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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程序制度,推动全社会法治观念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之前,必须进行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认真实施已有单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程序法意识尤为重要。只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就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进而迫使行政机关接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此一来,行政程序法法典化就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观念基础。因此,在追寻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忽视微观层面的制度实施显然是不明智的。

落实行政程序制度,推动全社会法治观念

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不可能指望其一蹴而就。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之前,必须进行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认真实施已有单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程序法意识尤为重要。回顾我国已经制定的数部单行行政程序法,不难发现,其中有很多浸润着现代正当程序理念的规定,如处罚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只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就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进而迫使行政机关接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道理很简单,一旦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活动的过程之中,就能够在真实的“场景”中得到民主的训练,从而积极表达自身或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能够使其真切地感受到来自行政系统之外的压力,从而认真听取相对方提出的意见和诉求,增强其行政决策或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事实上,行政程序的展开过程也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力量的相互博弈过程。在这一由行政程序预设的特定“舞台”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都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体验:前者体验到了一种新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施政方式,后者则通过参与和表达体验到了自身地位的明显变化。正是通过这种个案的日积月累,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才能够逐步得到改变直至最终被彻底根除,而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表达意识也才能够普遍得到增强。如此一来,行政程序法法典化就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观念基础。因此,在追寻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忽视微观层面的制度实施显然是不明智的。正如学者所言:“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是琐碎的‘小制度’合力构成的,仿佛滚滚长江是由无数支江细流汇聚而成。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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