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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罪犯教育自知力的分析—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审视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发现,罪犯对于此类工作的抵触程度是较大的。老病残罪犯对于“四保”的抵触心理略低于正常犯,但考虑到老病残犯从事其他工作难度更大,因此,这种程度的差异仍然不能让人满意。

基于罪犯教育自知力的分析—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审视

1.犯罪归因方面,对自身犯罪的原因存在自利性偏差,可能导致对教育的需求出现偏差

虽然确实有部分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外因性的、偶发性的以及不可控制性的,但根据现实情况,就总体而言,大多数罪犯的犯罪原因都是内因性的、持续性的以及可控的。从认知心理学角度,我们认可这种自利性的偏差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这种偏差却非常不利于罪犯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认知方式、情感、意识、行为等方面的缺陷。特别是老病残罪犯,由于其生理方面的相对弱势,更容易产生“社会不公”的想法,以及正是由于自身的老病残等原因,缺乏谋生技能和手段,才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其这种认知偏差较正常犯而言更为严重。由于本次问卷属于不记名性质,才有部分罪犯愿意表达自身真实的犯罪归因,但我们需要考虑到仍有部分罪犯的掩饰性更强,因此本研究的数据仍然可能是优于实际情况的。因此,鉴于这种认知偏差的存在,我们认为监狱在此类问题上的教育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加强主管民警层面的认罪悔罪教育。通过个案访谈发现,罪犯在此类问题上的真实想法可能会通过与他犯交流或者与主管民警深入谈话时流露。因此,主管民警在对承包监组内静态条件重新犯罪可能性高的罪犯,应通过同监舍罪犯侧面了解或进行深入的个别谈话后,结合其犯罪事实、成长经历等因素,判断其认罪悔罪程度。同时,即使当罪犯表露出了犯罪归因偏差,也不宜即时否定,而应通过认知行为理论、举例、辩论等纠正其不合理认知。当经过多次教育均无效时,建议转移监区或由监狱心理咨询师进行干预。

(2)加强认罪悔罪评估体系建设。通过个案访谈发现,目前认罪悔罪评估的成效仍偏重依靠监区级评估的力量。一方面,主管民警出于考虑监组稳定,缺乏开展主管民警级评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监狱级评估力量相对有限,无法大面积覆盖;同时,监区级评估力量又缺乏系统培训,往往依靠极个别的骨干力量开展,其也尚未达到专职的程度。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应强化认罪悔罪教育在监狱教育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更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的教育活动来帮助罪犯深刻认罪;另一方面加强对认罪悔罪评估三级(认罪级)与四级(初步认罪级)的甄别力度。特别是对于老病残罪犯,由于其计分考评压力相对较低,“混改造”的想法较为普遍,更应对其严格把握认罪悔罪评估三级的标准,从制度上防止主管民警以“息事宁人”的心态给予其认罪的评估结果。

2.就业愿景方面,对自身的就业缺陷及就业期望存在偏差,可能导致对教育的需求出现偏差

根据外部数据,有相当多的重新犯罪的罪犯在两次服刑之间都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显然,对他们来说,重新犯罪快速获利的暂时诱惑战胜了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长久展望,监狱方面之前的教育效果在社会浪淘泥沙俱下的冲击下不复存在。我们不能否认目前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存在一定偏差,但我们仍要反思,为什么我们没有替正在服刑的罪犯建立起一个牢固的心理“大坝”?

通过数据发现,多数罪犯有着出监后守法生活的计划,但这种计划往往是过于乐观的。相比于社会常模,更多的罪犯有着创业的想法或计划。这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社会对于刑释人员存在歧视的现象,使其较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罪犯群体中性格普遍外向、冲动,不愿受到约束,使其较难适应一般劳务加工性岗位(这也可能恰恰是导致其本次犯罪的原因),因此自己独立创业对其来说是较有诱惑力的想法。而从技术教育、出监教育以及罪犯自费购买书籍的情况中,也可以发现部分罪犯较关心创业相关的信息。但是,事实上根据数据,缺乏恒心、毅力以及创业客观条件支持的刑释人员,创业往往是较难以成功的。(www.xing528.com)

关于就业愿景的数据是对于自身就业不利因素的认知。我们发现这其中也存在着前文所述的自利性偏差,即罪犯往往认为客观因素会较大程度影响自己刑释后的就业,而事实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其实是主观因素。很多罪犯无法正视自己好逸恶劳、不愿吃苦耐劳的性格缺陷,可能导致其刑释后就业遇到障碍后,不能很好地反思自身的原因。

关于是否愿意从事“四保”工作(即保洁、保绿、保序、保安)。之所以选择此类工作进行单独设计提问,是因为根据就业中介部门的反馈信息,此类工作岗位是门槛较低,同时也是就业竞争较低的岗位,适合刑释人员特别是老病残刑释人员长期从事或至少作为过渡性的工作。调查发现,罪犯对于此类工作的抵触程度是较大的。老病残罪犯对于“四保”的抵触心理略低于正常犯,但考虑到老病残犯从事其他工作难度更大,因此,这种程度的差异仍然不能让人满意。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罪犯对于理想工作的预期、对于保障性工作的态度以及对于自身不利因素的忽视,均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罪犯在出监后回归社会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认为,监狱在此类问题上的教育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1)加强技能和出监教育适用性。现阶段的技能教育,至少在监狱局政策制定的层面,老病残罪犯是较被忽视的群体。一方面是因为历史上老病残罪犯从未如此之多,也从未如此集中关押;另一方面则是老病残罪犯本身较难以找到合适的技能教育项目。但作为集中关押老病残罪犯的功能性监狱,我们在引进项目时就应优先考虑低技术含量、低就业竞争、低或中等劳动强度的适合老病残罪犯从事的技能培训项目,以符合他们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和就业可能性,一方面结合他们的需求提供教育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打预防针”的方式,使他们对社会严峻就业形势有清醒而全面的认识,使罪犯在刑释后的过渡期内更理性地处理就业问题。

(2)加强劳动的教育性功能。即应强化在劳动生产中体现对罪犯的教育,特别是关于劳动精神的教育。对罪犯实行监禁刑的根本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把踏实改造、重返社会作为终极目标。同样地,要求罪犯劳动也不只是惩罚,改造、重返社会才是终极目标。据此,应更注重在劳动中改造罪犯的价值观、改变罪犯对于劳动的态度。对于集中关押的老病残罪犯,应从制度设计层面,融入劳动的教育理念,设定科学、统一的劳动制度标准,根据统一标准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地调整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同时,通过外在强化与内在强化协同作用,培养罪犯的劳动观念,即一方面运用行为主义的理论,以分阶段设定目标、正面强化和变比率强化为主、注重强化时效性、强化信息反馈的理念,合理设置劳动与劳动报酬及各类处遇(司法奖励、行政奖励、生活奖励等)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后的口头奖励、精神奖励,以及帮助罪犯内省等方式,使罪犯在劳动中由于获得成功的满足而增强劳动的成功感与自信心,从而增强劳动的内在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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