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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精神病罪犯教育矫治要点与措施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病罪犯在此也是适用的,各阶段精神病罪犯的教育矫治工作都有其要点,需要针对不同的阶段开展不同的教育矫治。而对那些不思悔改、恶习较深的精神病罪犯,应该考虑对他们采取与其认识和行为表现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在教育矫治上还要在个别谈话上下功夫,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情

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精神病罪犯教育矫治要点与措施

精神病罪犯虽然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在监狱拘禁关押的情境下,其心理特征也同样明显,最显著的特征莫过于其从入监到出监的各阶段的心理行为变化。监狱学理论对一般罪犯研究中,也常将罪犯按在狱内服刑所处阶段划分为服刑初期、中期、末期三个部分。精神病罪犯在此也是适用的,各阶段精神病罪犯的教育矫治工作都有其要点,需要针对不同的阶段开展不同的教育矫治。

1.服刑初期阶段

精神病罪犯服刑初期,是指其投入监狱服刑半年到一年左右的一个阶段(曾有过一定服刑改造经历的精神病罪犯则不在此列,其情况与初次入监的有较大不同,部分罪犯可能只经过数周时间就直接进入服刑中期阶段)。入监初期,精神病罪犯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铁门铁窗的拘禁性环境对正常罪犯的心理会造成深刻的影响,更别说对心理精神状态本已十分脆弱的精神病罪犯了。入监初期的精神病罪犯主要是因为对于监狱环境的不适应产生各种反应,主要表现为对严格的监管纪律、对强制的监护医疗、对自己所处的绝对服从地位等的不适。

教育矫治措施:罪犯服刑初期是一个社会人向监狱人或服刑人转变的开始,罪犯在初次面临监狱环境时形成的认识将对其今后的服刑乃至释放后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在心理上形成“首因效应”。所以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科学、系统而有效的措施开展教育矫治工作,更多地施加正向作用,给以关怀,对其服刑生活提出良好的规划和指导,令其把握服刑的方向。此阶段精神病罪犯主要以消极的心理和不稳定的行为模式为主,在服刑生活、医疗劳动中容易与他犯发生争执或打架,更为严重的是,服刑初期的精神病罪犯也会因为极度消沉而选择自杀、自伤自残来解决现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因此,对服刑初期应该较中期、末期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精神病罪犯在入监初期,病情相对还不稳定,往往处于精神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发作间歇期,入监前如没有系统严格的治疗,相应的药物控制还很薄弱,此阶段需要监狱干警抓住时机开展好各项教育及心理疏导工作。要注重规范意识、在刑意识的培养,使服刑初期的精神病罪犯体会到刑罚的严厉性和严肃性,一方面通过严格管理教育的方式革除部分服刑初期精神病罪犯的恶习,晓以利害,令这部分罪犯不敢逾越监狱相关制度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监狱严明的纪律、严格的制度规范、公正的执法所形成的规则体系使服刑初期罪犯培养制度规范下的遵守服从的良好意识,使遵守规则、制度的意识得以保持,为今后教育矫治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针对服刑初期的焦虑、孤独、苦闷等悲观心理,由主管干警及时做好个别性的强化教育,主要有个别谈话、心理疏导等,指导的重点要放在解决罪犯由于社会地位的变迁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感,鼓励罪犯正视现实,勇敢面对困难,引导他们以减刑、假释等远期目标解决矛盾;从初入监的第一刻起就进行有效的教育谈话,根据事先搜集的资料和实际观察情况,核实有关信息并对未掌握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对其自知力有无、认罪悔罪的态度、家庭社会关系情况做细致问询。干警作为家庭、监狱与社会的桥梁身份,帮助精神病罪犯取得和家人的联系并舒缓压力、指明方向,使初入监精神病罪犯对监狱干警产生信任。此阶段主要要在有效的观护基础上开展变化不大、固定场所环境的教育矫治活动,在严密防范突发事件的同时开展具体教育矫治活动,如选择聆听舒缓的音乐、简单的活动或体操、适时的心理疏导等。

2.服刑中期阶段

精神病罪犯经过半年到一年的改造生活,基本都能适应现有的监狱改造生活,大部分罪犯心理上趋于稳定,除极个别精神病罪犯外,病情都得到有效控制,处于精神疾病的慢性稳定期。其主要心理特征为:有明确的改造目标或行动方向(当然包括好坏两个方面的目标),情绪上比较稳定,处于比较自觉地改造阶段,以积极适应为主,消极适应为次。这个阶段是精神病罪犯改造的关键期、稳定期。大多数精神病罪犯将长期处在此阶段,主要表现为精神症状完全消失或残留有部分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或部分阴性症状如思维贫乏、情感淡漠、生活懒散等,个人生活能处理,能正常参加或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需长期服药和参加各种类型的康复治疗。

具体来说,这一阶段的精神病罪犯在心理状态上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形成一定的监狱人格,即罪犯在长期服刑生活中所造成的消极适应现象,在部分精神病罪犯中也有可能出现双重人格的变异:一方面屈从。由于长期被强制监管改造,罪犯逐渐掩饰或失去了原有的个性,一切都听命于人,降低自己的身价,谨小慎微、唯唯诺诺,对管教干警和其他犯人百依百顺。另一方面在私底下却对精神病罪犯中的弱者百般欺凌、侮辱,更甚者还私下对管教干警的管理发泄怒气,有较大的抵触情绪。也有部分罪犯会出现矛盾冲突与反复心理,即经过服刑初期的教育改造后,罪犯会有不同程度良性的转化,但这时的转化是不很稳定的,极易受到主客观因素刺激或左右,产生矛盾冲突。而当心理防线被不良思想观念突破后,改造就会出现反复、倒退等现象。这段时间重要的是要下大力气加强教育引导,促使其向良性方面发展,直到其思想基本稳定下来。部分精神病罪犯由于长期的服刑生活也会产生混改造心理。由于改造进入中期,对环境和人都已颇为熟悉了,所以会有不思进取的现象发生,这在长刑期罪犯中尤为明显。他们认为,表现好坏与否跟自己关系不大,何必费尽心思去劳动改造呢?而一部分罪犯则向另一面发展,缺乏主动性,行为上比较死板、机械,无积极主动的表现,很少发表建议和见解,埋头劳动或做自己的事情。

对服刑中期的精神病罪犯来说,干警的空洞说教已经成了老生常谈,单纯的谈话教育往往收效不大,干警要善于发现问题,采用“问题导向”的教育矫治,利用视频监控、音频监听、其他罪犯的反映来立体分析此类精神病罪犯的实际改造情况,针对不良情况实施教育和矫治。利用各种契机改造精神病罪犯、革除精神病罪犯旧有的犯罪心理惯性和对犯罪判刑的侥幸心理,加强其自身的改造自觉性,通过法制道德等教育、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罪错,产生改造的愿望,由“要我改”向“我要改”转变。而对那些不思悔改、恶习较深的精神病罪犯,应该考虑对他们采取与其认识和行为表现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在教育矫治上还要在个别谈话上下功夫,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纾解其心理防范,及时针对情况实施针对性教育、矫治,以行为疗法、心理团训等不同方式对相应问题给予逐个解决。(www.xing528.com)

3.服刑末期阶段

精神病罪犯刑释前半年或一年,是服刑的末期阶段。这一时期罪犯心理主要表现为兴奋不安,情绪不稳定且较复杂。有学者认为出监前这段时间为不安定期,是服刑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时期。[33]

服刑末期阶段精神病罪犯主要心理表现为强烈的归属心理,一般会表现为很兴奋,往往彻夜难眠,激动不已。此种表现,对一般正常人影响不大,但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来说却有着较恶劣的影响,可能会造成原本控制良好的精神疾病出现复发或加重,部分心境障碍和应激障碍类型的精神病罪犯甚至会因情绪控制原因发生狱内违纪和“三防”安全事故,所以必须对此阶段的精神病罪犯加以密切关注,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对前期矫治效果不良的精神病罪犯继续做好最后的努力,或者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和对医生家属的依从性教育,防止释放后发生不良情况。同时,临近释放,精神病罪犯还容易产生自卑忧虑心理。作为曾经的罪犯和被歧视的精神病患者,在狱内的精神病罪犯集中收押的区域内,身旁都是和自身差不多的精神病罪犯,规律性地服刑生活和统一安排,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自我存在感。担心释放后社会的偏见和可能会遭到的歧视,在邻居朋友面前抬不起头,产生将来回归社会后生存和发展的担忧,也有部分精神病罪犯会有自我放松心理、贪图享受、放松改造,作出违纪行为。

考虑到服刑末期心理的变化主要是围绕回归释放产生的,教育矫治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情景模拟、心理疏导、防范激励、职业教育、社会帮教、家庭关心等,尤其要注意对恶习得以改正的罪犯以鼓励为主,避免其他罪犯的不良心理影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环境使这部分精神病罪犯相对于其他阶段罪犯适度分离,对条件符合的服刑末期精神病罪犯建立较为宽松的关押管理环境,尽力与正常社会生活接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强化精神病罪犯释放前政策法律指导、生活学习指导、劳动指导、思想观念指导等,最重要的是建立起精神病罪犯对于自身精神疾病的知病防病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配合医生做好治疗,接受帮教机构和家属的建议意见,最终,使精神病罪犯能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有充分的信心去面对家庭和社会,适应回归之路,增强自制力,树立重回社会的信心。

对于分级、分类、分段三个层面的判断选择上,笔者认为,因为精神病罪犯的类型因素相对比较稳定、所处阶段的判断也较为容易,且级别的变化多而衡量确定较为困难[34],所以在具体选择的优先顺序上分级、分阶段、分类依次递减。但分级、分类、分段的教育矫治又是一个通融、交互,又有所侧重的系统。总的来说,要对三个因素进行通盘考虑、辩证看待。其中,分级教育矫治是监狱实现监管安全的前提;分类是实施类型化教育矫治的重要方面;分段教育矫治则是做好出入监衔接,体现教育矫治效能和监狱改造价值的关键。分级别、分类型、分阶段的教育矫治构成一个立体、动态、全方位的“三分”(简称CTS模式)教育矫治体系。从精神病罪犯的个体角度来看,具体的精神病罪犯所处的分级分类分段(CTS)位置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状况更类似于一个由三个维度因素构成的交叉、立体的可变结构。在现阶段没有更好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前,只有依靠经验主义的人力模式进行权衡,也就是在三个维度进行数据测量的基础上,加入直接管理的监狱民警的判断,确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个体精神病罪犯的具体位置,进而选择适宜的教育矫治措施,对精神病罪犯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表4 实验组教育矫治项目试点情况分析

表4概括了不同级别、类型、阶段可以采取的教育矫治项目和措施,但在具体对精神病罪犯实施教育矫治的选择问题上,还必须权衡考虑。在三分模式的具体开展和实施上,还需要结合小组和专业职能科室和部门进行,根据不同精神病罪犯个体需求和总体成本效益选择具体的教育矫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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