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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转化:被害预防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心理可能发生转化。犯罪心理的恶性转化主要取决于主观诱因与客观诱因。也就是说,作为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被害人是行为人罪过心理产生与决意实施犯罪的重要诱因,它促使了犯罪目的的形成并使其最终转化为犯罪决意。被害预防能够干扰犯罪心理的形成,从而有益于实现犯罪预防。

犯罪心理转化:被害预防研究成果

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心理可能发生转化。转化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向良性转化,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放弃犯罪、中止犯罪、不再犯罪;二是恶性转化,也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执意犯罪、加重犯罪、屡次犯罪。[77]显然,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是犯罪预防所期望达到的,而犯罪心理的恶性转化是犯罪预防需要干预或者避免的。

犯罪心理的恶性转化主要取决于主观诱因与客观诱因。从主观方面而言,主观上犯罪人的犯罪意识不断被刺激、强化,进而转化为强烈的需要,强烈需要的存在将促使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客观方面而言,诱因表现为很多方面,如同伙的教唆等,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被害人。被害人的引诱、侮辱、不经意的过错等,在客观上均是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偶然性决定因素。因此,要干预犯罪心理的转化,特别是要实现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避免产生犯罪心理向恶性转化的客观诱因,即实现被害预防。当行为人产生犯罪的意欲时,外在不良诱因的刺激,特别是被害人的不合时宜的存在,会使得行为人犯罪意念持续强化,从而决意使用不合理的手段(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畸形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被害预防同样是干预犯罪心理转化的关键,因为被害预防可以避免产生犯罪心理向恶性转化的外在客观诱因。

综上所述,从犯罪心理角度而言,被害预防尽管在阻止人格缺陷的形成、阻碍犯罪意识的形成阶段意义不大,但在防止罪过心理的产生和干预犯罪心理的转化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其共同点是,被害预防使得罪过心理产生和犯罪心理转化失去了客观目标刺激,从而使得犯罪心理最终停留的心理阶段,而无法促使犯罪人实施客观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作为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被害人是行为人罪过心理产生与决意实施犯罪的重要诱因,它促使了犯罪目的的形成并使其最终转化为犯罪决意。可见,被害人自身及其行为,对于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被害预防能够干扰犯罪心理的形成,从而有益于实现犯罪预防。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页。

[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页。

[3]Thomas Goschke,Der bedingte Wille,in;Gerhard Roth/Klaus-Juergen Gruen(Hg.),Das Gehirn und seine Freiheit,Goettingen 2006,S.111,S.107,S.114,S.126,S.108,S.127.

[4]甘绍平:《意志自由与神经科学的挑战》,载《哲学研究》2013年第8期。

[5]参见《现代快报》2014年9月11日,第9版。

[6]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5页。

[7][日]久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日本松堂1925年版,第26~27页。

[8][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9]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10]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11]姜涛:《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12]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13]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4]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商研究》杂志在2011年第4期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进行了专题研讨。该期总共发表了8篇相关论题文章,其中有5篇对“风险刑法”持怀疑或者是否定态度。他们分别是:齐文远:《刑法应对社会风险之有所为与有所不为》;陈兴良:《“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双重视角的考察》;刘明祥:《“风险刑法”的风险及其控制》;刘艳红:《“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

[15]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16]师索:《犯罪与风险——风险视野下的犯罪治理》,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5期。

[17]西原春夫著:《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日本成文堂1969年版,第14页,转引自林亚刚:《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18]劳东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20]马玉欢:《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经典的形成与回响——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解读》,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21]韩东屏:《国家起源问题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页。

[2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6页。

[2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27]韩东屏:《国家起源问题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8]李明琪、杨磐:《犯罪学标签理论的应然走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29]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30]蒋银华:《论国家义务概念之确立与发展》,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31]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2]陈醇:《论国家义务》,载《法学》2002年第4期。

[33]龚向和:《论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

[34]刘耀辉:《国家义务的可诉性》,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35]龚向和、刘耀辉:《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36]陈慈阳著:《宪法学》,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5页。

[37]参见王瑞君:《美国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介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www.xing528.com)

[38]参见韩红兴:《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9]杜承铭:《论基础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40]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页。

[41]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

[42]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页。

[43]鲁钇山:《罪犯伏法,被害人家属难索赔偿》,载《羊城晚报》2010年1月14日,A10版。

[44]《关注被害人家庭权益:每年两万家庭得不到赔偿》,http://news.sina.com.cn/c/2007-05-16/14571300314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9日。

[45]张旭:《被害在犯罪学体系中的地位》,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

[46]See 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in M.Tonry&D.Farrington D(eds),Building a Safer Society:Strategic Approaches to Crime Preventi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p.91.

[47]See Jacobs.J.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New York:Vintage Books,1992.Oscar Newman.Creating Defensible Space.U.S.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Office of Polic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1996.

[48]See L.E.Cohen&M.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79,vol 44,pp.588-608.

[49][加拿大]欧文·沃勒:《有效的犯罪预防》,蒋文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50][美]罗纳德·J博格等著:《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51]See Fdson,M.Crime and Everyday Life:Pine Forge Press,1998.

[52]《一图读懂:红色通缉令上的100名外逃人员名单》,http://www.ccdi.gov.cn/jdtp/201504/t20150422_5518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6日。

[53]参见杨正鸣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第三卷,2001—2010年,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9~400页。

[54]参见刘涛:《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一个西方犯罪学视角的观察》,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55]参见李春雷、庞炎:《情境预防理论在暴恐犯罪防控中的应用探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56][澳]亚当.苏通等著:《犯罪预防 原理、观点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57]《人贩子自白:有了这个,孩子乖乖跟我走》,http://health.sohu.com/20160124/n43566837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月25日。

[58][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03页。

[59]《政府“请”19条护卫犬帮居民看家 入室盗窃案降一半》,http://info.wuhan.net.cn/pub/2016/0205/15751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8日。

[60]《女孩深夜取完钱边走边数遭抢 损失近2万元》,http://news.sohu.com/20151120/n42722228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8日。

[61]李涛:《情境犯罪预防》,南京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40~41页。

[62]《司机驾车撞死男童 称为给横穿马路的人提个醒》,http://www.sx.xinhuanet.com/rdsp/2008-05/02/content_13144961.htm,最 后 访 问 时 间:2014年12月22日。

[63][美]罗纳德·J博格等著:《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64]王佳明:《互动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65]张甘妹:《犯罪学原论》,台湾中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310~311页。

[66][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陈兴良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

[67][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68]《学童绑架案高发,深圳父母为孩子换掉宝马别墅》,http://news.ifeng.com/societ/1/200912/1211_343_147151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9日。

[69]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4页。

[70]《“复旦投毒案”今开庭审理,“致命琐事”或揭开谜底》,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society/u7ai232643_K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5日。

[71]许章润:《论犯罪被害人》,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1期。

[72]《妇女举止轻佻被性侵犯本人有责》,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6261/143623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18日。

[73]《近八成女性暴力犯罪缘自家庭暴力》,http://zqb.cyol.com/html/2011-08/25/nw.D110000zgqnb_20110825_5-0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9日。

[74]参见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3页。

[75]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76]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77]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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