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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法院对《国际私法》案例的地域管辖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前述规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综上所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第一审案件享有法定管辖权。本案中的法律选择协议采取了书面形式,因此该法律选择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并作出相应判决。

深圳市人民法院对《国际私法》案例的地域管辖权

案情简介:我国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 (甲国公民A)和其秘书 (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书面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B价值3000万美元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年,并且在十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书面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该条款,对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主义,即自然人为被告时,只要该被告在我国设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本案中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在深圳工作三年以上,依我国法律可认定其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在深圳,由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因此深圳人民法院依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订立地、履行地或者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和诉讼标的物 (戒指)都在深圳,因此深圳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享有法定管辖权。根据前述规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

依据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第一审案件应当由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等特定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涉外合同纠纷,依法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深圳市属于经济特区,因此依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第一审案件享有法定管辖权。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选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该法律选择协议的准据法是何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该条明文规定了当事人自治原则。本案属于涉外赠与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了甲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该法律选择符合《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此是合法的法律选择。

关于法律选择效力的认定,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文规定。西方国家国际私法理论一般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在性质上是一个以法律选择本身为内容的合同,称之为“法律选择合同”。关于适用何国法律判断法律选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各国立法和实践不尽一致,主要有下述三种解决办法:

(1)适用法院地法,即法律选择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意思表示,均由法院地法决定;

(2)适用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

(3)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决定法律选择合同本身的成立和效力,欧洲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方案。

本案中法院地在深圳,合同订立地在深圳,合同履行地在深圳,违约行为发生地也在深圳,当事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深圳,因此无论依据法院地法原则还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合同的准据法都是中国法。如果依据上述第三种理论,则本案中对于法律选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甲国法。由于本案案情没有提供甲国法关于法律选择合同成立和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视为甲国法中的相应内容无法查明。依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0条,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也应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法律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依我国合同法,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一致选择甲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法律选择合同已经合法成立。(www.xing528.com)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方面,本案中当事人以明示方式选择了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符合《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规定,该方式合法有效。

法律选择的形式问题和法律选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一样,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了甲国法,但甲国法关于法律选择合同形式的规定无法查明,依据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认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选择均为有效。本案中的法律选择协议采取了书面形式,因此该法律选择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

法律选择的时间方面,本案中当事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即选择了法律,完全符合《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第1款的要求。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国家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甲国法符合《法律适用法》第41条对所选择法律的范围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确定法律选择合同的效力。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选择意思表示真实,在形式、方式、内容以及选择法律的时间和范围方面均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选择协议合法有效。

3.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中法律选择合同有效,法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甲国法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甲国法认为限制婚姻自由的合同有效,即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适用该法的结果将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我国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适用甲国法判决案件会对我国的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本案当事人双方经常居住地都在我国,案件与我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法院应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甲国法的适用。法院排除甲国法的适用之后,应适用我国法律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

4.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并作出相应判决。由于该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其中关于“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的合同条款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条款因违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关于“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的合同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为一方面赠与合同本身依我国法律并不要求受赠与方支付某种对价;另一方面B在限制其结婚的合同条款无效后仍然承担10年内不得离开公司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仍然是公平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除了关于“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的合同条款之外,当事人关于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关于“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关于戒指所有权归属问题,依《法律适用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本案中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律。因戒指在中国,戒指所有权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因赠与合同 (除了一个条款之外)合法有效,赠与物已经交付,因此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于交付时起转移于B,故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应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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