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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提供者全面掌握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提供者全面掌握

对于传统的出租车服务而言,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一般均归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而随着高科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整合社会资源,利用互联网优势享受和提供服务已是大势所趋。现行的由私家车车主利用私家车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为不特定乘车人提供代步服务收取服务费,已成为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私家车车主与网络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则成为该种新型服务模式下亟待探讨和面临的新生事物和问题。

探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仍然应当适用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评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了三个要素,一是主体适格;二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三是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主体及业务组成均无法明显区分劳动关系,上述要素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均得以体现。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则是认定劳动关系时的关键要素。

就目前的情况看,私家车车主在该项服务中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选择是否提供服务(即俗称“接单”),除某些评价管理、投诉管理等方式外,网络平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不能完全约束私家车车主,双方的管理强度尚未达到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故此,目前该种服务方式尚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大,上述服务模式可能会发生新的转化,如果达到一定强度,该种服务模式抑或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

私家车车主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9) 津0116 民初×××××号

原告:訾某

被告:天津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11月9日与被告某某公司及被告杭州某某天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车辆使用协议书》,约定了车辆使用期限、用途、运营城市及车辆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条款调整的劳动关系形式,原告也未举证证实被告某某公司存在对其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并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行为,双方不具有从属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杭州某某天津公司系天津地域某某专车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原告也未提供被告杭州某某天津公司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调整下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管理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被告杭州某某天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www.xing528.com)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适用于劳动者;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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