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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化:政府法治新时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活动逐步借鉴司法程序,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公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承认国家机关职能有必要的分工,但从来不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完全分离。依马克思的观点,行政与审判不是截然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可以相互渗透的。

行政行为司法化:政府法治新时代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活动逐步借鉴司法程序,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公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承认国家机关职能有必要的分工,但从来不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完全分离。依马克思的观点,行政与审判不是截然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可以相互渗透的。这几年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就是行政活动在程序上逐渐司法化,即吸收司法活动的某些特点,但又不违背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主动性、直接性、适应性、不间断性等)。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处罚形式一般需经过类似司法程序的传唤、讯问、取证程序,最后采取裁决形式,力图使行政处罚达到合法、公正及效能的目的。再如行政许可行为在许多领域已采取通过、收集证据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程序,最后作出是否许可的裁决。据此不少研究者认为行政裁决行为在我国有扩大化趋势,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概念正在融合起来,这种基于行政活动复杂化和司法程序公正性结合的基础上发生的司法化趋向如加以正确引导,对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独断专行,对保障公民权益都是有益的。

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中最具有意义的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原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决定,因此行政复议活动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行政活动与司法程序的相互融合。可以预见,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推动下,今后我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救济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化趋势必将得到加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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