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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的现实逻辑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视我国现实环境,我国医疗纠纷司法审判中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困境,有效发挥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的价值功能,对于走出困境有着莫大的现实意义。鉴于环境问题的主体不确定性、原因的复杂性和事实调查的专业性,通过专业化的途径妥善解决环境纠纷业已成为通认的选择。结合以上对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的困境分析,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所蕴含的价值功能恰好能够解决该现实难题。

我国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的现实逻辑

前已述及,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审判的专业化势必会成为解决现代纠纷的司法趋向,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就是很好的表征。目前我国三大诉讼并行不悖的诉讼格局已然不能适应这一趋势,尤其是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中,如果不能实现医疗纠纷的专业化解决,不仅会使医疗纠纷得不到科学解决,还会延长医疗纠纷的处理周期,增加各方主体的额外负担。审视我国现实环境,我国医疗纠纷司法审判中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困境,有效发挥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的价值功能,对于走出困境有着莫大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及其他领域内专业化纠纷解决的大胆尝试

1.其他领域专业化解决纠纷的探索

经济的发展催生出很多社会问题,长期粗放式的增长模式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一个现代性社会矛盾,环境问题以其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损害后果严重等特点俨然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难题,如何正确处理环境纠纷关乎社会的安定和人们的身心健康。鉴于环境问题的主体不确定性、原因的复杂性和事实调查的专业性,通过专业化的途径妥善解决环境纠纷业已成为通认的选择。

任何一个法治完备的社会,司法都是救济权利的最有效的保障,诉讼是最权威、最终极的纠纷解决机制,环境问题也不例外,针对环境纠纷的专业化解决,多个地方进行的司法机构改革让人看到希望之光。20 世纪80 年代末,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当地环保局的技术支持下,就曾经尝试过建立专业的环境法庭,专门解决环境纠纷诉讼案件;经过10 多年的摸索前进,2004年,大连市和晋州市正式成立了环保法庭。但是,囿于当时环保立法和政策的失位,使得这些专门法庭未能有效发挥案件审理作用,仅仅扮演了环境执法协助者角色。新时期,环境污染和破坏呈愈演愈烈之势,环保立法也相继出台到位,环保法庭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自2007 年以来,各地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这些大胆的尝试契合了审判专业化的发展规律,不仅为我国环境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注入了新鲜血液,还为其他领域内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的样本。

2.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的创新与试错

医疗纠纷之专业化解决的重要性已自不待言,设立专门的医疗审判机构的呼声已充斥了整个学界和实务界。例如,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眼科研究所所长姚克就曾经建议设立专门的医事法庭,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并且独立办案,还要实行有医学领域内专家学者参与构成的陪审团制度,以此来拓宽医疗纠纷的处理渠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院长刘明涛也有同样的感悟,认识到医事活动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近年来也居高不下,建立“专门的医事法庭,同时实行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制度,凡是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到医事法庭解决”。[30]

然而,有志之士的奔走呼吁鲜有落实,医疗纠纷的专业化解决仍然任重而道远。正如代表所言,建立专门的医事法庭并实行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高效之道,但是箴言并未落实的现实原因也是很复杂的。我国目前的医事立法还不完善,即使有专门的医事法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会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也制约了该探索的实践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还是要将其杂糅到司法改革的系统工程中。(www.xing528.com)

(二)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面临的现实困境

医疗卫生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一大要素,已被置于顶层设计的高度予以安排,诚然,医疗纠纷已经阻滞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衍生出一套解决医疗纠纷的特有机制,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但是实际效果与社会预期却相去甚远,仍然面临着很多现实困境。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增长速度快,相关案由种类繁多,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渐彰显。[31]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医疗纠纷极具复杂性,主审法官往往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使得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免会过度依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是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还存在很多缺漏,给医疗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设置了障碍。例如,在“二元化”的鉴定体制下,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现象严重,鉴定意见往往不一致,有损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权威性;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通常与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关联,这样的鉴定意见有损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公信力

第二,诉讼解决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增强了现实执行力的同时,还使案件判决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从心理上讲,在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阴影下,患者对医务人员具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感,医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也会有防御性医疗的倾向,医患双方似乎不能和谐相处。案件判决的对抗性,势必会加剧医患双方的对立,使二者之间的心理张力更加剧烈,难免会引发其他社会矛盾。这就给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医患纠纷的解决需要从细节入手,运用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来妥善处理,可以考虑成立由医学专家和法律人士组成的纠纷调解小组,该小组为独立的第三方,这样就保证了纠纷处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使医患双方都能够接受调解的合理结果。如果一味地诉诸司法途径,使医患双方频繁地对簿公堂,反而不利于医患关系的缓和。

第三,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长、诉讼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由于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的匮乏,要实现正确处理案件的预期,必须借助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核心证据,然而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的诸多乱象很难为法官提供可采信证据,多数鉴定周期超过1 年,致使案件审理周期冗长,诉讼难度极大;医患双方,尤其是受害患者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费等费用,使本来拮据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会使患者望而却步。这一司法现状使得受害患者的维权举步维艰,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患者长期处于利益受损的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甚至会扰乱社会秩序。

结合以上对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的困境分析,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所蕴含的价值功能恰好能够解决该现实难题。首先,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审理人员可以解决现行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由医学专家、临床医生和法学学者组成的陪审团还可以为法官献言献策,减轻对鉴定证据的依赖,提高判案的独立性;其次,专门的医事法庭独立判案,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和制约,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院讼累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最后,专业化的司法团队可以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对当事人个体权益保护的强调也体现出极大的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合理适用确保了实体正义的实现,通过专门审理程序的适用达致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实现大大缓和了医患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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