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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纠纷案例的二审判决及依据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本案已知的事实证实广州市某某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综上所述,患方上诉请求判令广州市某某医院对陈某承担终身治疗、护理责任,并赔偿3121297.26元给患方。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由广州市医学会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而作出的。

麻醉纠纷案例的二审判决及依据

患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和赔偿项目错误

(1)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和责任比例问题。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12月20日广州市某某医院对陈某的手术于“12:30结束手术,12:45拔管,观察10min后即12:55过床,但却在13:05才发现陈某发绀并抢救,从过床到实施抢救也过了约10min时间”。广州市某某医院因为疏于观察,导致患者陈某呼吸抑制时间过长(10min);因为陈某呼吸抑制时间过长才被抢救,所以导致其呈植物人状态。一审上述认定和查明的事实充分有力地论证了这一观点。正是基于该观点并结合患方不存在过错和不适宜手术的所谓“个体特征”,所以广州市某某医院应该承担本案的完全责任。一审对本案责任比例的认定依据不足:①一审已查明了本案的损害原因和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的因果关系,即陈某一再强调的“疏于观察——呼吸抑制时间过长——抢救不及时——植物人状态”。②本案不存在“医学领域尚有许多未知事实”的因素。陈某所实施的是一种普通的、常规的妇科手术,并且麻醉和手术均符合规范。③“呼吸抑制的抢救概率”不适用于本案。广州市某某医院没有提出“呼吸抑制的抢救概率”之概念和观点,一审也没有论述该概念的来源和适用本案的依据。即便医学上有这么一个概念,它也不适用于本案,如果本案患者出现死亡的后果,再来谈论“呼吸抑制的抢救概率”也许有些微意义,但本案患者的结果是植物人状态,即陈某呼吸抑制已长达10min才被抢救,这个时刻的抢救,就是神仙也无法让她恢复正常,即苏醒。换言之,对患者呼吸抑制10min后的抢救,对其只有生命的意义,而对其植物人状态(损坏的大脑)已无计可施。④本案已知的事实证实广州市某某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根据举证倒置原则和广州市某某医院属国家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事实,广州市某某医院有义务也有学术能力举证本案可能存在的“疏于观察”之外的其他损害原因,但广州市某某医院未能做到,因为事实上本案不存在其他致损原因。疏于观察——呼吸时间过长——抢救不及时,这是一审已查明的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的充足原因。原因充足,结果必然。这是普通逻辑的原理。充足原因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并不影响结果的必然产生。广州市某某医院并无证据证明排他原因,一审却以“医学领域尚有许多未知事实”开脱广州市某某医院的责任,于法无据,有违逻辑,显失公平。

(2)关于赔偿项目问题。①广州市某某医院应对陈某承担终身治疗、护理责任。理由是:广州市某某医院手术过程中疏于观察、抢救不及时是导致陈某植物人状态的已知的、充足的损害原因。陈某生命的延续和延续过程的生理、病理变化是不可预测的,该不可预测性的责任和经济负担也应由广州市某某医院承担。广州市某某医院是华南地区首屈一指的大医院,它最适合也有条件和能力承担延续陈某生命和护理陈某生命健康、体面延续过程的责任。陈某家人无经济能力和医学能力延续其生命;广东省内其他医院并不优于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学水平。所以,将陈某的终身医疗和护理托付给广州市某某医院是唯一合理的、人道的选择。②诉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广州市某某医院完全承担。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购买的自费药品费用、膳食费、护理费、购买轮椅生活用品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陈某母亲)抚养费等共计3121297.26元。综上所述,患方上诉请求判令广州市某某医院对陈某承担终身治疗、护理责任,并赔偿3121297.26元给患方。

广州市某某医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法律效力高于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法律效力。①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的是法医临床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等。而患方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植物人”状态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实质是委托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对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由此可见,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植物人’状态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别出具司法鉴定书和司法鉴定咨询意见是一种超越鉴定权限的做法。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由广州市医学会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而作出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而此类技术鉴定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负责。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可信度和证明效力远远高于司法鉴定书和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可信度和证明效力。①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没有可信度和证明效力。该司法鉴定咨询意见是由咨询意见说明人出具的一份咨询意见书,而不是由鉴定人签署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书。该咨询意见书由患方单方委托,咨询意见说明人出具咨询意见时仅依据患方单方提供的资料,而没有对本案涉及的诊疗全过程进行调查分析。该咨询意见书没有证明咨询意见说明人和复核咨询意见说明人所属专科,而能对本案争论焦点进行鉴定的专家必须是麻醉科或神经内科或妇科专家。患方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份咨询意见书说明人和复核咨询意见说明人为上述专科专家,所以说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此份咨询意见书的出具人具备鉴定患方委托事项的能力。②司法鉴定书没有可信度和证明效力:a.司法鉴定书是由患方单方委托的,鉴定人依据的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人没有对本案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没有对广州市某某医院和陈某双方进行调查,所以,该份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能科学、公正的。b.患方在本案中同样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人是具有麻醉科或神经内科或妇科专业技术的人员。也就是说,本案中患方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人具备对本案的鉴定能力。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信程度高、证明效力大:a.广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而进行的。b.广州市医学会由广州市某某医院与患方及医学会各一人共同随机抽取麻醉科、神经内科、妇科三科专家共9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充分调查了解本医案情况。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实行合议制,一致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c.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客观、科学。

(3)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关系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的。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认定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没有对本案争议焦点即广州市某某医院有无观察松懈,是否有及时发现陈某呼吸抑制进行论述,这是片面的、错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第二点争议要点中也已明确说明了医患双方的争议要点是广州市某某医院有无观察松懈,是否未能及时发现陈某呼吸抑制而错失了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呈植物人状态。鉴定书针对双方的争议要点做出了科学公正的分析意见,并作出本医案未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②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支持。患方提供的司法鉴定书和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从法律效力、可信度和证明效力上都远远低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而且,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中也明确记载“少数患者即便不存在医疗方过错因素,亦有可能存在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出现植物人状态的可能性应很小’,但仍存在可能性。”③本案客观上,一审法院已先入为主地认定陈某出现植物人状态只能是因为广州市某某医院未能及时发现陈某发生呼吸抑制并予以抢救。在作出此认定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忽视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不确定因素,不予采用广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较客观真实。综上所述,广州市某某医院据此上诉请求:①撤销(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②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③由患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www.xing528.com)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有二:①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植物人”状态这一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②患方是否可获得赔偿及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患方为证明广州市某某医院在对陈某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提交了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字第20060973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及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天正司鉴中心[2007]法临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书》。经审查,上述《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及《司法鉴定书》,均是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来进行鉴定的,未能反映和说明鉴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并且《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咨询意见并非明确的鉴定结论,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及《司法鉴定书》予以审查,认为其鉴定依据不充分,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越秀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上述《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及《司法鉴定书》进行全面审查,仅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为由予以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广州市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专门机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审越秀区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审查,该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经本案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通知专家和医患双方召开鉴定会的基础上进行的,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材料(依据)充分,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广州市某某医院认为本案应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但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必要条件,本案只要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不当或过失,并且该不足、不当或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广州市某某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脑复苏不成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该鉴定书也指出广州市某某医院存在“过于强调既往在医疗常规下取得的成功经验,忽视了患者不可预测的个体差异特殊性”“对全身麻醉患者复苏后的生命体征(如脉搏、血氧饱和度心电图血压等指标)监测不够严密”等不足。广州市某某医院作为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全身麻醉后,负有高度谨慎义务,理应通过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等必要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意外情况。但本案在陈某麻醉复苏过程中,广州市某某医院未尽严密监测陈某生命体征的高度谨慎义务,因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陈某因麻醉意外而出现的呼吸抑制、心搏骤停等异常状况,故广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该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呈“植物人”状态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广州市某某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而陈某自身体质的差异和特殊性,是其在拔管后又出现呼吸抑制和心搏骤停等麻醉意外的直接原因,这与其最终呈“植物人”状态之间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令广州市某某医院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患方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25号]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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