只追求自己收益的最大化,而不考虑他国收益的大小,即两国间收益的差距。与之相对的是“相对收益”的概念,意为一国不但关注自己合作收益的多少,而且关注他国收益的大小,即关注两国间收益分配的差距。当一国可从合作中获得很大的收益时,按照绝对收益理论,该国就会选择合作。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国可从该合作中获得比本国更大的收益,那么,按照相对收益理论,该国仍可能会放弃合作。假设X合作政策能给A国带来20个单位的经济收益,而Y合作政策带来的经济收益只有10个单位,那么按照绝对收益理论,A国将会选择X合作政策,这是新古典主义贸易理论的逻辑。又假设X合作政策能给A国带来20个单位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会给B国带来40个单位的经济收益;而Y合作政策给A国带来的经济收益是10个单位,但给B国带来的只有5个单位的经济收益,那么,按照相对收益理论,A国可能会选择Y合作政策。

防御性地位论是在批判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产生的。[44]制度主义把国家看作是“理性的个体主义者”,其只关心本国的福利,目的是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国际合作能使本国取得绝对收益,就会加以促进;而不问合作的对手是否获益、获益多少以及他们的获益多于还是少于本国;亦即,各国的偏好是稳定的和持续的,其效用是相互独立的,与其他国家的效用没有联系,不会因其他国家的获益或受损而改变自己的效用。然而,各国间的合作往往是一个“囚徒困境”模式的博弈过程,为了求得本国获益的最大化,一国可能会选择欺诈对方的策略。于是,欺诈问题便成为阻却国家之间合作的主要障碍;而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恰恰意味着缺乏一个中央权威来制定规则和建立实施机制来保证各国承诺的兑现。既然如此,各国可自主选择合作,还是欺诈;如不选择合作,只是失去一个共同获益的机会而已。但为了实现共同获益,各国需要建立国际制度以防止欺诈。

相反,格里科的防御性地位论关注国际体系的“结构层次”(国际权力分配状况),把国家视为“防御性地位主义者”,认为福利不是国家的主要利益;生存和独立才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不仅仅意味着缺乏一个能保证各国承诺实现的权威,对其更重要的理解是没有超级权威来阻止他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来控制乃至毁灭本国。为此,国家并非一个可选择合作或欺诈的自由行动者,而是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才能生存和保持独立。具言之,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和独立,各国只能以自助的方式,维持本国对其他国家的相对实力优势;反过来说,就是要阻止其他国家实现对本国的相对实力优势。由此,即便国际合作能给各国带来绝对收益,但各国仍会担心本国获利偏少而他国获利偏多,从而造成他国的相对实力增强,使本国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朝着不利的方向变化;而且收益在各国间的长期性不均衡分配,最终会带来累积性后果,有朝一日将出现巨大的差距,使得那些总体收益较小的国家产生不安全感。在国际关系中,今天的朋友可能明天就是敌人,合作虽有绝对收益,但在相对收益对本国不利的情况下,一国如果仍然选择合作,那么,其结果只能是:合作使今天的朋友获益更多,而今天的朋友可能成为明天更为危险的敌人。这样的合作显然将危及自己的生存和独立。

可见,防御性地位论认为,即便解决了合作的欺诈问题,仍然得面对更具不确定性的相对收益问题。正因为相对收益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合作很难实现,也很难维持,且更依赖国家的权力。

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认为,新现实主义对相对收益的强调,是担心本国与他国实力差距的拉大,以致最终威胁本国的安全。因此,相对获益理论最多只适用于军事和安全等“高级政治”领域;而在经济、环保等“低级政治”领域,相对收益的差距并不会直接造成他国的军事优势,进而威胁本国的生存。由此,在这些领域,各国更关心的是绝对收益,而非相对收益,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律制度)更容易生成。对于制度主义的这种严格解释,防御性地位论并不接受,该说放宽了对国家关注相对收益原因的解释,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追求的不仅是安全和生存,还包括独立和自主。在相互竞争的无政府环境中,各国需要保有一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这种自助的需要,必然导致各国对独立与自主之价值的尊奉,以防止自身过度依赖他国,否则,会对本国的安全构成威胁。[45]为此,哪怕在经济、环保等“低级政治”领域,相对收益的分配不直接关乎国家的生存和安全,但仍会影响国家的独立和自主,何况他国可能会将这些领域的合作优势转化为安全领域的支配和控制地位。因而,“低级政治”领域的相对收益问题同样可成为合作的障碍。要言之,防御性地位论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军事和安全等“高级政治”领域,而且及于经济、环保等“低级政治”领域。

2.相对收益理论运用的限度

需要指出的是,防御性地位论强调相对收益的重要性,并非像进攻性现实主义那样,无限制地追求对他国比较优势的最大化,其获得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只在于实现与其他国家收益差距的最小化,即更关注这样的危险:因为相对收益有利于他国,由此而出现更为有力的潜在对手。其实,收益分配对一国越有利,越容易加大该国对他国的依赖,因为一旦他国退出合作,其所受的损失也会越大。可见,从本质上看,防御性地位论是“防御性”的,而不是“进攻性”的,这就意味着,在防御性地位论中,国际制度和国际法仍有一定的存在空间。

防御性地位论认为,国家对相对利益的敏感度也是随着具体情形的变化而变化的;换言之,在不同的情形下,相对收益原理起作用的大小程度也是不同的:

第一,当对方是本国长期的盟友而非长期的对手时,在相对利益的分配中,己方适度“让利”给对方,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当各方面临共同的敌人之现实危险时,相对收益的分配向盟国倾斜,使得盟国的力量获得增长,则往往是本国所乐见的。

第三,如为短期的合作安排,哪怕发现相对收益分配对本国不利,也不会是累积性的,不会对本国造成持续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一国对相对收益失衡的担心程度就会低于长期合作安排。[46]

第四,如为经济福利事务,而非安全事务,则国家对相对收益的计较程度就会下降。(www.xing528.com)

第五,当国家的相对权力优势在上升而非下降时,哪怕相对收益分配对本国有所不利,也是可以接受的。

第六,非常强大的国家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在乎一些具体领域相对收益的损失,因为这样的损失尚不足以影响其权力优势。而小国可能会认为,无论相对收益分配如何有利于本国,均无法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持安全,因此,其会更看重绝对利益,而非相对利益。相反,中等程度国家对相对收益的分配最为敏感,因为他们担心相对收益降低会使自己沦为弱国,被强国所控制。

第七,如果某一领域的收益不易转化为本国的能力以及本国在某一领域的能力不易转化为在另一领域的能力,那么,国家对相对收益分配的关注程度就会下降。

第八,各国之间收益差距越小,相对收益问题受到的关注程度也越低。

第九,当合作的参与方增多时,相对收益分配有利国家的过高收益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所抵消。由此,对收益分配差距过大的担心会减少;在合作参与方不止两个国家的情况下,一国因对相对收益不满拒绝参加合作,就损失了获益的机会,而其他国家却能从合作获益,那么,该国就会与其他国家形成收益差距。鉴此,该国将不得不放弃对相对收益的争执而选择参加合作。

第十,当一国得到的绝对收益额非常之大时,会减少该国对相对收益的关注。

在上述各种情形下,因相对收益问题重要性的降低,其对国家之间合作的阻碍作用变小,由此,国际制度建立和存续的可能性也将相应地加大。同时,承认上述情形下各国对相对收益敏感度的降低,说明防御性地位论并非将对该问题的理解绝对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其与强调合作之绝对收益的制度主义的对立,往往被夸大了。[47]

当代,国际法在经济、环保等“低级政治”领域远比在军事、安全等“高级政治”领域发达,依防御性地位论分析,其原因可能是,相对收益问题在“低级政治”领域受关注的程度要低于“高级政治”领域。此外,现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多边条约,因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数量众多,各缔约国自然不会过于担心相对收益的问题。

然而,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国际法的创制和遵守可以忽视相对收益问题。即便一国在开始合作时只重视短期的绝对收益,当该国与他国之间的收益差距如果长期存在,就会使得该国产生与相对收益问题一样的担忧。[48]另者,国际法律制度比之一般国际制度的稳定性更高,可存续性也更长,这意味着国际法律制度下相对收益差距的累计性效果会大于一般国际制度,由此,更容易转化为一国对相对收益问题的担忧。

当然,防御性地位论是一种说明相对收益如何阻碍国际法律制度产生的一种理论,但从另一方面来理解,该理论也暗含着在特定条件下相对收益问题不会成为合作障碍的原理。由此可见,防御性地位论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消极合作理论,也可以说是一种有条件承认合作的理论。根据该理论,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国际合作仍能发生,这些特定的前提条件有二:[49]

第一,各国确定的相对收益安排比例不会改变国际权力分配的现状,由此,就不会使各国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发生变化。哪怕初始时相对收益的安排不能令各方满意,但是只要事后做出调整和改正,合作照样可以持续;反之,即使达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相对收益之初始安排,但适应日后变化的机制仍然必不可少。为此,防御性地位论认为,国际法对各国法律义务的设定应在刚性和弹性之间保持平衡:一方面,一国需要对他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作出明确和清楚的保证,以防履约过程中出现欺诈;然则,另一方面,一国又会担心一旦履约造成对本国收益分配不利的差距或其他不利于本国的发展,此时,应允许该国修改、中止乃至终止本国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例如,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在加强贸易自由化纪律的同时,也需要设置各种例外条款,此类逃避机制可从防御性地位论中找到依据。同理,国际法律制度应设立定期评审和重新谈判的机制,以便反映各国适应变化以调整相对收益分配安排的需要。例如,关贸总协定发动新回合谈判的制度和定期的贸易评审制度,就反映了这样的机理。

第二,有时,相对收益问题阻碍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或造成国际法律制度的崩溃,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此时,该方会通过附带协议给对方以补偿,以维持对方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既有位置,确保合作的进行。这种情形与霸权稳定论下“盟主博弈”的有关原理是一致的。

但是,防御性地位论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国际合作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要得到践行,并非易事;也就是说,国际法律制度得以生成和存续的这两种特定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成就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