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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研究:理论发展进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之后,门德尔松提出被害者有责性理论。沃尔夫冈于1958年研究“杀人犯罪的类型”,而提出了“被害人诱发”理论,认为被害人引发争端,而最后导致自己受到伤亡或死亡。此宣言也被称为被害人人权宣言,其目的在于提升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对被害人在犯罪情境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也是极为重视。

被害预防研究:理论发展进程

1941年,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发表了被害人学的开山之作——《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文。他认为,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被害人在犯罪的发生与犯罪预防过程中不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是犯罪或被害的一个积极构成要素。[18]作为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犯罪原因。当他把研究的焦点放在被害人时,惊奇地发现,通过简单的观察犯罪事件的结果,有时得到一种扭曲的镜像——被害人往往是其受害的主要原因,或者说受害人对其受害承担主要责任。[19]

1947年,以色列学者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新的生物、心理、社会领域:被害者学》演讲时,首创被害者学一词,这也标志着犯罪被害人学的诞生,也为今天的被害人学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这之后,门德尔松提出被害者有责性理论。他认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作用就不可能产生犯罪人与被害人这一刑事关系,所以他将二者以“伙伴”关系作结,提出了著名的“刑事伙伴”或者“犯罪搭档”这一范畴,将被害人在犯罪——被害的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推向了极端。[20]

艾连伯格于1954年发表《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心理学上的关系》一文,从而提出了“潜在性被害人”这一概念。沃尔夫冈于1958年研究“杀人犯罪的类型”,而提出了“被害人诱发”理论,认为被害人引发争端,而最后导致自己受到伤亡或死亡。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夏弗在1968年阐释他的“功能责任”概念时,指出潜在的被害人对于预防自己的被害即预防犯罪,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正是因为被害人的引诱、挑衅、同意或错误才导致犯罪的发生,因此被害人也是犯罪的原因。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进而从加害与被害的互动过程着眼,指出被害人在犯罪发生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他也被容括在加害者形成犯意的主观过程之中。[21](www.xing528.com)

到了20世纪70年代,被害人学已经成为犯罪学中一个公认的研究领域,有了自己的国际性专业组织、研讨会和杂志。例如,1973年起以被害者为题的“国际被害者学研讨会”每隔三年集会一次,讨论包括有关被害人的法律问题、补偿及赔偿、被害预防、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权利及被害事实调查等问题。1976年,在美国波士顿召开了“第二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大会就“潜在的犯罪被害人是否应被纳入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领域”,即被害预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防治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大会通过了“犯罪被害人及其权力滥用被害人的司法基本原则宣言”。此宣言也被称为被害人人权宣言,其目的在于提升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被害人刑事政策所关心的客体,则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及设立犯罪被害人支援组织,逐渐发展到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并且于犯罪者处遇阶段导入被害人的观点,以及强化犯罪被害预防及权利保障,以便促进合理有效的保护支援被害人。[22]

20世纪80年代以后,域外的被害人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带动了被害人学研究方法和路径的革新。被害人学不再仅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研究,开始更多地与相关的刑事科学与司法实务相联系。被害人学采取经验科学和实证研究方法,运用生物——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知识,关注被害人的出生、人格、性格、性别、年龄、意识状态、精神状态、身体特征、家庭状况、职业身份和社会地位。对被害人在犯罪情境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也是极为重视。被害人学研究中运用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和田野调查方法,以试图揭示被害人的“易被害性”和区分被害人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其终极目标是为刑法、社会防卫、罪犯跟踪调查和犯罪预防提供新的动力。除了大量的相关理论研究若火如荼的进行外,与此同时,在西方很多大学中,被害人学成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到20世纪90年代,全美国已有240多个大学开设了被害人学课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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