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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害预防理论研究不足,成果呈现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被害预防研究起步较晚,加上研究资料和研究人员匮乏,使得我国被害预防研究存在先天性营养不良的毛病。最后,被害预防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的运用有待加强。在犯罪学内部,犯罪预防的研究以及具体运用则远远超过被害预防研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加大被害预防理论的运用是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推动。

我国被害预防理论研究不足,成果呈现

纵观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我国被害预防研究,虽取得巨大进步与可喜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首先,被害预防的研究没有形成理论体系。以现有的研究为例,大多数学者都是就被害预防中的某个或者某些具体的问题进行零散探讨,而对于被害预防的基础性问题,如被害预防的理论基础、被害人学理论在被害预防中的作用、被害预防体系的构建没有更深一步的阐述,没有形成被害预防的基础理论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也没有一本系统的研究被害预防问题的专著,更多的学者是选择某一类罪或某一特殊被害群体作为研究对象,然后有针对性的分析被害原因、特点并提出被害预防对策。这种研究局限使得我国被害预防的现有研究呈现出片段性,而不是全局性与系统性的状态。

其次,研究内容以介绍“西学”为主,研究“中学”为辅。由于我国被害预防研究起步较晚,加上研究资料和研究人员匮乏,使得我国被害预防研究存在先天性营养不良的毛病。自20世纪90年代与域外交往频繁之后,大量域外被害预防理论被引入到我国,成为被害预防研究的“显学”。不可否认,域外先进的被害预防理论值得吸收和借鉴,不过,倘若全盘照抄所谓的“显学”而不研究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恐怕会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由于包括犯罪学在内的我国法学研究全面落后于域外西方国家,这种状况导致我国法学研究的诸多领域研究言必称“域外”,仿佛只有“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箴言言犹在耳,完全以介绍和引入“西学”的被害预防研究会导致我国的被害预防研究不仅先天营养不养,而且后天成长乏力。在吸收“西学”基本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之后,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并加以研究,才能真正实现被害预防的原创性知识生产,也才可能实现“弯道超车”,甚至“一起步,就与世界同步”。

最后,被害预防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的运用有待加强。反映一个学科或者一个理论研究成效、成熟的重要衡量标准是看能否有效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从这个视角而言,我国既有的被害预防研究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尽管存在学科性质的差异,刑法学研究成果较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而言已经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了。在犯罪学内部,犯罪预防的研究以及具体运用则远远超过被害预防研究。由于长期专注于犯罪人研究的思维惯性,使得犯罪预防仍然以预防犯罪人实施犯罪为主,至于被害人避免犯罪被害则根本谈不上“为辅”,因为被害预防实际上很少进入决策者的眼中和实际部门的手中。不过,近些年来发生的校园儿童被害案件、洛阳性奴案件、南京女童饿死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使得被害预防,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被害预防日益受到重视。笔者认为,对于实践性很强的被害预防理论而言,“不应用”意味着“已死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加大被害预防理论的运用是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推动。

【注释】

[1]Harry Elmer Barnes,The Story of Punishment,2nd ed.Revised,Patterson Smith,montclair,NJ,1972,pp.7-10.

[2][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犯罪学》,吴鑫涛、冯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4]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7页。

[5]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6]Victoria Nourse,After the Reasonable Man:Getting over the subjectivity/Objectivity Question,11 New Crim.L.Rev.33,33(2008).

[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9页。

[8]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1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11]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12]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1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5页。

[14][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

[15]张甘妹:《犯罪学原理》,台湾中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307~308页。(www.xing528.com)

[16][英]詹姆斯·迪南著:《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7]张甘妹:《犯罪学原理》,台湾中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307页。

[18][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19]William G.Doerner,Steven P.Lab,Victmology 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8,S.4.

[20]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2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22]许福生:《风险社会与犯罪治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305~306页。

[23]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8页。

[24]转引自[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25]赵国玲主编:《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26]参见张滋生:《简论被害预防》,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

[27]赵国玲主编:《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28]王良顺:《论被害预防》,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9]陈和华:《被害性与被害预防》,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2期。

[30]蔡雅奇:《美国“全国犯罪被害调查”项目的价值及其启示》,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31]刘行星:《试论未成年人被害预防》,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32]童敏:《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及被害预防》,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3期。

[33]赵国玲主编:《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8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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